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附屬檔案內容,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信息報告與分析工作,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平,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捷運、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信息報告與分析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因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風險失控而發生的,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服務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主要險性事件清單見附屬檔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達到國務院規定的事故等級的,按國務院規定的等級和分類標準,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報告與分析工作。
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運營險性事件報告與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職責。
第五條 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信息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每級上報時限不超過2小時,重大情況可越級上報。其中構成特別重大和重大運營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告。
第六條 報告運營險性事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生單位;
(二)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已經採取的措施;
(五)對運營造成的影響;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協調事項;
(八)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對運營險性事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應及時續報。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組織設備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開展技術分析,並在運營險性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形成分析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共同參與技術分析工作,並視情邀請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加,參與專家和專業機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技術分析有關情況。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開展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技術檔案、數據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真實還原事發經過,形成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
(2)發生經過和處置情況;
(3)造成的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
(5)事件整改與防範措施;
(6)有關圖文、視頻、音頻、數據等資料。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在形成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告後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每級報送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重大運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按規定程式經批覆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較大和一般運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每級報送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按年度對本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變化規律,以及既往運營險性事件整改及防範措施實施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匯總分析後,形成本轄區運營險性事件分析報告,於次年1月底前逐級報送至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督促運營單位吸取運營險性事件經驗教訓,制定相應整改措施消除隱患並監督落實,不斷改進提升運營安全水平。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督促運營單位及時對本單位發生的運營險性事件製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種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安全警示片內容應包括運營險性事件基本情況、主要原因、造成後果、經驗教訓等。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運營安全動態,不定期發布警示案例、情況通報、分析報告,持續記錄、動態跟蹤行業安全態勢,提出行業安全發展策略。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總結行業出現的共性問題、新問題或可能帶來嚴重後果的問題,組織年度研討,並邀請行業專家參加,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不斷提升行業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清單
  1. 列車脫軌
    註:脫軌是指車輛在正線、配線、車場線等線路運行時,車輪落下軌面(包括脫軌後又自行復軌)或車輪輪緣頂部高於軌面(因作業需要的除外)而脫離軌道。
    2.列車衝突
    註:衝突是指在正線、配線、車場線等線路,列車、機車車輛相互間或與工程車、設備設施(如車庫、站台、車檔等)發生衝撞。
    3.列車撞擊
    註:撞擊是指在正線、配線、車場線等線路,列車或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他障礙物發生碰、撞、軋。其他障礙物是指聲屏障、防火門、人防門、防淹門等構築物及射流風機、電纜、管線等吊掛構件或其他設備脫落侵入限界。
    4.列車擠岔
    註:擠岔是指在正線、配線、車場線等線路,由於道岔位置不正確、尖軌未能與基本軌密貼,導致列車通過道岔時將尖軌與基本軌擠開或擠壞過程,造成尖軌彎曲變形、轉轍機損壞。
    5.列車、車站公共區、區間、主要設備房、控制中心、主變電所、車輛基地等發生火災
    6.乘客踩踏
    7.車站、軌行區淹水倒灌
    註:車站、軌行區淹水倒灌是指雨水等通過出入口、風亭、過渡段洞口等倒灌車站和軌行區,導致車站公共區積水浸泡或漫過鋼軌軌面。
    8.橋隧結構嚴重變形、坍塌,路基塌陷
    9.大面積停電
    註:大面積停電是指單個及以上車站、變電所、控制中心或車輛基地範圍全部停電。
    10.通訊網路癱瘓
    註:通訊網路癱瘓是指行車調度指揮通訊、車地無線通訊、通訊網路傳輸系統等中斷30分鐘(含)以上。
    11.信號系統重大故障
    註:信號系統重大故障是指中央和本地自動監控系統(ATS)均無法監控列車運行或聯鎖故障錯誤持續60分鐘(含)以上。
    12.接觸網斷裂或塌網
    13.電梯和自動扶梯重大故障
    註:電梯和自動扶梯重大故障是指載客電梯運行中發生沖頂、墜落,或電梯轎廂滯留人員90分鐘(含)以上,自動扶梯發生逆行、溜梯。
    14.夾人夾物動車造成乘客傷亡
    註:夾人夾物動車是指乘客或物品夾在列車車門或站台門時動車,含乘客或物品夾在列車和站台門之間時動車。
    15.網路安全事件
    註:網路安全事件是指因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對運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
    16.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含)以上輕傷,以及正線連續中斷行車1小時(含)以上的其他運營事件
    註:中斷行車是指線路中有2個及以上車站或區間發生單向行車中斷。

內容解讀

《辦法》正文共14條,並以附屬檔案列出了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清單。主要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是明確運營險性事件定義與內涵。明確運營險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因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風險失控而發生的,對運營安全和服務造成較大影響的事件。在範圍上,運營險性事件比運營生產安全事故的內涵更加廣泛,所有運營生產安全事故都屬於險性事件,但險性事件的範圍遠不止事故。由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已有明確要求,《辦法》規定,運營險性事件中符合國家有關事故等級標準的,其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信息報告要求。規定了運營險性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和各級主管部門的信息報告時限。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運營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將信息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每級上報時限不超過2小時,重大情況可越級上報。從事件發生的基本信息、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初步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等8個方面,提出了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三是明確技術分析工作要求。規定運營單位應組織設備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開展技術分析,並從發生經過和處置、原因分析、整改與防範措施等6個方面提出了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可共同參與技術分析工作,並視情邀請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加。提出了分析報告形成後運營單位和各級主管部門的報送時限。
四是明確總結評估和提升要求。明確運營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險性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變化規律,以及採取的整改及防範措施實施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運營主管部門按規定匯總分析相關報告,並按照規定時間要求逐級報送交通運輸部。要求運營單位及時研判運營險性事件、製作安全警示片、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不斷改進提升運營安全水平。
五是列明主要運營險性事件。採用枚舉的方式逐項列出列車脫軌、衝突、撞擊、乘客踩踏、大面積停電、火災等直接影響運營安全和服務的16類險性事件,明確了主要運營險性事件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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