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範
  • 外文名: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in Dongguan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綜合安全管理,第三章 人員安全管理,第五章 保護區安全管理,第六章 安全隱患和應急管理,第七章 運營事件和故障管理,第八章 運營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指標,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系統運行安全,提高運營安全水平,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捷運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及自動導向軌道系統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科學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到運營生產的全員、全方位、全過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辦法》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協調機制,解決重大運營安全管理和協調事項。
市安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承擔以下安全監管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管規章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制定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
(四)督促檢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情況;
(五)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運營安全評估工作;
(六)督促運營單位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教育;
(七)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運營安全事件和故障調查處理、督促問題落實整改措施;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應急、發改、公安、民政、財政、環保、住建、衛計、質監、規劃、城管及消防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運營單位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主體責任,承擔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落實運營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
(二)確保設施設備維修養護達到安全運營要求;
(三)制定並落實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運營安全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
(五)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技能測試,制定並實施運營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六)建立並落實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健全運營應急救援體系,制定並實施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演練;
(八)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信息及運營安全事件;
(九)開展乘客安全乘車教育;
(十)落實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使用;
(十一)要求並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十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企業人員總數2‰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且在軌道交通行業一年以上從業經歷,掌握安全生產相關政策和法規。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實施專款專用,保障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應急救援裝備維護保養和更新、人員安全防護、應急演練以及運營安全評估、安全隱患管理、安全培訓教育等安全生產投入。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所必須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開展的運營安全教育和宣傳。

第二章 綜合安全管理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運營安全服務需要,按照相關標準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設備,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城市軌道交通設計、建設過程應當有運營單位的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第十一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至少包括運營責任事件次數、傷亡率、連續中斷行車故障次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運營事件次數等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編制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所屬部門安全管理目標、責任人員、工作措施等,並報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運營單位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開展運營安全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作為運營單位最佳化安全服務和財政補貼的重要依據。
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件、頻發其他事件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安全評估。
第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運營安全定期檢查,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開展臨時檢查。檢查人員應當按規定配戴檢查證。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落實情況;
(二)運營安全評估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三)運營管理狀況及安全服務水平;
(三)車輛維護保養情況;
(四)軌道線路維護保養情況;
(五)行車安全及保障措施;
(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運營安全目標落實情況、運營安全評估情況、安全檢查情況以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一併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相關部門應當協調落實本行政區內軌道交通站前廣場、車站出入口、車站過街通道等影響乘客安全疏散、接駁服務的綜合治理,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辦法》嚴厲查處無照設點、亂擺賣等行為。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禁止攜帶物品的名錄,指導安檢單位制定安全檢查設備、檢查人員等配備標準及操作規範,並與安檢單位建立警企聯動機制。
安檢單位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危險品的乘客,應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按照標準在安檢點配置警力,負責站點安檢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依法處置擾亂安檢秩序行為。
第二十條 安檢單位應當按照安檢服務協定要求,建立安檢管理責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規範安檢操作流程。

第三章 人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從業人員數量配置應當滿足運營需求,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基本素質、理論知識和崗位技能等應當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維修人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畫,落實培訓資金,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培訓過程和考核情況要進行記錄。
運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不少於16學時的安全培訓,一線員工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崗位工作標準,開展設備操作、異常狀況處理以及安全防護等在崗操作技能培訓。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人員,運營單位還應當進行特定業務培訓和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對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以及行車值班員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崗位操作技能進行測試,必要時可以實施心理測試,測試不合格的,應當暫停或者調整崗位。
第二十六條 離崗6個月以上以及使用和維修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設備設施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培訓,培訓過程和考核情況要進行記錄,並經考核合格後重新上崗。
第四章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存在設計、製造或者安裝缺陷的,應當督促設備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安裝者及設施設計、施工者消除缺陷。
第二十八條 運營單位按照安全管理維護檢修制度和現場作業安全規程,定期檢查和及時維修、更新,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及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的使用與維護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運營單位應當長期監測城市軌道交通隧道、高架橋樑、軌道線路等設施。
第二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搶修和應急救援器材,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完好可靠。
第三十條 車站、列車以及其他運營場所按照有關標準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標識。
第三十一條 車站和列車內設定的報警、消防、應急照明、應急通訊、視頻監控等安全設備設施保證齊全有效。
第三十二條 車輛基地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行車及檢修區域實施封閉管理,安全標誌齊全,視頻監控系統應當覆蓋重點區域、重點部位。
第三十三條 對委託給其他單位的管理項目、場所、設備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與受託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定書,或者在契約中約定安全職責,有效監管受委託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車站內設定的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章 保護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範圍、作業類型要求、安全巡查保護以及應急處置等應當符合《辦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市規劃、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應當核查作業項目是否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範圍內。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涉及保護區範圍內的項目規劃時,應當徵得建設單位關於項目選址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影響的書面意見後,方可做出相應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告知建設單位。
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涉及保護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申請時,除進行常規審查外,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關於施工方案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影響的書面意見後,方可做出相應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告知建設單位。
作業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作業主體)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的建設項目不需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關於項目選址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影響的書面意見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作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建設單位在向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施工方案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影響的書面意見時,應當進行技術審查,並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要求作業主體提交下列資料:
(一)總平面圖(1:500地形圖上標出與軌道交通的位置關係);
(二)建築圖、結構圖各一套;
(三)樁基資料及圍護設計資料各一套;
(四)地質勘探報告;
(五)作業對現有軌道交通設施或對將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產生影響的相關資料;
(六)基坑開挖及支撐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為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水平位移和垂直沉降的控制指標所採取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措施;
(七)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的專項安全保護方案、專項論證資料,必要時須提供專項專家評審意見;
(八)項目有關的專家評審、論證資料;
(九)其他必要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技術審查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技術審查意見,並報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於工程複雜的項目,報經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長。
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技術審查意見後,應當要求作業主體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施工方案進行調整,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設單位。
作業主體對建設單位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有異議、協商無效時,作業主體可以向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組織專家論證的申請。
第三十九條 作業主體在項目開工前,按照《辦法》要求應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監測方案,向建設單位辦妥在保護區內作業的監護手續,並根據確認的作業方案進行施工。建設單位認為上述作業可能對安全運營有較大影響的,應要求作業主體對安全防護方案和監測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主體在作業過程中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巡查人員,確保巡查到位,巡查人員統一著裝、持證巡查,並配備必要的車輛、通訊、測量、記錄和安全防護等巡查工具和裝備。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或者發現有未經同意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予以勸阻或通知其立即停止作業,並及時報告市規劃、住建、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
(一)明確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責任人;
(二)根據作業性質和線路情況,確定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頻率,車站周邊每天一次;城區線路兩側、車輛基地周邊每周不少於兩次;郊區線路兩側每周不少於一次的全線巡查;在汛期、冬季防火期、重大節日及活動期間等特殊時段和人員密集的重點區域加大巡查頻率或者按照上級要求進行巡查;
(三)開展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記錄,對作業主體是否按照批准的作業方案實施進行確認和記錄,應當將涉及事件的線路名稱、時間、地點、事件內容、處理方式、整改結果和巡查人員等信息及時、準確記錄,並留存資料;
(四)編制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住建、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在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過程中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認為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作業主體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並要求作業主體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十四條 項目作業完成後,作業主體應當會同建設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並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將有關保護區安全工作資料移交給市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並將作業項目的安全監控和日常巡查報告納入竣工驗收資料。

第六章 安全隱患和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應當按照類別報送市安監、交通、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運營單位對安全隱患實施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各類別安全隱患,及時對可能導致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
(二)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或安全管理系統檔案,至少包括隱患排查日期、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安全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隱患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三)對安全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統計和匯總,建立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四)建立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獎勵制度。
第四十七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需要確定檢查項目和內容,制定安全隱患排查計畫,組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各線車站、主變電所、車輛基地以及區間隧道等區域的安全生產各環節和要素進行隱患排查。
第四十八條 運營單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落實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於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由責任單位立即組織整改;對於不能立即進行整改,需要一定時限才能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必須制定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對於安全隱患的治理超出了整改能力的,由歸屬責任單位進行立項招標委外整改。
第四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市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運營線路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至少聯合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運營單位每年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計畫,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演練科目應包括突發大客流、人員疏散、行車模式變更、列車脫軌和救援、火災爆炸、設備設施故障、自然災害等。
第五十一條 市水務、地震、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對洪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及時告知運營單位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信息。
第五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器材設備,在管轄線路內合理布置應急搶修點。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突發事件時及時查明現場情況,就近安排應急人員和應急資源到達現場快速處置。
第五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傳遞應急信息到相關線路,向乘客通告信息,並按規定上報。發生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導致難以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停止部分區段或全線的運營,同時立即上報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政府部門做好應急信息發布、交通管制、醫療衛生救助、社會力量參與搶險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畢,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七章 運營事件和故障管理

第五十六條 運營事件等級劃分按照《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五十七條 對於不符合事件等級的情況,但影響正常運營的故障按照影響後果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其中一級和二級定義如下:
(一)一級運營故障
1.造成正線連續中斷行車1小時(含)以上2小時以下。
2.運營線列車相撞;
3.運營線列車脫軌。
(二)二級運營故障
1.造成正線連續中斷行車30分鐘(含)以上60分鐘以下;
2.運營線列車溜逸;
3.運營線列車分離;
4.運營中車站照明全部熄滅;
5.電梯運行中發生沖頂或溜梯;
6.運營線上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明火;
7.設備設施故障或人為操作失誤造成非正常封站90分鐘以上。
第五十八條 發生運營事件和故障時,運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及時向市交通、安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交通、安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運營單位上報的突發運營事件和故障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 突發運營事件和故障的報告內容:
(一)時間、地點以及突發運營事件現場情況;
(二)突發運營事件和故障的簡要經過;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中斷運營時間;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條 在突發運營事件和故障報告時,運營單位應認真檢查確認現場情況,及時提供信息。對一時難以判斷清楚的現場情況,可先簡報而後繼續了解確認,隨時續報。如發現內容有誤,應當立即更正報告內容。
第六十一條 構成滿足《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運營突發事件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事件調查處理。一級、二級運營故障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或可委託故障發生單位自行分析提交故障分析報告。
第六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突發運營事件或故障調查工作。運營單位自行組織運營故障調查時要及時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運營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指標

第六十三條 年度運營安全管理目標按照國家《城市(縣城)客運統計報表制度》及《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信息統計報表制度》相關定義及要求,主要指標如下:
(一)運營責任事件次數
每百萬車公里,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發生行車事件件數。
統計期內,由於運營單位組織管理和處置不當,造成乘客傷亡、車輛和設備損壞、中斷行車及其他危及運營安全達到一般運營突發事件以上的事件次數,單位:次。
(二)傷亡率
每百萬人次,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內所發生之傷亡人數。傷亡包括死亡、重傷與輕傷;死亡及重傷事件是指人員死亡與因系統責任而造成乘客受重傷者;輕傷事件是指因系統責任而造成乘客受輕傷者。單位:人/百萬人次。重傷、輕傷者按照國家有關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界定。
(三)連續中斷行車故障次數
每條線連續中斷行車時間為30分鐘及以上的行車事件和故障次數,單位:次。
(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運營事件次數
每條線造成100萬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運營事件次數,單位:次。直接經濟損失統計報告期內已經確認的事件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主要包括事件財產損失價值、事件善後處理費用、人身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具體統計內容和計算方法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和《捷運運營安全評價標準》(GB/T50438-2007)執行。
以上指標可根據年度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形勢需要進行調整。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有軌電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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