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票務規則,第三章 乘車規則,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公司運營管理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創造安全、高效、和諧的乘車環境,根據《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公司運營管理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範圍(含出入口、通道)者應當遵守《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及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公布本守則,乘客購買車票前,應當詳細閱讀相關規定和守則。

第二章 票務規則

第四條 車票分為單程票、儲值票和紀念票等。儲值票又分為普通儲值票、老年人免費票、學生儲值票等。
票價和票價優惠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乘客憑有效車票進入車站付費區,實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當使用同一張車票進、出閘,一張車票不可多人同時使用。
第六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帶一名身高不超過1.2 米的兒童進站乘車(身高超過1.2 米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所帶兒童超過1 名的,超過人數按同程票價購票乘車。
第七條 單程票在發售當站、當日進閘乘車有效。
第八條 乘客在同一車站進出閘,單程票由閘機回收,車資不予退還,持其他車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車票種類的最低單程票價。
第九條 已購買的單程票沒有進閘記錄,且票內信息能被讀取的,購買當日可以在發售站辦理退票;非當天購買的單程票由運營單位予以回收,車資不予退還,但因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條 車票已在閘機上驗票而乘客未進閘的,可在20 分鐘內在驗票站免費處理;超過20 分鐘乘客未進站的,單程票作廢,並由運營單位予以回收,其他車票按所使用車票種類的最低單程票價支付車費,但因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對無票、持無效車票、逃票乘車或者冒用證件乘車的乘客,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情節嚴重的,按《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票或者持無效票乘車:
(一) 使用的車票過期或者出閘時沒有車票的;
(二) 使用的車票信息資料被塗改、刪除或者損壞;
(三) 使用車票者的身份與車票種類和車票所示信息不符;
(四) 未主動進行補票的;
(五) 利用其它手段逃票乘車的。
第十三條 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須補交超程車費。
第十四條 乘客進閘後停留時限為120 分鐘,超過有效時限的,須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逾時車費後方可更新車票出站,但因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五條 乘客既逾時、又超程的,需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車費,但因運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十六條 乘客應當妥善保管好車票,若在付費區遺失車票,出站前須到車站客服中心補交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後出站。
第十七條 乘客持單程票進閘乘車,沒有到達目的地車站提前下車的,實際發生的乘車費用與單程票票價的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需要乘車費報銷憑證的乘客,到達目的地車站出閘前憑所持車票在客服中心索取等額報銷憑證。

第三章 乘車規則

第十九條 安檢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相關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拒不配合檢查的,安檢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車站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檢單位工作人員一旦發現有權暫扣其物品,並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三)畜禽和貓、狗等寵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正在執行公務的專用動物和有識別標誌的服務犬除外);
(四)易污損設施、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五)充氣氣球、鋤頭、扁擔、運貨平板推車、腳踏車(摺疊的腳踏車按行李標準),或者其他可能妨礙他人在站(車)內通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物品;
(六)行李總重量超過30 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 米的物品;
(七)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公共衛生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
(五)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六)非法攔截列車、阻斷正常運營;
(七)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風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牆、欄桿、閘機、列車、站台門等;
(九)在車站、列車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點燃明火;
(十)阻擋車門、站台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十一)強行上下車;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自動扶梯運送笨重物品;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影響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及出入口、通道內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無照設點、亂擺賣、停放車輛;
(二)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亂刻、亂寫、亂畫或者未經許可懸掛、張貼、派發宣傳品;
(四)攜帶充氣氣球或者寵物(導盲犬除外)、家禽等動物乘車;
(五)在車站或者列車內躺臥、踩踏座席、追逐打鬧、大聲喧譁、使用滑板(輪滑)、獨輪車等;
(六)在車站和列車內飲食;
(七)在禁止吸菸區域內吸菸,或者攜帶點燃的捲菸、雪茄、菸斗;
(八)在車站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九)攜帶嚴重異味水果(食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影響車站、列車環境衛生的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齡前兒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行動不便者等乘客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二十四條 乘客搭乘站內自動扶梯時,應當在扶梯台階踏步警示線內站穩、握好扶手;同行人應當照顧好兒童和老人,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跑等有其它影響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帶小孩的乘客應當注意照看好隨行的小孩,不得在車站、列車內互相推擠,以防掉下站台或者被列車擠傷;禁止在站台邊緣與黃色安全線內行走、坐臥、放置物品或者倚靠站台門。
第二十六條 乘客須在黃色安全線外排隊候車,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注意列車與站台之間的空隙;當列車關門提示警鈴鳴響、車門及站台門警示燈亮時,應當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車門或者擠靠車門。
列車到達終點站後,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二十七條 乘客應當主動給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照顧老、幼、病、殘、孕及抱小孩的乘客優先上下車。
第二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當保持鎮靜,遵守秩序並服從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九條 因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可以採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乘客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安排。
第三十條 損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擾亂運營秩序以及危害運營安全、影響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可以責令行為人離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並依法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守則自2016 年5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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