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為營造良好的軌道交通乘車環境合肥市交通運輸局起草了《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現將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 頒布時間:2016年11月11日
  • 適用範圍:合肥市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20日
發布,內容,

發布

由合肥市交通運輸局起草的《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徵求意見稿)》2016年11月11日起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意見。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營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客乘車環境,依據《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乘客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入車站或其他捷運設施:
(一)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公務執行除外)。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三)易污損、有明顯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以及其他影響乘車安全和環境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鋤頭、扁擔、鐵鋸、鐵棒、運貨平板推車、非摺疊腳踏車(已摺疊且符合行李規範的摺疊腳踏車除外)等有事故隱患或影回響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過30千克、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者體積超過0.15立方米的物品。
(六)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警犬、導盲犬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物品。
第五條 乘坐軌道交通的乘客須持有效車票乘車,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序排隊購票。免費乘坐和享受票價優待的乘客,須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禁止持偽造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
(二)持單程票乘車,應在購票車站上車,限乘單程一次,當日運營時間內進站有效,出站時車票由出站閘機收回;持儲值類車票乘車,車費由出站閘機自動扣除。進站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制。
(三)乘客持票通過閘機進入付費區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閘機離開付費區,逾時的按出閘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乘車超程的,出站時應補繳超過部分票款;逾時又超程的,按收費高的進行補票。
(四)進入進站閘機後遺失車票,應按出閘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無票乘車或持過期車票乘車的,應按出閘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並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應當有成人陪同乘車;一名成年購票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須按超過人數購票。
(六)符合市物價部門規定的乘車優惠群體,憑有效證件享受乘車優惠政策。
第六條 禁止赤腳、赤膊、醉酒者、烈性傳染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七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禁止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服從工作人員的指引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八條 乘客應自覺保持捷運車站、車廂內的環境衛生,維護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等。
(二)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菸、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
(三)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躺臥、多占及踩踏座位、追逐打鬧、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干擾他人等不雅行為。
(四)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乞討、演藝、派發印刷品(廣告),擅自擺攤設點、從事銷售活動等。
(五)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六)在車站範圍或車廂內飲食。
(七)攜帶重量超過20千克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2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動扶梯。
(八)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禁止門、安全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隨意啟動消防、緊急停車設備。
(九)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誌的區域。
(十)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牆、柵欄、欄桿、閘機、安全門、禁止門等設施。
(十一)在車站出入口外停放車輛、堆放雜物、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二)在通風亭(井)、冷卻塔外側五米內堆放和晾曬物品。
(十三)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高架橋五十米範圍記憶體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十四)損毀軌道交通範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誌、疏散或導向標誌、安全標誌等。
(十五)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九條 乘客因自身健康問題或故意、過失造成自身傷害事故等行為,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因乘客原因造成捷運運營損失或傷害他人的行為,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乘客應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主動給老、幼、病、殘、孕以及懷抱嬰兒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客服熱線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三條 乘客不遵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和乘客守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企業可以拒絕其進站或者責令其離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本守則由合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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