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101號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分類和內容,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和公布,應急演練,評估和修訂,培訓和宣傳教育,組織保障,附則9章34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13〕101號
通知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解讀,

通知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0月25日

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範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對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颱風、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深入推進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圍繞這一辦法,記者採訪了國務院參事、應急管理專家組組長閃淳昌。閃淳昌表示,我國從戰勝非典開始推進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預案數量大幅增長、質量逐步提高、結構不斷最佳化、管理普遍加強,在加強應急準備、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不強和培訓不足、演練不夠等問題,需要在國家層面出台管理辦法,予以規範和加強。
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則
閃淳昌表示,《辦法》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概念,強調應急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了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這種定位包含了4個方面的內涵:一是應急預案是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是在法律規範內根據特定區域、部門、行業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應急預案就是從常態向非常態轉變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儘量提高應急反應速度。二是應急預案是體制機制的重要載體。應急預案要對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設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預先做出具體安排,明確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剛剛結束之後,誰來做、做什麼、何時做,以及相應的處置方法和資源準備等。所以,應急預案實際上是各個相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為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事先制定的任務清單、工作程式和聯動協定,以確保應對工作科學有序,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三是應急預案重點規範事發後的應對工作,適當向前、向後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監測預警等,向後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應急恢復,包括有效防止和應對次生、衍生事件。四是應急預案是立足現有資源的應對方案,主要是使應急資源找得到、調得動、用得好,而不是能力建設的實施方案。
“《辦法》明確了應急預案管理要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這也是首次在國家層面對應急預案的管理原則提出要求。”閃淳昌說。
規範了應急預案的分類和內容
閃淳昌說,《辦法》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的原則,按照制定主體將應急預案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將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分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3類,既沒有對我國應急預案體系進行大的變動,又充分考慮了政府及其部門與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工作中的分工明顯不同。同時,為避免上下一般粗、體系性重複問題,《辦法》從三個方面細化了預案內容界定:一是根據預案的不同種類界定應急預案的具體內容。對政府總體預案、專項和部門預案,以及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各自應規範的內容,《辦法》都做出了詳細規定。二是根據預案的不同層級界定專項和部門預案的具體內容。比如,明確國務院及其部門應急預案重點規範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重點規範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重點規範市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重點規範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三是根據預案的不同任務界定有關應急預案的具體內容。比如,明確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規範了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
閃淳昌認為,《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在總結近年來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實踐經驗、吸收最新理論成果、借鑑國際經驗基礎上,規範了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備案、公布和修訂程式,對保障應急預案質量,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義。比如,《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既能保證儘可能覆蓋本行政區域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不留空白,又能促進應急預案之間銜接,形成體系;要求預案制定牽頭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突發事件應對主要部門,共同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既能保證應急預案符合現行法制、體制,又有利於預案的銜接和執行到位。
“加強風險評估是當前國內外加強應急管理的發展趨勢。《辦法》要求在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又是一大亮點。這樣做,既能為編制應急預案提供依據,又能確保應急回響時資源調度有效有序。事實上,越到基層和具體單位,這兩項工作越加重要。”閃淳昌說。一些基層應急預案可操作性不強,主要原因就在於沒有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風險進行評估,也不掌握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狀況,以致預案內容過於原則、無法操作。《辦法》強調這兩項工作,有很強的針對性。
《辦法》明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這對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有重要意義。
建立了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機制
閃淳昌指出,應急預案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與時俱進。一定意義上,應急預案的生命力和有效性就在於不斷地更新和改進。《辦法》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多個角度推動建立應急預案的持續改進機制。一是明確了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的7種情形。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面臨的風險或其他重要環境因素髮生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二是要求通過應急演練修訂應急預案。實踐證明,演練對檢驗預案、完善準備、鍛鍊隊伍、磨合機制有重要作用。《辦法》要求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並對演練的頻率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一些單位還積極推廣“雙盲”演練(不預告時間、不預告地點)等,高標準、嚴要求,及時發現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改進完善應急預案。三是要求通過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和廣納意見修訂應急預案。實踐是檢驗應急預案是否有用、管用、實用的最好辦法。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2條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通過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利於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等的修訂就是這樣做的。此外,《辦法》還規定各級政府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均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有利於促進應急預案的及時修訂。
強化了應急預案管理的組織保障
閃淳昌表示,目前不少地方和單位對制定應急預案還有應付的現象,沒有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沒有給予必要的人力、財力支持,導致事發後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辦法》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比如,針對生產安全、食品安全、校園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等,可由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教育、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行業性的編制指南、實施辦法;各地區也可出台指導基層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的指南等。《辦法》同時提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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