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了《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性質:方案
  • 時間:2009年
  • 類別:地方法規
實施日期,總 則,分類和內容,預案編制,備案和公布,應急演練,評估和修訂,培訓宣傳,組織保障,附 則,

實施日期

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陝政辦發〔2009〕125號)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訂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分類分級、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體現原則性、政策性。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市縣(區)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省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預先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任務和預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的具體程式和措施、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與措施、應急保障措施、恢復與重建措施、監督管理、附則、附屬檔案等。
(一)總則:包括風險隱患分析、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突發事件應對的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組成及其職責等。
(三)預防與監測預警:包括監控、排查風險隱患等應急準備措施、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分級標準、預警信息發布或解除程式等。
(四)處置程式與措施:包括信息報告與發布、應急預案啟動、分級回響、先期處置、回響終止的程式與措施等。
(五)應急保障措施:包括資金、物資、技術、通信、治安、應急隊伍、社會動員、交通和醫療衛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復與重建措施: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評估、恢復與重建、信息發布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學習、宣傳、培訓、演練及責任、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解釋、預案生效時間等。
(九)附屬檔案:包括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應急處置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和相關應急預案名錄等。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需要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三條
對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預案編制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充分體現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等應急管理工作原則。
(二)可行性原則。認真進行風險評估,全面分析應急資源需求與現狀,力求應急措施明確具體,符合處置突發事件實際,便於操作。
(三)簡便性原則。內容完整,格式規範,重點突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簡便易行,科學實用。
(四)協調性原則。加強與應急預案涉及部門的溝通,增強上下級應急預案之間和同一層面應急預案之間的協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成立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七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由省應急辦牽頭負責組織編制;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由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商責任部門負責編制;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參照省級應急預案編製程序,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單位和基層組織負責編制和組織評審。重要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重點風險源企業等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時,應邀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人員、相鄰單位及居民代表、應急專業技術專家等參加。
第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與相鄰預案做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
第二十條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原則,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制定。由省委、省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編製程序辦理。由省級相關部門、單位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參照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編製程序辦理。

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預案編制牽頭單位應將預案送審稿及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併報批。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必須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以編制單位名義印發。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印發。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轉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備案: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駐地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前3天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確需保密的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模擬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達到檢驗預案、完善預案、磨合機制、鍛鍊隊伍的目的。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項實施,突出實戰,適應需求”的原則,按照計畫準備、組織實施、評估總結三個階段進行。
第二十八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交通、通信、廣播電視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圖書館、車站、機場、碼頭、體育館、商場、賓館、休閒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等,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應急辦應根據本行政區各部門、各單位上報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統籌安排本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演練計畫,並派員參加、指導演練活動。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演練前,組織實施演練的部門、單位必須制訂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演練方案應包括演練名稱、演練隊伍及人員、演練裝備、器材、物資保障標準、演練經費來源、演練程式與方法、演練目標等內容。應急預案演練方案應當在演練開始前20天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三十一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民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辦。

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將變更部分報本級應急辦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培訓宣傳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牽頭部門應在應急預案批准發布20個工作日內,將該應急預案的要點解讀、宣傳通稿和應急預案簡本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其他應急預案,由起草部門或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做好宣傳解讀工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記管用,免費向公眾發放。

組織保障

第三十九條
建立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評比考核機制,將其納入應急管理工作考核內容。對未按照規定編制、修訂應急預案的,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陝政辦發〔2009〕125號)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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