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整體系統。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式由國務院規定。
在我國,是指全國性的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並且涉及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都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從而形成的體系。
2007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 外文名:Emergency Response Plan System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