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應對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印發《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應對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評選與考核、調度與救援、保障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含依託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各有關部門、中直或省直駐深各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自行組建或依託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組建(以下簡稱組建單位),根據相關標準評選後納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管理的,承擔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及搶險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類負責、分級管理的總體要求,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堅持規範化、專業化、標準化方向,構建布局均衡、規模適度,管理規範、保障有力,訓練有素、反應靈敏,協調有序、處置高效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工作。
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指導、推動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信息共享、共建共用、聯訓聯演、跨領域調度、綜合保障等方面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所在行業領域應急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具體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需要,明確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目標、工作任務和能力要求,監督指導組建單位落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任務。
第六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統一的隊伍標識、服裝、隊旗等。
(二)配備必要的基礎設施,滿足日常辦公、值守備勤和訓練培訓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班備勤、內務管理、學習訓練、車輛裝備管理、安全管理、獎懲規定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完善專業應急救援處置、安全防護技術、應急裝備安全操作等規程。
(五)隊伍政治能力、指揮能力、作戰能力、管理能力和科技能力達到標準要求。
(六)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隊不少於20人,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隊不少於10人。
(七)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並至少具有3年相關行業領域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經歷。屬於應急救援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實用型人才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學歷、職稱、年齡限制。
(八)應急隊員應年滿18周歲,身心健康,體魄強健,無精神疾病史,無遺傳、慢性或傳染性疾病,同時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救援技能。
(九)按照本行業、本領域風險特徵及實際應急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第七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基本職責:
(一)組織值班備勤、訓練培訓和應急演練。
(二)做好應急救援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
(三)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
(四)參與社會公眾應急知識科普宣教活動。
(五)完成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本領域應急救援需求,明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培訓的內容和時間。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
(二)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的使用及個人自救互救知識。
(三)與應急救援需求相適應的專業應急處置技能。
(四)本行業、本領域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相關案例。
(五)其他必要的應急知識。
第九條在主管部門、組建單位的組織或指導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制定相應的訓練大綱,細化訓練科目及訓練課時並制定相應的考核細則,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不斷提升專業救援能力;結合隊伍應急預案編制情況,每季度至少組織或參加1次實戰演練,並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
第十條組建單位應及時將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調整)情況報送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應將隊伍建設(調整)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隊伍評選與考核
第十一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行評選制,通過評選的隊伍納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管理。
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本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評選工作,負責制定本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評選參考標準和程式。
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評選工作,成立評選工作小組,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特點,制定具體評選標準,明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具備的能力、水平和條件,選出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及時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考核標準並組織年度綜合考核,將考核結果及時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考核合格的隊伍,繼續納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隊伍,主管部門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將不再納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管理。
第四章 隊伍調度與救援
第十四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託市應急管理監測預警指揮中心,建立全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信息登記管理平台,完善應急救援隊伍信息日常管理。主管部門依託本部門信息化平台,實現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信息化管理,並與市應急管理監測預警指揮中心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主管部門負責調度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與處置;必要時,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可直接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履行基本職能的同時,要服從相關調度,參加跨災種、跨區域、跨行業、跨單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調度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外省(市、區)應急救援任務時,應當及時通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接到預警指令後,應立即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的準備,加強物資、裝備的檢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應急救援命令後,應迅速集結調動隊伍和裝備,第一時間趕赴指定位置。
第十八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後,應向現場指揮部報到並服從統一指揮,按照命令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確保救援人員安全,並及時報告應急救援情況。
第十九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應開展現場態勢評估;當發現事態發展影響救援人員安全時,應立即中止救援行動,組織救援人員撤離現場或就近避險,並報告現場指揮部。
第二十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現場圖片、視頻、文字,以及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信息。
第二十一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救援結束後,應及時清點人員、裝備,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後有序撤離,並及時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做好資料存檔。
第五章 隊伍保障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開展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
鼓勵組建單位通過自籌、社會捐贈等方式,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日常經費保障機制。
第二十三條鼓勵組建單位為隊員提供不低於本單位一線員工的工資和福利水平並享受相關保險。
隊員在訓練培訓、應急演練以及執行應急救援任務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二十四條組建單位應根據遂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並及時做好維修和更新。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本領域應急物資裝備儲備體系短板,採購先進適用的裝備器材,委託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使用,提升現代化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救援車輛通行保障機制,依法落實應急救援車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通行政策,做好相關車輛通行服務保障工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時,可提前向應急管理部門申報。
第二十六條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搶險救災現場管理協同機制,共同加強災害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生命通道和治安秩序保障。
第二十七條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隊員,按照國家、省表彰獎勵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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