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2022年8月2日,財政部、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印發《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八章六十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應急部、國家礦山安監局 
  • 印發時間:2022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2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2〕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急管理局、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各省級局: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應急部
國家礦山安監局
2022年8月2日

辦法全文

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應急救援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以生產經營單位投入為主。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合理保障所需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提高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和監管水平,加大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投入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
第四條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
(三)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
(四)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人員日常工資、獎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及住宅、彌補生產經營單位虧損和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安全生產補助資金預算管理,確定年度預算安排總額,依法下達預算;會同應急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年度預算安排總額內研究確定分項補助資金規模。
應急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地方開展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工作;提出安全生產補助資金分配建議;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地方有關部門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規定。
第六條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到2026年。到期後,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政策實施效果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實施方案。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對新增重大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強化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支持。
第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安全生產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財政部、應急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等部門。
第九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安全生產補助資金申報、使用以及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投入資金到位情況等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支出
第十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支出由財政部會同應急部管理,用於支持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提升區域和重點行業安全生產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水平。
第十一條 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應急部牽頭規劃,在重點行業領域依託國有企業和有關單位建設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國家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由應急部統一調度指揮,承擔應急救援任務。
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人員工資、日常訓練、通用裝備購置等資金由企業和單位投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支出對隊伍建設給予必要支持。
第十二條應急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總體方案》,明確隊伍建設總體目標、規模布局、建設標準、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職責、裝備配備類別指導目錄、資金籌集方式、中央補助裝備的購置和管理制度、採購方式、重特大事故災害救援補助規則等事項,並按規定做好事前績效評估。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支出採用項目法分配,主要用於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總體方案》裝備配備類別指導目錄內的裝備,應急演練能力建設,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重特大事故災害救援補助等。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底前,應急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總體方案》發布下一年度隊伍建設工作指南,明確下一年度重點建設領域、裝備配置指導細則、資金申報規程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每年12月底前,省級應急、財政部門根據工作指南向應急部、財政部申報下一年度隊伍裝備配置和運行維護方案及當年隊伍參與救援、實訓演練情況等。
第十六條 每年3月底前,應急部、財政部在地方申報基礎上組織遴選項目建設隊伍,根據安全生產救援工作需要、項目方案編制等情況,確定當年補助項目。
第十七條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在年度預算安排總額內按規定確定分項目補助金額。財政部按程式下達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 應急部建立中央補助裝備管理台賬,組織檢查裝備管理使用情況。
省級應急、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相關企業和單位按制度規定購置指定裝備,執行相關會計核算、資產管理等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每年6月底前,省級財政、應急部門將上年度國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安排使用中央補助資金情況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監管局進行核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二十條 應急部應按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自評,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對於未按規定購置裝備,或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相應扣回中央補助資金。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支出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支出由財政部會同應急部管理,用於支持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地方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提升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推動化工行業安全發展。
第二十二條 強化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內部防控系統建設支出以生產經營單位投入為主。對地方政府加強公共安全領域的防控系統建設,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三條 應急部、財政部制定《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安全風險防控建設工作總體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建設任務、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建設責任、進度安排等事項,並按規定做好事前績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支出採用項目法分配。補助資金用於支持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建設,包括建設智慧監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監測管控設備、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預防控制體系等。
第二十五條 省級應急、財政部門根據《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總體方案》,指導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所在地市級應急、財政部門,以地市為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建設目標任務、投入規模、資金籌集方案、實施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中央財政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財政資金投入規模,實行分檔補助: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8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2400萬元;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6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800萬元;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5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500萬元;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畫單列市,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3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900萬元;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1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每年10月底前,應急部會同財政部根據《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總體方案》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規程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每年12月底前,省級應急、財政部門按項目申報工作指南,將審核後的項目實施方案報應急部、財政部。
第二十九條 每年3月底前,應急部、財政部在地方申報基礎上組織項目遴選,根據安全風險程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等情況,確定補助項目。
第三十條財政部會同應急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按照分檔補助方法確定分項目補助金額,按程式下達資金預算。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到期後,應急部負責組織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驗收,省級財政、應急部門負責將地方財政和生產經營單位資金實際投入情況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監管局對省級財政、應急部門報送的地方財政和生產經營單位資金實際投入情況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應急部應按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自評,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對於未按期完成項目建設,或地方未按項目實施方案安排投入的,相應扣回中央補助資金。
第四章 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支出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管理,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推動提升尾礦庫安全風險防控能力,防範遏制尾礦庫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十五條 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支出重點支持頭頂庫(指尾礦庫壩腳下游1公里範圍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的尾礦庫)、無生產經營主體和風險隱患較高的尾礦庫治理。實行“一庫一策”治理措施,治理一個、達標一個、銷號一個,逐個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六條 有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無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尾礦庫,由屬地地方政府指定單位承擔安全管理責任,開展風險隱患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財政部制定《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工作總體方案》,確定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項目清單、明確工作任務、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以及治理進度安排等,並按規定做好事前績效評估。
第三十八條 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支出採用項目法分配,補助資金用於支持以下尾礦庫治理髮生的支出:
(一)削坡壓坡、增設排滲、開挖回填及灌漿、周邊災害隱患治理等加固壩體支出;
(二)改造和新建排洪系統、修築截洪溝和排水溝、修築溢洪道及封堵原排水設施等加強防洪能力支出;
(三)壩坡和沉積灘面覆土植被綠化等支出。
第三十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財政資金投入規模,實行分檔補助: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市),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8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200萬元;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6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900萬元;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5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750萬元;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畫單列市,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3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450萬元;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財政補助不超過1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150萬元。
第四十條 每年10月底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會同財政部根據《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工作總體方案》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規程等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條 每年12月底前,省級應急、財政部門按項目申報工作指南,編制下一年度擬治理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建設任務、“一庫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規模及資金籌集方式、實施期限等,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財政部。
第四十二條 每年3月底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財政部在地方申報基礎上組織項目遴選,根據安全風險程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等情況,確定補助項目。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按照分檔補助方法確定分項目補助金額,按程式下達資金預算。
第四十四條項目建設到期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對項目建設情況組織驗收,省級財政、應急部門負責將地方財政和生產經營單位資金實際投入情況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監管局對省級財政、應急部門報送的地方財政和生產經營單位資金實際投入情況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
第四十六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按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自評,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對於未按期完成項目建設,或地方未按項目實施方案安排投入的,相應扣回中央補助資金。
第五章 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支出
第四十七條 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支出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管理,用於支持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提升礦山數位化、智慧型化安全生產預防和監管水平,推動礦山安全監管監察模式向遠程化、智慧型化、可視化以及“網際網路+監管”方式轉變。
第四十八條 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支出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建設納入全國性系統的重大違法行為智慧型識別分析系統、應急處置視頻智慧型通訊系統和AI視頻智慧型輔助監管監察系統,以及開展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第四十九條 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支出採用因素法分配,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風險防控工作任務量(根據納入防控範圍的礦井數量及單個礦井平均投入金額測算的總投入規模)作為分配因素,同時考慮各省財政困難程度,並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和防控任務完成情況等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第五十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財政部制定《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建設工作總體方案》,明確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項目建設範圍、建設任務和責任、進度安排等事項,並按規定做好事前績效評估。
第五十一條 省級應急、煤礦安全監管、財政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根據《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建設工作總體方案》編制本省實施方案,確定工作目標,核算任務量。
第五十二條 每年12月底前,省級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工作任務計畫,明確建設任務、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投入規模、實施期限等,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財政部。
第五十三條每年3月底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審核各省上報的工作任務計畫,核定年度任務量,向財政部提出補助資金安排建議。財政部按程式審核下達資金預算。
第五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後,應會同本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及時按要求將補助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報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五十五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五十六條 應急部應按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自評,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財政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對於未按期完成實施方案的,相應扣回中央補助資金。
第六章 預算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七條 省級財政、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應當按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安全生產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及時分解下達。
第五十九條 各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應急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當指導省級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有關部門按規定安排使用補助資金,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年度終了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
第六十條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按政策規定應當通過基本建設支出支持的工程項目和工作任務,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省級財政、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申請、下達資金檔案以及財政部下達預算發文,應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屬地安全生產補助資金進行監管。
第六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強化風險控制,加強流程管理,依法合規下達預算,分配和使用資金。實施細則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安全生產補助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各級財政、應急、煤礦安全監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包括八章、六十九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以生產經營單位投入為主。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合理保障所需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提高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和監管水平,加大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投入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範圍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煤礦及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人員日常工資、獎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及住宅、彌補生產經營單位虧損和償還債務等支出。
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到2026年。地方各級財政、應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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