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20年6月28日由財政部、應急管理部於印發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應急管理部
  • 發文字號:財建〔2020〕245號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急管理局:
為加強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應急部
2020年6月28日

辦法全文

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自然災害救災工作,加強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救災資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
前款所稱重大自然災害是指應急部(或者自然災害議事協調機構,下同)啟動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對未達到啟動應急回響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特殊情況,由應急部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報國務院批准後予以補助。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有相關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實。
第三條 救災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應急部管理。財政部負責救災資金預算管理,依法下達預算。
應急部提出預算管理及救災資金分配建議,指導救災資金使用,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地方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救災資金政策實施期限到2028年。到期後,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對救災資金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下一階段實施期限。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要求做好績效評估工作。
第五條 救災資金管理遵循民生優先、體現時效、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救災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場交通後勤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受災民眾救助(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解決受災民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等),保管中央救災儲備物資,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救災事項。
前款中用於解決受災民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的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和用於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作為日常救災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申請與下達
第七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自然災害的,受災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聯合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救災資金。
申請檔案應當包括災害規模範圍、受災人口、調動搶險救援人員和裝備物資情況、轉移安置人口數量、遇難(失蹤)人數、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人數、倒塌損壞房屋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地方救災資金實際需求和已安排情況等內容。
申請檔案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財政部和應急部。
第八條 應急部對受災地區報送的申請檔案應當予以審查,核實受災相關數據後,向財政部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應急部啟動的應急回響級別、資金安排建議,結合地方財力等因素會同應急部核定補助額,並下達救災資金預算。
受災民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主要根據自然災害遇難(失蹤)人員、需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需救助人員數量,倒損住房數量及國務院批准的補助標準核定。搶險救援補助資金主要根據應急回響級別、直接經濟損失、搶險救援難度、調動搶險救援人員規模等情況核定。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建立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可以根據災情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後期清算。
第三章 日常救災補助資金申請與下達
第十一條 申請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補助資金的,由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應急部要求,於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應急部根據其飛行任務計畫安排,統籌考慮通用航空市場和地方財力等情況,於每年10月底前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並提前下達預計數。中央預算批准後,財政部按照預算法規定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申請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的,由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應急部、財政部要求,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資金申請。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應急部根據其核定的需救助人員數量及既定補助標準,結合地方財力等因素核定補助額,並下達預算。
第四章 預算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救災資金預算後,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會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分解下達,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省區域績效目標上報財政部和應急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區域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中央救災資金以及與中央救災資金共同安排用於救災的地方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救災資金的結轉結餘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災區有關部門應當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資金保障救災工作,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使用,並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資金安排使用的規範、透明、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應急部應當指導災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工作,會同財政部督促地方有關部門按規定安排使用救災資金,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年度終了開展績效自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請、下達資金檔案,財政部下達預算檔案,應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屬地救災資金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 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應急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應急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加強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和應急管理部7日印發《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救災資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
對未達到啟動應急回響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特殊情況,由應急管理部商財政部按照程式報國務院批准後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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