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3年7月,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印發《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規範》。
內容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因災倒塌、損壞住房(以下簡稱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相關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範。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重大自然災害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地方各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規範制定相關制度。
一、總體要求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是為了支持幫助因自然災害導致住房倒塌或損壞的受災民眾及時恢復重建和修繕倒損房屋,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由災區各級地方政府負責落實,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統籌指導。地方各級財政應足額安排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採取“自主申請、不建不補;逐戶統計、發放到戶”的方式管理。
二、倒損住房情況統計、調查和核定
(一)倒損住房統計、調查。應急管理部負責組織建設完善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災情系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災情系統上報倒損住房情況。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力量,依託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逐戶全面排查倒損住房情況,摸清底數,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開展倒損住房統計、調查工作,建立分戶台賬,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和住房倒損情況,在核報階段通過災情系統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並製作倒損住房照片等影像資料備查。
(二)倒損住房核定。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審核倒損住房情況,採取抽樣調查、現場核實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區域內倒損住房情況。應急管理部視情組織開展災情核查評估。
三、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對象的確定
(三)救助對象統計、調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對象為因自然災害導致住房倒塌或損壞、主動向政府部門提出恢復重建救助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救助條件的受災家庭。救助對象分為重建戶、修繕戶,重建戶是指基本住房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災家庭;修繕戶是指基本住房因災一般損壞,需要修繕的受災家庭。房屋性質和產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倒塌和損壞情況應參考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在倒損住房核定工作基礎上,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式,組織調查統計救助對象信息,逐戶建立檔案,具體程式如下:
1.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註明戶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證號和戶籍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受災情況、倒損住房地址和間數(分別列明倒塌、嚴重損壞、一般損壞房屋間數)、恢復重建類型(重建或修繕)、擬恢復重建方式等,同時提交倒損住房不動產登記證書複印件。受災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的,由村(居)民小組提出建議。採取原址重建、異地重建、集中重建、購置住房等方式解決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請救助。
2.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受災人員代表共同組成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受災家庭經濟狀況、受災家庭書面申請或村(居)民小組建議、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住房倒損鑑定等,對受災家庭申請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是否納入救助對象範圍的意見(區分重建戶、修繕戶)。
3.公示。經民主評議需救助的受災家庭,在村(居)民委員會範圍內公示(區分重建戶、修繕戶),公示信息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倒損房屋地址和間數、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倒損鑑定等。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4.上報。接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評議結果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組織力量,根據已核定的本區域倒損住房情況,對申請救助對象(區分重建戶修繕戶)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縣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
(四)救助對象確定。縣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材料,確定救助對象,匯總救助對象信息,區分重建戶、修繕戶,建立分戶台賬,補充填寫恢復重建救助情況,通過災情系統上報上一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其中銀行賬號信息留存縣級備查。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採取抽樣調查等方法對下級部門上報的需救助家庭情況進行核查、匯總和評估。省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個月內將本省(區、市)需救助對象分戶數據報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組織對各地通過災情系統上報的數據台賬進行審核,明確各省份救助對象規模(區分重建戶、修繕戶)。
四、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和下達
(五)補助資金安排。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指導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災區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認真履行災害救助主體責任,將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六)補助資金申請。地方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可按照《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本地區救災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申請上級補助資金。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須在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檔案中,據實申報本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對象情況。
(七)補助資金撥付。應急管理部根據地方上報並經審核的救助對象分戶數據,統籌考慮災害損失評估結果,區分重建戶和修繕戶,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及相關規定,測算提出補助資金安排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式下撥中央補助資金預算。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財政部門結合上級下撥和本級安排資金情況,以及災情、財力、救災工作開展等情況,會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研究制定資金安排方案,及時撥至縣級,同時報上一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五、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發放
(八)具體補助標準的確定。接到上級補助資金撥款檔案後,縣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省級救助指導標準、本級財政資金安排等情況,研究提出當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方案,明確具體補助標準、發放條件和發放時間等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按照分類救助、重點救助的原則,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殘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其他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納入重點救助對象範圍,給予傾斜支持。
(九)補助資金髮放。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因災倒損住房重建補助資金髮放工作。補助資金應通過“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發放到戶,可根據恢復重建進度分期、分批發放。對統一組織集中重建(含購置)住房的,簽訂重建(或購置)協定後,應將補助資金髮放到戶。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指導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織做好資金髮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應包含救助對象因災倒損住房情況、補助金額等信息,與此前錄入災情系統的信息一致。
(十)補助資金退回。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原則上應在災害發生後次年10月底前完成。對於確因受災民眾放棄重建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建(含購置)工作的,應將補助資金按程式退回中央財政。省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應及時調查、核實、匯總因災倒損住房重建工作情況,按季度報應急管理部、財政部。省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應於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次年年底前,將未完成重建(含購置)住房數量及應退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報財政部駐地監管局,財政部駐地監管局按程式審核後於年底前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式審核後將相關補助資金收回中央財政。
六、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
(十一)規範有序發放資金。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指導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救助對象及補助資金髮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報補助資金的發放進度,檢查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及時匯總並按要求上報補助資金髮放情況統計表。應急管理部匯總各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及相關工作情況,會同財政部定期通報各地工作進度,並通過抽樣檢查、台賬抽查、電話核實、評估核驗等方式,加強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監督檢查,適時會同有關部門組派工作組,赴相關省份開展實地督促檢查,檢查指導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十二)加強社會監督。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救助政策、資金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關情況,加強救助工作新聞宣傳,主動接受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切實增強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強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時,採取抽樣調查、實地調研等方式檢查補助資金分配、發放等情況,配合本地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七、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
(十三)績效目標審核與自評報告。地方各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應加強補助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控,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及時將自評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並採取實地檢查、抽樣調查等方式,確保評價結果客觀有效。省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按要求及時向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報送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績效自評報告。
(十四)績效自評覆核與重點績效評價。應急管理部會同財政部通過組織開展書面審核、實地檢查、抽樣調查或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相關省份補助資金績效自評工作開展覆核。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對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八、協調推動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協調機制。應急管理部充分發揮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定期調度統計進度,及時通報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情況,加強跟蹤督促指導。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恢復重建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協同推進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定期調度統計並及時通報倒損住房恢復重建進度,按要求匯總填報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情況統計表。
(十六)協同配合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配合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項目選址工作,確保重建方案符合防災減災要求,協調推動倒損住房保險理賠,並按規定落實恢復重建相關稅費減免政策,配合加強重建和維修住房質量的監督與檢查,及時組織驗收評估。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