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12年6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2〕86號印發修訂後的《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應急準備、信息管理、預警回響、應急回響、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附則8部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2〕86號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20日
通知,應急預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2〕8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09年9月1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09〕149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應急預案

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減災委員會
2.2 省減災委辦公室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3.2 物資準備
3.3 通訊和信息準備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3.5 人力資源準備
3.6 社會動員
3.7 科技準備
3.8 宣傳、培訓和演練
4 信息管理
4.1 預警信息
4.2 災情管理
5 預警回響
5.1 啟動條件
5.2 啟動程式
5.3 預警回響措施
5.4 預警回響終止
6 應急回響
6.1 Ⅰ級回響
6.2 Ⅱ級回響
6.3 Ⅲ級回響
6.4 Ⅳ級回響
6.5 信息發布
6.6 其他情況
7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2 獎勵與責任
8.3 預案演練
8.4 預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訂與解釋部門
8.6 預案生效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處理自然災害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凡在我省範圍內發生的水旱災害,颱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最大限度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二)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以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為主。(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減災委員會
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省減災委辦公室
省減災委辦公室具體承擔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其具體職責是:(1)配合上級工作組開展工作,協調省減災委成員單位聽取災區關於災情和災害救助情況的匯報;(2)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災害救助工作情況;(3)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對策;(4)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省民政廳、財政廳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編制、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下撥中央救災資金,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1.2 省級每年綜合考慮受災情況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應通過動支預備費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根據有關規定和補助標準,全額保障受災民眾生活救助需要。
3.1.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2 物資準備
3.2.1 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 通訊和信息準備
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訊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3.3.2 加強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設覆蓋省、市、縣三級的救災通訊網路,確保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3.3 建立自然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信息共享機制。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3.4.1 省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3.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3.5 人力資源準備
3.5.1 加快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各級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3.5.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氣象、地震、海洋、林業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等工作。
3.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5.4 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6 社會動員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的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 科技準備
3.7.1 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路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
3.7.2 加快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 宣傳、培訓和演練
3.8.1 開展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3.8.2 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3.8.3 加強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演練,檢驗並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救助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預警信息
4.1.1 省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省水利廳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省國土資源廳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地理信息,省海洋與漁業廳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省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省農業廳的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應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4.1.2 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回響,向省有關部門及相關市、縣(市、區)通報。
4.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 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民政廳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後,省民政廳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4.2.3 對於乾旱災害,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4.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 預警回響
5.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啟動程式
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回響。
5.3 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回響啟動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省減災委領導、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並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向相關地區發出災害預警回響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中心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預警回響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預警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省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回響終止。
6 應急回響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政府及省減災委設定四個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I級回響由省長統一組織、領導;II級回響由省減災委主任(副省長)統一組織協調;III級回響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IV級回響由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組織協調。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回響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
6.1 Ⅰ級回響
6.1.1 啟動條件
(1)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2)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並向省政府提出進入Ⅰ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政府決定進入Ⅰ級回響狀態。
6.1.3 回響措施
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抗災救災工作,由省減災委統一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情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a.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
b.以省政府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c.立即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d.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的支持;
e.與國家有關部門的現場工作組保持聯繫;
f.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市的情況匯報;
g.向災區緊急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h.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
(2)由省政府或省減災委主持會商,省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市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3)省政府領導或省減災委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4)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現場工作組進行實時評估。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向國務院或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支持,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6)省民政廳指導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救助等工作。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7)省農業廳、商務廳、糧食局、物價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省衛生廳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省民政廳視情組織開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省慈善總會、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9)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終止I級回響。
6.2 Ⅱ級回響
6.2.1 啟動條件(1)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式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決定進入Ⅱ級回響狀態。
6.2.3 回響措施
由省減災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a.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
b.迅速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c.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的支持;
d.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市的情況匯報;
e.視情向災區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
f.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
(2)省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必要時可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4)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省減災委辦公室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工作組進行實時評估。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向國務院或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支持,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6)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省衛生廳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廳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省慈善總會、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決定中止Ⅱ級回響。
6.3 Ⅲ級回響
6.3.1 啟動條件
(1)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5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進入Ⅲ級回響狀態。
6.3.3 回響措施
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a.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
b.立即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c.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的支持;
d.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廳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新聞宣傳工作。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必要時向財政部、民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支持,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6)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省衛生廳指導受災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市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確定中止Ⅲ級回響。
6.4 Ⅳ級回響
6.4.1 啟動條件
(1)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0.5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或50萬人以上。
(2)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決定進入Ⅳ級回響狀態。
6.4.3 回響措施
由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a.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繫,溝通災害信息;
b.向民政部報告災情;
c.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d.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省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省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下撥省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6)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省衛生廳指導受災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4.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確定中止Ⅳ級回響。
6.5 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6.5.2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6.5.3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應當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以及遭受破壞性地震等特殊情況,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7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撥付中央及省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7.1.3 省民政廳、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省民政廳組織各地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 根據市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民政廳、財政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省民政廳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省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省民政廳根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 省民政廳、財政廳收到受災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結合倒損住房評估情況,及時下達中央和省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省民政廳收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派出督查組對全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國務院或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演練
省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4 預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預案由省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
8.4.2 預案實施後省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省政府審批。
8.4.3 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8.6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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