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減災委員會
2.2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3應急工作組
3預警回響
3.1啟動條件
3.2回響程式
3.3回響措施
3.4回響終止
4應急回響
4.1Ⅰ級回響
4.2Ⅱ級回響
4.3Ⅲ級回響
4.4Ⅳ級回響
4.5啟動條件調整
5信息報告和發布
5.1信息報告
5.2信息發布
6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災裝備保障
7.5人力資源保障
7.6社會動員保障
7.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8救災科技保障
7.9宣傳和培訓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獎懲和責任
8.4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5預案解釋
8.6預案生效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吉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發生在吉安市範圍內的乾旱災害、洪澇災害、颱風、風雹、雷電、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殼乃葛記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其它類型突發事件,根據市政府決定或工作實際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譽獄船地管理為主。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4)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切實做到防、抗、救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應急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吉安市減符滲拒災委員會
吉安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照騙肯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指揮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配合省減災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減災委主任、副主任及成員單位按照具體通知檔案執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吉抹嘗阿安市減災委員會工作規則》和成員單位職責做好全市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同時抓好本單位、本系統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吉安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由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向市減災委領導報送減災救災信息,提出減災救災工作建議,與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減災委聯繫溝通,協調開展減災救災工作等。市減災辦主任由市乘殃應急管理局分管領導擔任。
2.3應急工作組
當發生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市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災情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在市減災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綜合協調、災情信息評估、搶險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和災後重建等8個工作組,負責統籌組織指揮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工作。各組組長由各牽頭單位分管領導擔任,其他參加單位相關科室人員參加,必要時同由分管領導參加。
(1)綜合協調紙祖愚廈組。
組員單位: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吉安軍分區、武警吉安支隊等部門參加,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市減災辦可酌情增加相關部門。
主要任務:負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應急回響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災情、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
(2)災情評估組。
組員單位: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信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市統計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協助新聞宣傳組統一發布災情、救災信息;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3)搶險救援組。
組員單位: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吉安軍分區、武警吉安支隊、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公安幹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民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民眾。
(4)生活救助組。
組員單位: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供銷社、市紅十字會、吉安火車站、吉安西站、井岡山機場等參加。
主要職責: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及時調運糧食、食品、救災種子、農藥、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民眾恢復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調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做好受災民眾安置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和分配國內外捐贈款物。
(5)安全維穩組。
組員單位: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吉安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及時馳援災區,指導並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醫療防疫組。
組員單位:由市衛健委牽頭,市紅十字會、市市場監管局參加。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聞宣傳組。
組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應急管理局、井岡山報社、吉安廣播電視台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8)災後重建組。
組員單位:由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體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辦、吉安銀保監分局、市氣象局、市林業局、市工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吉安火車站、吉安西站、吉安供電公司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案,指導制定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組織力量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儘快恢復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
3預警回響
3.1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3.2回響程式
對可能出現影響多個縣(市、區)的自然災害,市減災辦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結合有關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決定啟動市級救災預警回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回響。
3.3回響措施
市級預警回響啟動後,市減災辦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回響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減災委領導、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回響啟動情況;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市、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調撥前期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市級預警回響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市政府、市減災委報告市級預警回響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回響啟動情況。
3.4回響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時,市減災辦決定預警回響終止或提請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4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本級設定4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等級,分別為Ⅰ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和Ⅳ級回響。
4.1Ⅰ級回響
4.1.1啟動條件
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2萬人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6萬人以上;
(3)全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8%以上,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3%以上。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其它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Ⅰ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4.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進行災情研判,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擬制啟動回響的建議報告,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經市減災委主任審定後,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4.1.3回響措施
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召開會商會議。由市委、市政府指派的市領導或市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議,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受災縣(市、區)負責人參加,對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對各工作組的工作提出要求。
(2)落實值班制度。市減災辦通知相關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安排本系統同步落實好值班值守,及時收集、匯總、整理災情信息;災情評估組匯總、整理形成《災情快報》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同時反饋各有關部門;各工作組牽頭單位通知本組參加單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必要時採取集中辦公。
(3)派出工作組。綜合協調組根據市委、市政府指示和災情發展,及時制定工作組派出計畫;工作組帶隊領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指派的其他市領導擔任,主要任務是赴重點災區指導救援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副主任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4)災情研判。災情評估組及時調度匯總災情,綜合協調組及時掌握救災工作動態信息,視情組織災情會商,由災情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每日向綜合協調組、災情評估組報送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必要時,由綜合協調組提請市減災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5)險情處置。根據實際情況,搶險救援組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協調中國移動通信公司等單位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6)應急救助。生活救助組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報請市委、市政府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協調調度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對因災失去收入來源的民眾,在過渡性救助後仍需救助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民政部門移交,民政部門做好後續救助。
(7)搶通搶修。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綜合協調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電、通訊、交道等方面的搶通搶修工作,為搶險救援、災後恢復重建做充分準備。
(8)安全維穩。安全維穩組迅速對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進行部署,督促災區相關部門對險工險段等危險區域採取管控防控措施,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並派出工作組對重災區進行實地檢查指導,及時向市減災委報告有關情況。
(9)衛生防疫。醫療防疫組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時向省、國家衛健委請求支援。
(10)恢復重建。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減災委要求,災後重建組及時制定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方案,組織召開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部署會,協調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出台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保障措施。
(11)輿論宣傳。新聞宣傳組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4.1.4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提出回響終止建議,報市委、市政府同意後終止Ⅰ級回響。
4.2Ⅱ級回響
4.2.1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6萬人以上12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3)全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500間或8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3%以上18%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8%以上23%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Ⅱ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4.2.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批准啟動Ⅱ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2.3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1)召開會商會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或者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受災縣(市、區)負責人參加,對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對各工作組的工作提出要求。
(2)落實值班制度。市減災辦通知各相關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安排本系統同步落實好值班值守,及時收集、匯總、整理災情信息;災情評估組匯總、整理形成《災情快報》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同時反饋各有關部門;各工作組牽頭單位通知本組參加單位進入應急值班,必要時採取集中辦公。
(3)派出工作組。綜合協調組根據市減災委工作要求和災情發展,及時制定工作組派出計畫;工作組帶隊領導由市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擔任,主要涉災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是赴重點災區指導救援救助工作。
(4)災情研判。災情評估組及時調度匯總災情,綜合協調組及時掌握救災工作動態信息,視情組織災情會商,由災情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每日向綜合協調組、災情評估組報送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必要時,由綜合協調組提請市減災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5)險情處置。根據實際情況,搶險救援組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協調中國移動通信公司等單位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6)應急救助。生活救助組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報請市委、市政府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協調調度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對因災失去收入來源的民眾,在過渡性救助後仍需救助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民政部門移交,民政部門做好後續救助。
(7)搶通搶修。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綜合協調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電、通信、交道等方面的搶通搶修工作,為搶險救援、災後恢復重建做充分準備。
(8)安全維穩。安全維穩組迅速對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進行部署,督促災區相關部門對險工險段等危險區域採取管控防控措施,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並派出工作組對重災區進行實地檢查指導,及時向市減災委報告有關情況。
(9)衛生防疫。醫療防疫組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時向省、國家衛健委請求支援。
(10)恢復重建。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減災委要求,災後重建組及時制定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方案,組織召開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部署會,協調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出台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保障措施。
(11)輿論宣傳。新聞宣傳組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4.2.4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提出回響終止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終止Ⅱ級回響。
4.3Ⅲ級回響
4.3.1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為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7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全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45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00間或260戶以上、2500間或8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8%以上13%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3%以上18%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Ⅲ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4.3.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回響,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4.3.3回響措施
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召開會商會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市、區)負責人參加,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落實值班制度。市減災辦通知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安排本系統同步落實好值班值守,及時收集、匯總、整理災情信息;災情評估組匯總、整理形成《災情快報》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同時反饋各有關部門;各工作組牽頭單位通知本組參加單位進入應急值班。
(3)派出工作組。綜合協調組根據市減災委工作要求和災情發展,及時制定工作組派出計畫;工作組由市減災辦主任帶隊,主要涉災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是赴重點災區指導救援救助工作。
(4)災情研判。災情評估組及時調度匯總災情,綜合協調組及時掌握救災工作動態信息,視情組織災情會商,由災情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市減災委相關涉災部門及時向綜合協調組、災情評估組報送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
(5)險情處置。搶險救援組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6)應急救助。生活救助組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報請市委、市政府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對因災失去收入來源的民眾,在過渡性救助後仍需救助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民政部門移交,民政部門做好後續救助。
(7)搶通搶修。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綜合協調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電、通信、交道等方面的搶通搶修工作,為搶險救援、災後恢復重建做充分準備。
(8)衛生防疫。醫療防疫組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恢復重建。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減災委要求,災後重建組對全市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進行部署。
4.3.4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辦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終止Ⅲ級回響。
4.4Ⅳ級回響
4.4.1啟動條件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全市範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0.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全市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00間或260戶以上、1500間或450戶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00間或120戶以上、800間或26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市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4%以上8%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範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9%以上13%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4.4.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後,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Ⅳ級回響的建議,由市減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Ⅳ級回響,並向市政府報告。
4.4.3啟動回響後的主要工作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召開會商會議。由市減辦主任主持召開會議,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縣(市、區)負責人參加,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落實值班制度。市減災辦通知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安排本系統同步落實好值班值守,及時收集、匯總、整理災情信息;災情評估組匯總、整理形成《災情快報》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同時反饋各有關部門。
(3)派出工作組。綜合協調組根據市減災委工作要求和災情發展,及時制定工作組派出計畫;工作組由市減災辦主任帶隊,主要涉災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是赴重點災區指導救援救助工作。
(4)災情研判。災情評估組及時調度匯總災情,綜合協調組及時掌握救災工作動態信息,視情組織災情會商,由災情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一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市減災委相關涉災部門及時向綜合協調組、災情評估組報送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
(5)險情處置。搶險救援組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並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委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6)應急救助。生活救助組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報請市委、市政府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對因災失去收入來源的民眾,在過渡性救助後仍需救助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民政部門移交,民政部門做好後續救助。
(7)衛生防疫。醫療防疫組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4.4回響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提出建議,報省減災委同意後終止Ⅳ級回響。
4.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蘇區、羅霄山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市、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災情達到預案啟動標準的80%,可酌情啟動相應等級的市級救災應急回響。
5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應急管理部2020年頒布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5.1信息報告
5.1.1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應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級政府、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5.1.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市應急管理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應急管理廳上報。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5.1.3對於乾旱災害,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5.1.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政府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主要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飲水、衣被等方面困難且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於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報省應急管理廳。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賬》,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2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及時以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報送安排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款的請示。
6.2.3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通過開展政府採購、對口支援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6.2.4發改委、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災情穩定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建立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台帳,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評估小組,依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台賬,採取隨機抽樣、重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
6.3.2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各縣(市、區)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資金補助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專項用於倒損民房恢復重建。同時會同市財政局積極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溝通協調,爭取部、省專項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資金。
6.3.3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倒損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全面普查,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適時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對重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5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民房進行查勘、定損,並根據保險契約進行理賠。
6.3.6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市、區)應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同時,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確保查災核災、受災民眾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2市財政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2‰-3‰的比例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預算。
7.1.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
7.1.4市、縣(市、區)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於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2物資保障
7.2.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布局好救災物資儲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在人員、資金、物資、裝備、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發改部門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項目審批和投資安排,加強救災物資價格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救災物資採購資金和儲備管理經費的年度預算安排;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項目用地保障;住建部門負責制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
7.2.2綜合考慮區域災害特點、自然地理條件、人口分布、生產力布局、交通運輸等實際情況,遵循就近存儲、調運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則,科學評估,統一規劃,採取新建、改擴建和代儲等方式,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市、縣(市、區)兩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
市、縣(市、區)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物資儲備等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物資儲備點。
7.2.3市、縣(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7.2.4市、縣(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供貨機制,與救災物資生產廠家以及商場、超市等救災物資供應商簽訂供貨協定,確保發生自然災害時能夠緊急調撥救災物資。救災物資供應商應當確保救災物資質量,不得提供假冒偽劣商品。
7.2.5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階段,儲備的救災物資難以滿足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時,由應急管理部門報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對救災物資先行組織緊急採購,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程式。
7.2.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災害發生時,除請求調撥上級救災物資外,上級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並在調用後給予補充或給予經費補助。
7.2.7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憑市減災辦出具的證明,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開闢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運往災害現場。經省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批准執行運送救災物資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7.2.8落實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我市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系統。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市、縣(市、區)兩級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災害發生地減災委員會成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採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
7.3.3加強市、縣(市、區)兩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形成市、縣(市、區)兩級救災通信網路,確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4市、縣(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採集、報告、統計工作。
7.3.5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信息共享機制。
7.4救災裝備保障
7.4.1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加大投入,確保各級減災委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7.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配備救災應急專用車輛、海事衛星電話等應急交通和通信裝備。
7.4.3救災應急期間,市減災委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市、縣兩級應急部門應有專職的災害管理人員。鄉(鎮)應明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的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5.2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積極組建、培訓非專業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
7.5.3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健、林業、地震、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測繪地信、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4健全完善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到村市、縣、鄉鎮、村居的災害信息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探索巨災保險機制,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7.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7.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隱患和減災需要,通過確認、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將轄區防空地下室、學校、體育場、公園綠地和廣場等場所,按建設標準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7.7.2避難場所應註明進出路口、方位等明顯標誌,配備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設備,並確保其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的良好狀態,平時應進行相應的避難演練。
7.8救災科技保障
7.8.1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套用。
7.8.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應技術和管理標準。。
7.8.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9宣傳和培訓
7.9.1各級政府及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加強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7.9.2各類學校、企事業單位要定期組織避災、自救和互救知識教育。同時,要開展減災、救災進社區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7.9.3市級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鄉兩級災情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組織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減災辦負責預案管理工作,會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預案演練和評估制定,根據演練和評估結果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縣(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市減災辦備案。
8.3獎懲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8.6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吉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吉府辦字〔2016〕13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吉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吉府辦字〔2020〕44號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吉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6年7月15日經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吉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吉府辦字〔2016〕139號)同時廢止。
2020年5月26日
解讀
2020年05月26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吉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吉府辦字〔2020〕44號)(以下簡稱《預案》),現就修訂後的《預案》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機構改革後,全市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有關部門自然災害救助職責發生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組織對2016年《預案》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預案》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配合機構改革。根據我市機構改革方案,自然災害救助職責從市民政局調整到市應急管理局,相關成員單位名稱、職責也有較大調整。
2.適應應急管理體制改革。按照“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高《預案》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3.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改革。科學設定應急回響啟動標準,依法全面履行減災委員會在防災減災中的綜合協調職能和災害救助中的組織領導職能。
二、總體思路
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維持原《預案》總體框架、體例格式、應急回響等主要內容不變,主要對涉及機構改革、職責調整以及組織指揮體系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修訂,同時結合2019年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對預案中的不足進行完善。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調整了組織指揮體系。一是將“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這一指揮層級進行刪減,調整為由市減災委統一指揮協調;二是市減災辦承接單位由原市民政局調整為市應急管理局;三是調整了應急工作組的組成單位,明確了啟動回響後各工作組的主要工作任務。
2.最佳化了啟動回響條件。將啟動其它自然災害專項應急回響列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助回響的條件之一。
3.調整了啟動回響的程式。Ⅰ級回響由市減災委決定調整為由市委、市政府決定,Ⅱ級回響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批准調整為由市減災委主任批准。
4.細化了啟動回響後的工作內容。結合2019年應急救助工作實際,從召開會商會議、落實值班制度、派出工作組、災情研判、險情處置、應急救助、搶通搶修、安全維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輿論宣傳等11個方面明確了啟動回響後的具體工作。
5.調整了部分成員單位。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際,新增了部分減災委成員單位,並按照機構改革情況對相應單位的名稱進行了更改。
四、特點和創新
一是《預案》凸顯了以人為本的原則。《預案》明確,對因災失去收入來源的受災民眾,在過渡性救助後仍需救助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民政部門移交,民政部門做好後續救助,做到救助不斷檔。
二是提升了《預案》的可操作性。《預案》對啟動應急回響後的工作要求逐項進行了明確,並落實到具體的應急工作組。
三是強化部門職能作用發揮。如,《預案》明確災後重建由發改委牽頭,充分發揮了發改部門在統籌規劃建設方面的部門專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