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旨在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及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辦法》經2016年1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災害預防、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款物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7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月8日
  • 頒布機關湖北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號
  • 通過時間:2016年1月4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政府令,辦法全文,新聞報導,修改決定,

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號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已經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6年1月8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救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依法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為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合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員會之間、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與合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農業、衛生和計畫生育、林業、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普及活動。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志願服務,開展災害防範、災害救助、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災害預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建設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區域性乾旱地區,應當採取興建調水工程、開發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用通信網路資源和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分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所需裝備的品種、數量和技術參數,配備必要的工作防護、應急通訊、應急交通、音像錄製等救災裝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實時監測預警自然災害,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減災委員會,並通報預警地區的減災委員會。
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分析、評估預警預報信息,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預警回響,採取相應的預警措施,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提供應急供水、供電、消防、衛生防疫等必要的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設定明顯標誌牌、指示牌,並明確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應當設定應急避險點。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年初組織對本地易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風險排查、登記和評估,探索建立自然災害風險資料庫;對發現的災害風險,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治理,組織危險區域的居民避險轉移安置。
第十三條 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完善救災物資生產、採購、運輸、儲備、調撥、補充、監管和緊急調運體系。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確定的儲備庫建設規劃,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設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本地自然災害風險,按照便利、經濟的原則協商購物超市或倉儲,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專業隊伍建設,適時組織救助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災害信息員、志願者等自然災害救助隊伍業務培訓,提高防災減災和應急救助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的科學套用研究,建立科學實用的自然災害預防、預警、監測、評估體系。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接收、傳遞,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自然災害信息員與基層社會管理格線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結合,可以享受適當的工作補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發揚團結互助的救災精神,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與、主動配合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獲悉的自然災害信息,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自然災害信息員報告。
第三章 應急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對自然災害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根據災情和影響程度決定啟動應急回響的等級。
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等級,按照責任分工,履行各自的應急救助職責,加強工作協調和合作,共同落實應急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在應急回響啟動後,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
受災地區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發放應急救助補助和物資,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食品、飲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核查因災遇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遇難人員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依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實、統計本轄區因災遇難人員,對其親屬給予慰藉、幫扶等人性化關懷。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慰問、幫助等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向遇難人員親屬、因災重傷重殘人員及其他急需幫助的人員,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輔導等救助。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儲備的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應急救助、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等需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民政部門先行組織緊急採購,再向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補報採購計畫。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裝備等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需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的,應當在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及時歸還所有權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受災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可以依法對受災地區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確保運輸線路暢通,保證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採取開闢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費公路、橋樑、輪渡的搶險救災車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和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續報和核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動態等情況;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技術人員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的評估、核定工作。
第四章 災後救助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災後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畫,組織提供資金、物資、技術、人力等資源,有序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制定災後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畫,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建設以及城鄉住房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合適的安置方式,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對安排臨時住所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搭建帳篷、活動板房或者借用公房、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安置點,集中安置受災人員。因地形地貌條件限制,不宜設定臨時安置點的,可以異地集中安置。
第二十五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受災地區和安置區域的管理,組織居民修復公共設施,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做好安置點的消防、衛生防疫和受災人員的撫慰、疏導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災後救助,組織本轄區、本單位受災人員開展生產自救、互幫互助、重建家園。
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受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間的食品、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組織修繕或者重建因災損毀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可以採取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避險搬遷、對口援建、幫工幫料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提供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等必要的技術支持。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民眾,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災地區居民安置、住房重建、新建項目選址,應當符合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洪、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隱患區及危險品生產或者存儲點、傳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二十九條 探索建立重大災害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引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農村居民自願參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現有減災救災政策,由人民政府給予居民適當的保險費補貼。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救助資源,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按程式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專項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第五章 款物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撥付、發放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透明和使用效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採購、調撥、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無償用於下列事項:
(一)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
(二)受災人員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安全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災人員的醫療救助;
(四)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
(五)受災地區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六)因災損毀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
(七)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採購、儲存和運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核算、專款(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範圍。
第三十二條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應當規範救助款物的發放、採購方式。採取現金救助形式的,除應急救助補助、撫慰金外,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採取實物救助形式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採購救助物資,並及時發放。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居)務公開等方式,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捐贈)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並建立台賬予以存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當地財力增長和救災實際需求,合理制定、適時調整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補助測算標準。
災害應急救助、損毀住房補助、冬春生活救助等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式和審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應急救助決定、命令的;
(二)違反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程式採購、供應救災物資的;
(三)編造或者散布虛假自然災害信息的;
(四)不按照專款(物)專用原則分配、使用救災款物的;
(五)救災款物的發放不公開、不及時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二)未採取災害預防和救助措施,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三)未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採取相應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報導

相關報導一
1月8日,省長王國生簽署第385號省政府令,發布《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3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政部門作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依法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權益,為全面完成脫貧攻堅任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助力添彩。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
湖北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的省份,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造成損失重。“十二五”期間,全省平均每年有20萬人左右需要轉移安置。因災倒房2萬多間,受災人口近2000萬人,其中有200多萬受災民眾需要政府救濟。未來,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生產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自然災害將更具有突發性、多發性和複雜性。為了從制度層面解決好這些問題,更好地適應當前自然災害救助形勢發展的需要,省政府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好的做法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辦法》體現湖北特色,從法律上肯定了我省災害救助工作多年來形成的工作原則、制度、方法,使災害救助工作進入依法行政的歷史發展新階段。《辦法》將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貫穿於救助準備、應急救助、過渡性安置、災後救助的全過程,集中體現和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將有力促進五大發展理念、以人為本要求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貫徹落實。《辦法》明確了災害救助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明確了民政部門負責災害救助工作,明確了民政部門在災害救助準備、預警回響、應急回響機制和受災人員災後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監管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將有力促進民政部門更好地履行災害救助職能,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
目前,經濟社會發展已步入新常態,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也邁入了新常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需要我們進一步認識和把握。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關鍵階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政治責任更加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脫貧攻堅是一項重大的政治責任。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防止因災致貧、因災返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每當大的自然災害發生,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都第一時間對救災工作做出指示和批示,各級領導都親臨一線指揮抗災救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減少災害損失。實踐證明,只有做好救災減災工作,災區民眾才能安居樂業,才能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民政工作才能更好地體現為黨和政府分憂,為人民民眾解難的職責。二是極端天氣事件明顯增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面臨的挑戰更加嚴峻。我省各類災害的突發性、反常性、難以預見性已日顯突出,區域性極端暴雨、強對流和山體滑坡、大範圍低溫雨雪災害的危害呈加重趨勢。面對災害發生的新趨勢,未雨綢繆,高效及時應對,把突發性自然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把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到位,對於民政部門是一個嚴峻考驗。三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任務更加繁重。長期以來,救災工作的重點在農村,救災處一度被稱為“農救處”。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的人口、財富、建築向城市高度聚集,一方面農村救災減災的任務沒有減輕,另一方面城市救災減災工作的任務越來越重。四是在全面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科學運作、規範管理的壓力更大。救災行動是否及時、救災決策是否科學、款物發放是否公正始終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媒體議論的熱點,成為追責問責的重要內容。面對這樣的新形勢,我們要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解決救災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履行好各級黨委、政府交給我們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任務。
二、突出工作重點,加大貫徹實施《辦法》工作力度。
《辦法》對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體制機制、災害預防、應急救助、災後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要在正確理解、全面貫徹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抓緊推進以下幾項工作。
(一)完善綜合協調體制機制。近些年各地陸續組建了減災委,但總體看發揮作用不夠明顯,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依然靠民政部門單打獨鬥。各地要按照《辦法》中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以及各級民政部門的職責規定,著力推進各級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的建設,強化綜合協調和應急指揮職能,建立和完善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災情評估、款物調撥等規範有效的工作機制。要用好減災委這個平台,對一些難點問題通過減災委會議來解決。要樹立全局意識,對一些問題要有戰略思考,要當好政府領導尤其是減災委主任的參謀,針對各地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適時提出合理性意見和建議。要完善減災委運行工作機制,要通過機制制度來激發內生動力。要加強與減災委成員單位的密切配合,多聽取他們的意見。要發揮好專家委的作用,既要發揮他們在減災技術諮詢、災情分析評估的作用,也要通過他們多為減災救災工作鼓與呼、獻計獻策,以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
(二)切實做好防災減災工作。防災減災是災前採取的措施,救災是事後實施的手段,兩者既有區別,又統一於同一過程,必須在相互結合中實現工作的整體推進。近年來,全省的防災減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按照《辦法》提出的全面增強綜合防災減災能力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今後要重點從三個方面力爭使防災減災工作再上新台階。一是科學編制綜合防災減災“十三五”規劃。各地要按照《辦法》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以政府或者減災委的名義編制好“十三五”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合理建設“十三五”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二是創新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方式。各地要在組織好傳統的“5.12防災減災日”集中宣傳活動的基礎上,加強與教育、衛生、文化、消防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防災減災知識的普及,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平台和避災場所建設,逐步建立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合作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要定期組織開展災害救助預案演練,著力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綜合性演練,不斷提高協同應對災害的能力。三是開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要進一步加大減災示範社區創建力度,積極推動省、市、縣“三級聯創”工作格局的形成。各地要制定本級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標準和管理辦法,在提高示範社區的精細化、標準化水平上下功夫,高質量完成全國和全省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任務。
(三)全力做好突發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災害應急救助是減災救災工作的核心,任何時候都必須把災害應急救助擺在首要位置。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堅持“未災先防、聞災先動、有災先救”的理念,及時、高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自然災害,切實保障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一是進一步完善災害預警工作機制。各地要強化汛期和汛期以外重大災害發生期間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及時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續報和核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要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動態等情況。二是切實做好應急救助。應急救助事關受災民眾安危冷暖,是救災工作中最急迫、最重要的環節。災情一旦發生,不管什麼時間、路途有多遠,民政幹部都要第一時間趕赴災害現場查看災情,對需救助的受災民眾要儘快落實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助措施。對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救助工作,及時足額把救災款物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要進一步完善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災後過渡性安置制度,細化過渡性安置的對象確認、安置形式、支持措施等內容。三是全面落實災後救助政策。受災民眾倒房恢復重建和冬春生活救助,是各級黨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在幫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安全度荒、維護災區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各地要按照《辦法》規定,制定災後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畫,組織提供資金、物資、技術、人力等資源,有序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採取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避險搬遷、對口援建、幫工幫料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探索建立重大災害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現有減災救災政策,由政府給予居民適當的保險費補貼。
(四)加強救災資金精細化管理。加強救災資金精細化管理是確保救災政策落實的關鍵。各地要積極探索自然災害救助項目標準化、救助對象評定程式化、救助結果公開透明化的具體措施,要著重從三個方面加強救災資金監管。一是規範申報審批程式。規範災害救助的工作程式,完善救災捐贈工作規程,強化民主評議機制,全面推行災害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方式,實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核算、專款(物)專用,不得平均發放和優親厚友,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範圍。強化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的公開公示。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要通過村(居)務公開等方式,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捐贈)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並建立台賬予以存檔。二是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把救災資金的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經常性檢查與專項督查結合起來,要協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工作組,重點檢查資金髮放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無償使用,是否履行了“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程式,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公示,是否真正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發現問題要迅速督促整改。三是加強跟蹤問效。各地要逐步建立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全程監管機制,要對下撥的每一筆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程跟蹤管理,並建立相應的管理使用評估機制,定期進行考核通報,嚴責追責問責,切實建立起對救災款物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能力建設,確保《辦法》落到實處。
能力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管長遠的工作,加強能力建設是貫徹落實《辦法》,做好新時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關鍵環節。
一是要積極推進現代科技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的運用。各地要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用通信網路資源和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實現災情、決策、指揮、物資調運等各類信息的及時傳送與傳遞,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科技含量,實現與省民政廳、與本地各涉災部門的協同與資源共享,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二是要提升救災物資儲備能力。省民政廳將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建設規劃,各地要根據省確定的儲備庫建設規劃,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設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本地自然災害風險,按照便利、經濟的原則協商購物超市或倉儲,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三是要加強隊伍建設。各級民政部門要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為重點,統籌規劃,加強“三支隊伍”建設:一是要加強減災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減災救災系統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減災應急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二是要加強減災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的決策咨訊和技術指導作用,提高減災應急工作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三是要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災害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分析水平。
相關報導二
近日,湖北省以政府令形式頒布了《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雲南、江西、貴州、安徽之後,全國第五個省份出台與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規章。《辦法》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強化了湖北省各級減災委員會和民政部門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職能,對災害救助資金預算、防災減災宣傳教育、規劃編制和基礎工程建設、災害監測預警、災害信息員隊伍、災害保險制度、災害應急救助和恢復重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的公布實施,對各地制定出台與《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具有借鑑意義。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各級減災委員會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區域性乾旱地區,應當採取興建調水工程、開發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減災委員會,通報預警地區減災委員會。各級減災委員會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回響,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辦法》明確,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自然災害信息員,做好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接收、傳遞,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自然災害信息員與基層社會管理格線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結合,可以享受適當的工作補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獲悉的自然災害信息,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自然災害信息員報告。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對自然災害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在應急回響啟動後,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受災地區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發放應急救助補助和物資,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對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受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期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間的食品、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
《辦法》還對加強災害風險隱患排查、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等作了詳細規定。
相關新聞
2016年1月4日,湖北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當地財力增長和救災實際需求,合理制定、適時調整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補助測算標準。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對自然災害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根據災情和影響程度決定啟動應急回響的等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在應急回響啟動後,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核查因災遇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遇難人員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依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受災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可以依法對受災地區實行交通管制。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確保運輸線路暢通,保證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採取開闢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費公路、橋樑、輪渡的搶險救災車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辦法》明確,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受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間的食品、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組織修繕或者重建因災損毀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可以採取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避險搬遷、對口援建、幫工幫料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提供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等必要的技術支持。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民眾,依法及時辦理。
《辦法》提出,要探索建立重大災害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引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農村居民自願參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現有減災救災政策,由人民政府給予居民適當的保險費補貼。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災後救助,組織本轄區、本單位受災人員開展生產自救、互幫互助、重建家園。

修改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民政”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和計畫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修改為“發展改革”。
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相關部門增加“經濟和信息化”。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的“林業”刪除。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分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完善救災物資生產、採購、運輸、儲備、調撥、補充、監管和緊急調運體系。”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