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武漢市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有關法規規定並結合武漢市實際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 實施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6年9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修改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臨時救助標準應當根據遭遇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際遭遇困難人數,按照實際支出數的一定比例或者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倍數予以確定,最高不超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基本生活極其困難的,可以按照家庭實際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確定臨時救助金額。”
2.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5倍”修改為“2倍”。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5〕28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或者個人的臨時救助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臨時性救助。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保障有困難的民眾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與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臨時救助的相關政策,承擔本轄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等職責。
第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和組織實施臨時救助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保障救助工作經費。
衛生計生、教育、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城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受理、原因核實、收入調查、民主評議和資金髮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發生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專、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
個人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在本市無親屬投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第九條
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居住滿1年的居民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滿1年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辦理居住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以家庭為單位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時,由戶主或者家庭中年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提出,家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受申請人委託,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二)相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發生突發事件的認定材料;
(三)家庭經濟狀況個人授權核對書;
(四)市、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持有社會救助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三無”人員(系指由民政部門收養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公民)供養證、兒童福利證等證件的,應當一併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臨時救助:
(一)擁有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保險等總價值人均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倍的;
(二)擁有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者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三)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或者參與其他非法活動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
(四)拒絕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隱瞞財產、收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民眾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難處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難處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級民政部門、救助站在發現或者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當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協助其申請救助。
第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社會救助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整合相關救助信息資源,做好與精準扶貧、救災等相關救助政策的銜接,不予重複救助。
第三章: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由居(村)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轉交區民政部門;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在一個年度內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區民政部門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金額低於本市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者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予以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被救助人應當按照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四章: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每人按照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特別困難的,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商業保險賠付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個人自負費用超過3000元,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因病致貧家庭的個人自負費用超出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三)因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損毀嚴重,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等之後,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困難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專、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學時,按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以下給予一次性救助。
(五)對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第二十條
對經審批決定給予臨時救助的對象,除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形式外,還可以採取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二十一條
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按照分類施救的原則,根據致困原因、困難程度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經區民政部門同意後可採取現金髮放。
第二十二條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於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當協助其申請相應專項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二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取部分;
(四)上年度結餘資金;
(五)社會捐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中央、省級和市區社會救助資金,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並預撥一部分備用金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方便開展緊急救助。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資金賬目管理和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臨時救助政策、申請審核審批程式,向社會公開審核審批結果,並設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臨時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追回其獲取的救助資金和物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困難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或者等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因病致貧家庭指家庭收入高於社會救助標準,因重特大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三十三條
各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具體類型和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第271號政府令)(下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頒布以後,我市出台的首部關於社會救助工作的政府規章。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臨時救助適用對象有哪些?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發生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專、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
個人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在本市無親屬投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二、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在居住地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領取、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二)相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發生突發事件的認定材料;
(三)家庭經濟狀況個人授權核對書;
(四)市、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持有社會救助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三無”人員(指由民政部門收養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公民)供養證、兒童福利證等證件,應當一併提供。
三、臨時救助的申請程式是什麼?
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居住滿1年的居民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滿1年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辦理居住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四、臨時救助的辦理時限有多長?
《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在申請人居住地公示5個工作日。區民政部門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五、臨時救助標準是多少?
《辦法》規定,臨時救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每人按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特別困難的,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商業保險賠付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個人自負費用超過3000元,按照超出部分的20%給予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因病致貧家庭的個人自負費用超出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三)因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損毀嚴重,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等之後,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困難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專、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學時,按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以下給予一次性救助。
(五)對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六、《辦法》的亮點
與現行臨時救助政策比較,《辦法》主要有六大亮點:
一是拓寬了救助對象。《辦法》適用的救助對象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在實現對本市常住戶籍人口全覆蓋外,首次將辦理了居住證的外來人口納入到臨時救助對象範疇。
二是擴大了救助範圍。《辦法》規定:因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火災、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臨時困難的五類家庭都可申請臨時救助,細化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的突發性致困原因,將有效緩解特殊困難家庭的臨時困難。
三是提高了救助效率。《辦法》規定一般程式:受理申請、入戶調查、信息核對、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審核審批。從受理申請到審批,時限縮短至20個工作日。
同時,還規定了特別程式:一是對臨時救助金額低於本市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備案;二是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可以實行先救助後審批,待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充分體現救急難、托底線、可持續的救助方針。
四是提高了救助標準。現行臨時救助標準:城市居民每戶每年臨時救助標準不超過1500元、農村居民每戶每年不超過1000元。《辦法》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580元/人/月、農村320元/人/月)為參數,細化了救助標準,根據致困原因、困難程度不同,分別給予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6倍、最高不超過12倍的臨時救助。目前,臨時救助標準最高可達6960元。而且,臨時救助標準將隨著低保標準的提高而不斷提高。
五是完善了臨時救助方式。《辦法》規定:除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外,還可以採取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協助其申請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或轉介至慈善救助、志願服務等給予幫扶。
六是加強了制度銜接。《辦法》規定,依託現有的社會救助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整合相關救助信息資源,做好與精準扶貧、救災等相關救助政策的銜接,有效避免救助重複、資源浪費。

相關報導

7月19日,記者從武漢市民政局獲悉,《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第271號政府令)(下稱《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臨時救助政策比較,即將實施的《辦法》實現了臨時救助的進一步細化完善,其中,在實現對本市常住人口全覆蓋的基礎上,首次將辦理了居住證的外來人口納入到臨時救助的對象範疇。
據悉,《辦法》普遍適用的救助對象為: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對象。由於武漢市現行的臨時救助申請條件比較籠統,而新的《辦法》中對符合臨時救助對象的條件範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因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火災、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臨時困難的五類家庭和個人都可申請臨時救助。同時,《辦法》還對致困原因進行了簡要說明。
《辦法》中規定,申請臨時救助從受理申請到審批,時限縮短至20個工作日。同時,還規定了部分特殊緊急情況的辦理程式流程:一是對臨時救助金額低於本市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備案;二是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可以實行先救助後審批,待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充分體現救急難、托底線、可持續的救助方針。
記者了解到,現行的臨時救助標準為:城市居民每戶每年臨時救助標準不超過1500元,農村居民每戶每年不超過1000元,原則上每戶每年只救助一次。即將實施的《辦法》將以分類施救為原則,根據致困原因、困難程度不同,進一步提高救助標準,分別給予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6倍、最高不超過12倍的臨時救助。目前,臨時救助標準最高可達到7000元左右。同時,臨時救助標準與我市低保制度銜接,將隨著低保標準的提標而不斷提高。
《辦法》還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方式,規定除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外,還可以採取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協助其申請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或轉介至慈善救助、志願服務等給予幫扶。
《辦法》中提出,依託現有的社會救助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整合相關救助信息資源,做好與精準扶貧、救災等相關救助政策的銜接,有效避免救助重複、資源浪費,改變了過去臨時救助的單一運行模式。
據了解,這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頒布後,武漢市出台的首部關於社會救助工作的政府規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