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是2015年十堰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
  • 頒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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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發〔2015〕26號
  市 人 民 政 府  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5〕28號)和《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把握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是以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堅持救急救難、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以及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原則,確保困難民眾救助有門、受助及時。2015年12月底前,全市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臨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策制定、組織管理、經費保障和具體實施工作,要根據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完善臨時救助的政策措施。
  二、臨時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對象範圍。
  1、因突發重大疾病,扣除各種醫療保障報銷和醫療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自負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或個人;
2、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礦難等意外事件,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3、因生活必需剛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明顯屬於“支出型”貧困的家庭或個人;
  4、在國小、國中、高中階段,經各種措施幫扶後,仍然無力支付學習期間生活費用的困難家庭學生;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家庭無力支付入學費用和新生當年生活費的應屆大學生;
  5、突然偏癱或完全喪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管護陷入困境的困難“空巢”老人或“失獨”困難老人;
  6、遭遇重大困難的孤兒和“困境兒童”以及死亡無力安葬的城鎮“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老人;
  7、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災人禍、意外事件等突發性、特殊性困難的外來務工的人員;
  8、符合救助條件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9、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
  10、因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範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災害救助不適用本範圍。
  (二)規範受理程式。
  1、依申請受理。凡是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申請人書面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交相關證明等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街辦)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情況特別緊急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三)嚴肅審核審批。
  根據急難程度,審批臨時救助可採取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兩種方式:
  1、一般程式。
  (1)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收到困難家庭或個人書面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逐一調查核實,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2)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全面審查,作出審批決定並張榜公示。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原則上,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按照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3)審批許可權。縣級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救助金額1000元(含)以下的臨時救助事項。審批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將審批事項的全部資料原件報縣級民政部門存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複印資料留存備查。
  2、緊急程式。
  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照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量化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相銜接。根據困難程度和不同情形,可以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以適當增加,但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在最高救助標準限額內,一個家庭或個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覆進行申請救助。
  (五)完善救助方式。
  1、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實行社會化發放。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緊急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3、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給予幫扶的,及時轉介。
  (六)實施特別臨時救助 。
  縣級財政條件較好的地方,對因遭受重大疾病、天災人禍的特別重大困難,在實施一般臨時救助後,依然存在較大困難,嚴重威脅基本生存的家庭或個人,可以實施特別臨時救助。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認真履職盡責。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公示、轉介等職責。民政、人社、衛計委、住建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明確各自經辦業務的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切實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要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加大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和救助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要統籌安排中央、省級和市縣社會救助資金,確保臨時救助有穩定的資金保障。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臨時救助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要結合實際,科學整合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或通過“以錢養事”方式配備工作人員,確保臨時救助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三)強化落實措施。要建立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地方,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視窗,統一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員職責制度,統一懸掛(擺放)“社會救助”標識牌。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要制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享受財政補貼、費用減免等鼓勵政策,鼓勵、支持民眾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要加強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及民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廣泛宣傳臨時救助政策。要制定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違反政策擴大救助範圍、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大對騙取臨時救助資金人員的查處力度,除追回資金、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臨時救助資金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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