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是2017年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函〔2017〕5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臨時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杭州市臨時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制度,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及時解決我市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15〕3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其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二)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戶籍人口、困難發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和流動人口、持有效護照居住在本市且困難發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員。
  二、救助原則
  (一)應救盡救。確保求助有門,使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都能按規定得到相應救助。
  (二)及時救助。堅持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發揮救急難作用,確保救助對象及時得到救助,擺脫臨時困境。
(三)適度救助。實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推行適度救助,著力解決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四)公開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接受社會監督。
  三、救助條件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臨時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各類意外事故,或者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3.經認定的因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對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縣(市)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1.拒絕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
  2.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出具虛假證明的;
  3.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措施和標準
  各地應開通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渠道。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措施。
  (一)對發放臨時救助金的,可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實行分類救助。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1.對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或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救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2.在一個申請年度內,對因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按下列標準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
  (1)對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低保家庭成員、《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的殘保對象,其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或報銷後的自負、自理部分,按實際金額予以全額救助;對持民政部門核發的《兒童福利證》的孤兒和經民政部門審核的特困人員,其合規醫療費用予以全額救助;
(2)對持有效期內《杭州市“春風行動”助學援助證》的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其家庭成員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或報銷後的自負、自理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持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困難家庭可適當放寬;
  (3)對持有效期內《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的家庭和已納入街道(鄉鎮)、社區(村)幫扶救助範圍的困難家庭,其家庭成員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或報銷後的自負、自理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
  3.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根據其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確定相應的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0元(含)。
  (二)對因火災等情形導致家庭或個人住房毀損無處居住的,可根據需要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對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視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協助其申請;對需由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開展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五、救助申請程式
  各地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和審批、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困難家庭或個人開展申請。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困難家庭或個人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緊急情況時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臨時救助,應說明致困原因,按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規定補齊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對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可通過便捷方法對其身份進行核實;
  (2)臨時救助申請表(含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核查授權書);
  (3)因醫療費用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醫療費用結算單據、醫療救助或報銷結算單據;因火災事故等導致生活困難提出申請的,應提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火災事故證明,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責任認定、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結果等證明材料;
  (4)與臨時救助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2.主動發現受理。
  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求助線索後,應及時核實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二)審核審批。
  1.一般程式。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後的4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批,審批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進行核實,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緊急程式。
  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後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同時報告當地民政部門。待緊急情況解除後,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六、救助工作機制
  (一)政府統籌機制。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應加強統籌協調,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視窗,最佳化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必需的基層工作力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基層臨時救助能力建設。
  (二)部門協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管理工作。衛生計生、教育、司法行政、公安、住保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
  (三)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發揮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在救助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資金保障機制。各地臨時救助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其中,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其他區、縣(市)按財政原渠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 
  (五)監督追責機制。
  1.各地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2.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追回冒領資金。
  3.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細則。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杭政函〔2011〕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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