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是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在遵循國務院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的基礎上,現就全面建立我省臨時救助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的對象
臨時救助是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是構建和夯實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安全網的兜底措施。凡符合國發〔2014〕47號確定的救助對象,以及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外來務工者等人戶分離(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家庭和個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資格條件和認定辦法,規定困難類型和範圍。
二、臨時救助的標準
臨時救助堅持適度原則,著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設區市行政區域內應實行相對統一的臨時救助標準。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救助對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額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類分檔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並適時調整。臨時救助標準一經調整確定,應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社會公布。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指數、財力狀況及居民消費指數等因素,制訂相對統一的區域臨時救助指導標準。對突發的基本生活困難,救助標準要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相銜接,能夠保障救助對象渡過暫時困難期;對突發的醫療、教育、住房等困難,救助標準要同當地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標準相銜接,能夠幫助救助對象緩解緊急困難。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臨時救助的程式
臨時救助辦理程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實施。
(一)申請受理。
申請受理嚴格按國發〔2014〕47號有關規定執行,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相關部門不得拒絕受理。
(二)審核審批。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對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為臨時救助審批責任主體,要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並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同級財政部門;對救助金額較小的,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採取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發放、補辦手續等做法,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
四、臨時救助的方式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予以救助。用於臨時救助的實物、服務等,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申請人提出的同一事由,無正當理由的,不予重複救助。
五、臨時救助的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臨時救助能力建設,強化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部門要加大臨時救助資金保障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和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協助做好睏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4〕83號)要求,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加快建立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救急難”工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相互補充。
(三)強化資金保障。各級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大投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結餘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資金。省級財政統籌中央、省級財政臨時救助資金,根據救助人數、救助標準、救助支出等因素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對未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預算或預算不足的市、縣,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要通過約談、績效考核等方式督促其限期落實。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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