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下放內容
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臨時救助的審批權。臨時救助審批權委託下放後,各地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合民〔2018〕357號)和《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巢政辦〔2017〕39號)檔案等要求,落實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等工作,確保臨時救助“精準、快捷、高效”。
二、資金籌集及管理
(一)加強資金籌集。臨時救助資金,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多方共同籌集,實行分類施救、保障基本需求,體現管理效益、公開接受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實行分級負擔。市財政、民政根據上年度救助任務、救助績效等因素將年度臨時救助資金限額分配到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超出部分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自行承當。
三、救助對象
(一)本鄉鎮(辦事處)戶籍人員,由於家庭成員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就學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或個人,以及鄉鎮(辦事處)認定的其他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城鄉困難家庭。
(二)在我鄉鎮(辦事處)已取得居住證,且符合規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非本鄉鎮(辦事處)戶籍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
四、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困難程度實行分級、分類救助。
(一)因病臨時救助。對家庭成員突發危重疾病,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負擔仍然較重,直接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不高於低保月保障標準2-10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意外事件臨時救助。對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後負擔仍然較重,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臨時困難家庭給予不高於低保月保障標準2-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就學臨時救助。對因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不包括就讀研究生和以上階段),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給予不高於低保月保障標準2-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四)其他臨時救助。對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鄉鎮(街道辦事處)認定給予不高於低保月保障標準2-4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一年內、原則上不能因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但對因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可按“一事一議”方式,適度提高救助標準或給予二次救助。
五、臨時救助工作程式
(一)救助受理
1、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患危重疾病家庭須提交醫院的診斷病歷、各類醫療保險補償報銷費用憑證或醫療費用發票;因意外傷害須提交本人人身意外傷害或事故處理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須提供火災現場有關照片或消防部門出具火災認定證明等材料;因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須提交在校讀書證明或學校錄取通知書及有關原因導致上學困難證明。
申請人可以向所在村(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社區)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村(社區)受理;符合居住地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外來務工者等人戶分離(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家庭和個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臨時救助。
2、主動發現受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要及時發現本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傷害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二)收集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按規定提交書面申請和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家庭(個人)遭遇困難情況、家庭收入情況、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家庭經濟財產狀況核對授權書。申請人與臨時救助經辦人員和村(社區)“兩委”幹部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聲明並填寫備案表。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村(社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未按規定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可視情先行受理。
(三)村(社區)初審
村(社區)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家庭(個人)的初審工作,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家庭經濟財產狀況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審核審批。申請人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且說明理由。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審批
審核審批分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
1、急難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式: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簡化審批手續,採取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等做法,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30天。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支出型審核審批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審批責任主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個人),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其所在村(居)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公示2天。公示無異議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報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小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將有關材料報同級財政所,由其打卡發放。支出型臨時救助要嚴格規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式,確保臨時救助制度公平公開實施。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審批花名冊及發放清冊等匯總後由分管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當月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六、監督和處罰
各地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公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式,公布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鄉鎮(街道)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
2020年8月14日,《巢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依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的通知》(民發〔2008〕 156號)、《合肥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試行)》(合民〔2017〕291號)、《關於印發<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合民〔2020〕33 號)、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巢湖市城鄉低保、特困人員認定、臨時救助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實施方案及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巢政辦〔2020〕1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出台背景
《巢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是對《合肥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試行)》的細化,為巢湖市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提供一個可量化的監督、考核標準。為規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收入認定,須對其進行修改,重新發布。
三、起草過程
方案制定過程中,我局先後多次會同相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討論、修改、完善。7月13日,在方案初稿完成後,我局再次徵求各有關單位意見,並上報合肥市民政局對方案進行初審。隨後,根據各單位反饋意見與建議,我局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此次上會送審稿。
四、主要目標
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收入認定。
五、主要內容
1.明確了低收入認定工作範圍。2.明確了認定核查對象範圍。3.明確了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認定標準。4.明確了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核減辦法。5.明確了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工作原則。6.明確了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的幾種情況。
六、創新舉措
《巢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及經濟狀況核算辦法》是對《合肥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辦法(試行)》的細化,為巢湖市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認定提供一個可量化的監督、考核標準。
七、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要加強一下幾個方面工作:1.明確責任,抓好落實。2.規範管理,嚴格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