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要求,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工作,制定的方案。

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京民社救發〔2020〕73號公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發文字號:京民社救發〔2020〕73號 
  • 成文日期:2020-06-24 
方案全文,方案,附屬檔案,內容解讀,

方案全文

方案

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要求,進一步推進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創新,提高社會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惠民、利民服務水平,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社會救助審批許可權(依照中辦〔2020〕18號檔案要求,以下統稱“審核確認”)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鄉鎮)”)實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責落實,持續推進簡政便民,最佳化工作程式,提高社會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切實兜住、兜牢、兜實、兜好民生保障安全網。
二、基本原則
(一)權責一致。針對委託街道(鄉鎮)的社會救助審核確認事項,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責任機制,做到職責明確,確保事項委託後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順、管得好。
(二)民眾滿意。堅持民政為民、民政愛民,服務民眾為核心,革除民眾最不滿意的弊端,解決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切實達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標。
(三)提高效率。堅持將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審核確認許可權與創新服務方式、提升辦事效率、提高服務水平有機結合,建立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運行機制。
三、工作任務
(一)委託內容。在全市範圍內將區民政局負責的城鄉特困人員供養(以下簡稱“特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領取生活困難補助人員(以下簡稱“困補”)、城鄉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以下簡稱“教育救助”)、採暖救助、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街道(鄉鎮)具體實施。
(二)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委託街道(鄉鎮)實施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的指導規程、統籌指導全市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工作;推進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撐;加強信息核對和大數據運用,確保社會救助的精準度和有效性。各區民政局負責制定本區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審核確認工作檔案,並報請區政府批准;組織實施本區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工作;強化監督管理責任,抓好業務培訓、備案審查和審核確認抽查工作;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信訪舉報等工作。街道(鄉鎮)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和確認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推進實施“一網通辦、全城通辦”相關工作。
(三)實施時間。2020年7月30日前,各區民政局制定本區相關政策檔案,並報請區政府確認;9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普遍實行街道(鄉鎮)審核確認社會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委託街道(鄉鎮)實施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的組織領導,靠前指揮,研究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區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街道(鄉鎮)的溝通協調,合力推進工作有序開展,定期督促檢查,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街道(鄉鎮)要根據相關要求,依託“街道吹哨、部門報到”和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等,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各類急難個案。及時調整充實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確保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後,審核確認工作由編制內人員專門負責,原則上應不少於2人。各區要按照《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自理能力和需求評估等事務性工作。街道(鄉鎮)要充分發揮社區(村)密切聯繫民眾優勢,指導社區(村)黨組織協助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
(三)加強培訓宣傳。各區民政局應做好業務培訓,提升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及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的政策掌握和執行水平。要充分利用以會代訓、信息推送、媒體宣傳等多種渠道,實現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入戶、入村、入社區,確保困難民眾及時了解相關惠民政策的內容及具體申請渠道。加強輿論引導,合理引導困難民眾預期,為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審核確認許可權、強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加強督促指導。各區民政局要加強對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的業務指導,切實提高經辦服務能力;各街道(鄉鎮)要明確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社會救助的職責任務,切實打通社會救助“最後一公里”。各區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跟蹤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督促和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注意發現和樹立典型,及時總結、宣傳和推廣成功經驗,確保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實施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附屬檔案: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規程

附屬檔案

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規程
 本規程中“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是指設立社會救助視窗的市民服務中心、社保所等,承擔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經濟狀況調查等事務性工作;“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是指負責各項社會救助業務的民政科、民生保障辦公室、社會建設辦公室等,承擔社會救助審核工作,並受區民政局委託負責社會救助確認工作。
一、申請受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
本規程規定的基本生活救助指特困、低保、困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低保、困補、低收入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特困的人員向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申請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以及相關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填寫《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表及授權書》,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並委託市、區民政部門代為查詢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
申請人員也可通過電腦或手機移動端提出申請。
(二)教育救助
每年10月底前,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向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需提交錄取通知書、學費繳費通知原件或能證明入學和繳費的相關材料。
(三)採暖救助
每年9月底前,符合採暖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向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個人承諾書》,提交居民身份證等備查驗。
(四)臨時救助
1.符合急難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通過村(居)委會向戶籍地、居住證所在地或意外事件發生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委託申請的還需提供代理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2)各類意外事件的相關材料等。
2.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可通過村(居)委會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委託申請的還需提供代理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2)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關材料;(3)各類意外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材料。
材料齊備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受理相關救助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本市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二、審核確認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逐戶開展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1)信息核對。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按照申請救助家庭成員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授權發起核對請求,經區級核對部門審核後,提交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開展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核對報告為審核確認工作提供依據。
申請人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不符合社會救助認定條件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下發《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申請人自收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告知書》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說明情況;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作說明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材料報送至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分管領導同意後作出不予確認決定,並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社會救助不予確認的決定書,書面說明理由。
(2)開展調查。申請人及其相關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符合社會救助認定條件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核對報告後,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調查工作,填寫《社會救助申請(定期核查)入戶調查表》。入戶調查表應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基本信息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家庭成員基本信息,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補正材料的,視為申請人放棄本次申請。
2.審核公示。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對申請家庭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審核確認表並及時在村(居)委會固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公示期為7天。
對公示有異議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情況重新進行公示。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街道(鄉鎮)應當在公示結束後及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3.確認發證。公示、民主評議結束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時將全部材料報送至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全面審查相關材料,提出確認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報送至街道(鄉鎮)社會救助分管領導。街道(鄉鎮)社會救助分管領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對確認給予低保、困補或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應當同時確定低保金、生活困難補助金及生活補貼等具體保障金額;確認後及時送達確認決定書並發放相應的社會救助證件。對確認給予特困供養人員,應做好救助供養工作。相關社會救助證件需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
對不予確認的社會救助申請,應在做出確認決定3個工作日內,送達不予確認決定書。
(二)教育救助
1.審核。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核對申請人錄取高校是否符合目錄標準,了解申請人家庭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填寫《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待遇申請審核確認表》後,報送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2.確認。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全面審查材料,提出確認意見,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分管領導同意後作出確認決定。給予教育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教育救助金額;不予確認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理由。
(三)採暖救助
1.審核。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查驗申請人相關社會救助證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其實際情況。
2.確認。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全面審查材料,提出確認意見,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分管領導同意後作出確認決定。對確認給予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救助、“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採暖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金額;不予確認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理由。
(四)臨時救助
1.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核確認。(1)對於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應實施先行救助,確保申請當日救助措施到位,事後及時補齊相關手續。(2)其他急難情形,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時安排工作人員調查了解意外事件發生情況、遭遇困難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審意見後,將全部材料報送至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出確認意見,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分管領導做出確認決定。審核確認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2.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核確認。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對申請對象生活必需支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對象為特困、低保、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其他申請對象,應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一般在受理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不予確認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理由。
三、資金髮放及備案
各區應當在每月10日前通過統發系統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低保金、生活困難補助金、低收入家庭生活補貼等救助金足額發放至社會救助對象個人賬戶。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每月將新增社會救助對象審核確認檔案及各項基本社會救助情況匯總表報區民政局備案。
教育救助資金應當及時足額發放。當年教育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結束後,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製作教育救助人員名冊、保障資金、教育救助匯總表和統計表等報送區民政局備案。
採暖救助金應當於每年冬季採暖季(11月15日)前及時足額發放。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將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救助情況、“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救助情況和低收入家庭採暖救助情況匯總後報區民政局備案。
臨時救助資金一般實行社會化發放,遇有特殊或緊急情況可採取現金或實物發放,但應完善相關手續。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將臨時救助情況進行匯總,報區民政局備案。
四、動態管理
特困、低保、困補、低收入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核查時應首先進行信息核對。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成員或者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時,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變更或終止社會救助意見,明確相應社會救助資金的增發、減發或者停發金額,報送至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全面審查材料和相關意見,經街道(鄉鎮)分管領導同意後做出終止或變更決定。區民政部門應對動態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監督檢查
區民政局應當每月對新審核確認的基本生活救助對象檔案進行全面審查,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通過電話訪問、入戶調查、委託第三方社會組織入戶等多種方式,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抽查新確認社會救助對象的情況。其他社會救助按實際情況及時開展材料審查、對象抽查等監督檢查。
對單獨登記的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給予社會救助的情況,以及有疑問、投訴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社會救助對象,區民政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對入戶調查發現的疑問情形,及時與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溝通,進行複查覆核。如需變更確認決定的,應及時調整變更。
各區民政局應不斷完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採取多種措施,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業務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後安全、平穩、有序運行,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權益。
六、其他
社會救助審核確認事項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統一由街道(鄉鎮)制發並送達行政相對人。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京民社救發〔2017〕24號)、《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京民社救發〔2018〕44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辦法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1〕367號)、《關於部分民政對象申領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的實施意見》(京民救發〔2006〕56號)、《關於農村地區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煤改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救助的實施意見》(京民社救發〔2018〕148號)和《關於北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採暖救助的實施意見》(京民社救發〔2018〕429號)等檔案實施。
本規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民政局解讀《北京市社會救助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制定依據及實現目標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相關規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鄉鎮)”)實施工作,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責落實,持續推進簡政便民,最佳化工作程式,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社會救助服務水平,切實兜牢兜實民生保障安全網。
基本原則
權責一致、民眾滿意、提高效率。
工作任務
(一)委託內容。在全市範圍內將區民政局負責的城鄉特困人員供養(以下簡稱“特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領取生活困難補助人員(以下簡稱“困補”)、城鄉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以下簡稱“教育救助”)、採暖救助、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街道(鄉鎮)具體實施。
(二)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委託街道(鄉鎮)實施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的指導規程、統籌指導全市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工作;推進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撐;加強信息核對和大數據運用,確保社會救助的精準度和有效性。各區民政局負責制定本區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審核確認工作檔案,並報請區政府批准;組織實施本區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工作;強化監督管理責任,抓好業務培訓、備案審查和審核確認抽查工作;承擔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信訪舉報等工作。街道(鄉鎮)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和確認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推進實施“一網通辦、全城通辦”相關工作。
(三)實施時間。2020年7月30日前,各區民政局制定本區相關政策檔案,並報請區政府確認;9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普遍實行街道(鄉鎮)審核確認社會救助工作。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二)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及時調整充實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確保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後,具體審核確認工作由編制內人員專門負責,原則上應不少於2人。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自理能力和需求評估等事務性工作。
(三)加強培訓宣傳。
(四)加強督促指導。
相關說明
(一)關於許可權下放與許可權委託。由於上位法沒有修改,社會救助法定審核確認許可權依然是區民政局,區級民政部門需要對審核確認結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各類結果承擔責任。
(二)關於“附屬檔案”。附屬檔案的起草,主要是依據我市現行的低保、特困人員供養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冬季採暖救助、臨時救助等相關檔案,對審核確認許可權委託街道(鄉鎮)實施後的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資金髮放、區級備案和監督管理等環節的工作流程進行了原則規範。並明確實施工作的基本操作規程,由各區根據本區實際細化完善。
(三)關於定期核查。按照京民社救發[2018]445號檔案執行;根據社救對象類型分類管理,繼續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四)關於資金渠道。考慮各區實際,不做統一規定;各區結合本區實際,按照原渠道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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