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是為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規範臨時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和《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規定,海南省民政廳修訂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
《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民規〔2022〕2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
為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規範臨時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和《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規定,我廳修訂了《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2022年6月17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海南省實施臨時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臨時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臨時救助的受理和審核確認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三亞市因未設鄉鎮,臨時救助受理和審核確認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臨時救助受理和審核確認工作。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保持救助水平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堅持高效救助,強化救急救難功能,保障受助及時;
(四)堅持統籌救助,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形成救助合力。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支出型救助對象的認定,原則上家庭申請救助前12個月內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不高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成員人均金融資產應不高於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3倍。
(二)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財產的;
(二)拒絕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經濟狀況核查的;
(三)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式
第七條 臨時救助分為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本省戶籍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向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及時掌握、核實轄區內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在瓊居住的省外戶籍居民(含港、澳、台同胞)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第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臨時救助申請書;(二)家庭或個人身份證明材料;(三)家庭(個人)遭遇困難證明材料;(四)申請對象家庭誠信承諾和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時,因情況緊急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憑申請人誠信承諾“容缺救助”,事後補充完善。
第九條 申請支出型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實施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同時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進行覆核。覆核結束2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審核意見。
第十條 申請急難型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確定救助金額,直接予以救助。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新增臨時救助對象進行全面審查,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民眾投訴舉報信訪對象及救助金額在1萬元以上對象應全部抽查。發現需變更確認決定的,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變更。
第十二條 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申請臨時救助的,只核實其遭遇困難情況,不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經辦機關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申請應不予批准,並向申請對象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對象對審核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直接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在實施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社會幫扶救濟的,要及時向相關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轉介。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一般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按月),根據救助對象家庭人口、家庭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額度等因素,分類分檔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
(一)支出型救助標準: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時長(按月)計算核定,即:臨時救助金額=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救助人數×救助時長,原則上救助時長不超過9個月。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時長不超過9個月;
2.其他家庭救助時長不超過6個月。
(二)急難型救助標準:
1.急難型困難家庭:參照支出型救助標準確定分類、分檔救助標準,原則上救助時長不得超過6個月。
2.急難型困難個人:一般給予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或提供轉介服務。發放救助金的,救助時長不得超過6個月;發放實物的,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限。
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後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程式進行二次救助。
第十六條 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可採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進行救助。
救助對象情況緊急,需要立即採取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採取“小金額先行救助”方式,直接予以救助,救助金不超過當地3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10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手續。
救助對象急難情形複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採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方式,在確定救助金額後,分階段向救助對象發放救助金。緊急情況下第一次救助可發放現金,後續救助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救助標準確定的救助金額已達上限後,仍存在嚴重困難的特殊個案,通過市縣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資金投入。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款專用、調劑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救助資金。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定期預撥臨時救助資金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備用金,保證工作需要。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支出型臨時救助的資金髮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急難型臨時救助資金髮放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規範臨時救助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辦理程式、資金使用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按有關規定追繳已發放的救助金或實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述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財產認定方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如有調整,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瓊民通〔20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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