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2018〕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文昌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加強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有效保障困境兒童的生存、發展、安全等各項權益,推動兒童福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關係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關係千家萬戶安居樂業、和諧幸福,關係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關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各鎮(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密結合我市實際,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完善制度設計,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不斷提高我市困境兒童保障水平,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於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堅持政府主導。積極發揮政府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各方資源,形成農村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倡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分類保障。針對困境兒童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監護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依據分類保障政策,加大關愛保護力度,促進困境兒童身心健康成長。
(三)總體目標
加快構建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到2020年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明顯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兒童分類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一)家庭困境兒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殘、重病且屬於低保家庭中的兒童(重殘: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規定的一級、二級殘疾;重病:根據《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衛生廳關於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瓊民救助〔2013〕7號)規定的重特大疾病範圍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應當救助的重大疾病)。
(二)自身困境兒童。主要指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導致治療、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兒童。
(三)監護困境兒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服刑、強制隔離戒毒,另一方服刑、強制隔離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導致家庭監護缺失的兒童。
(四)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打拐解救兒童、失足兒童、長期在外流浪兒童等。
(五)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實施分類保障
各鎮(場)、各部門要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進一步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實現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二)加強基本生活保障
1.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對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社會散居孤兒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
2.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3.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4.對因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給予應急性、過渡性臨時救助。
5.對監護困境兒童、自身困境兒童按照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監護困境兒童、家庭困境兒童、自身困境兒童,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其中省財政安排50元,市財政配套50元。
(二)完善醫療保障
1.對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殘的14周歲以下(含)兒童,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額按照對應類別標準增加10%。
2.對孤兒和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及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3.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
4.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等的有效銜接,引導慈善力量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慈善醫療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三)強化教育保障
1.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要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對於殘疾兒童,為其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
2.支持市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稚園或幼教班,開展學前教育。
3.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4.完善控輟保學工作協調機制,依法保障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落實監護責任
1.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
2.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市兒童福利院收留撫養。
3.對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市兒童福利院、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4.對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市兒童福利院、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市民政局予以安排。
5.對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市兒童福利院、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
6.對依法收養兒童,市民政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
1.對於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依託市殘聯下設的康復機構、康復救助項目,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2.擴大“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救治對象和救治範圍,將社會散居孤兒納入救治範圍,將手術救治拓展到醫療救治。
3.支持市兒童福利院及其他民辦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
4.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自身困境兒童需求。
四、建立健全保障工作體系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鎮(場)、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構建市鎮村(居)三級工作網路
市政府依託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參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健全困境兒童服務保障網路。
各鎮(場)負責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根據困境兒童的具體情況,分類統計,逐個建檔立卡,實施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精準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各鎮(場)要暢通與市政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司法信訪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計委、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的聯繫,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生活、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鎮(場)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家庭困境兒童和自身困境兒童,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鎮(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司法信訪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計委、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聯動,共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履行綜合協調、指導督促職責,推動各部門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司法信訪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計委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和市公安局要督促和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切實履行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充分發揮群團組織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市總工會要依託幫扶中心,對建檔困難職工子女進行救助幫扶;依託職工之家、職工教育培訓示範點、女職工培訓示範學校等,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引導企業和職工中的志願者參與困境兒童救助工作。團市委、市婦聯要廣泛動員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年綜合服務平台等服務平台,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工作。市殘聯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市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睏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加快孵化培育發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大力發展困境兒童社會工作服務,積極培育組織專業社會工作力量,運用專業社會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為困境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成長輔導、權益維護、資源連結、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將困境兒童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五、做好保障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把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逐步完善工作考核,強化激勵問責,制定督查考核辦法,明確督查指標,建立常態化、經常化的督查考核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司法信訪局、市衛計委、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要積極推動制定完善兒童福利、兒童保護和親職教育、兒童收養等政策措施,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加強各部門困境兒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動態監測。
(二)加強設施建設。市政府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作用,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確保困境兒童活動有場地,兒童福利督導員、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服務有平台和陣地。
(三)加強隊伍建設。市民政局要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兒童福利督導員工作規範,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市衛計委、市教育局和市殘聯要大力培養困境兒童服務保障專業人才,提升從業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會工作者、康復師等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中設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
(四)強化資金保障。市財政局要最佳化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等支出需求。市政府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給予保障安排。
(五)加大宣傳引導。各鎮(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廣泛開展以兒童優先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兒童健康成長的濃厚氛圍,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和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困境兒童保障政策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明確具體落實措施。市民政局和市婦兒工委辦公室要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