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是2017年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煙臺市人民政府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東部新區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改善困境兒童的生存、發展條件,解決困境兒童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提升困境兒童的基本保障水平,促進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6〕36號檔案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各級各部門和單位要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意見》,充分認識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分類保障、分類施策、精準幫扶,著力解決涉及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為困境兒童營造安全、舒適、溫暖、健康的成長環境。力爭到2020年,在我市全面建立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兒童服務體系,增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營造有利於困境兒童生存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基本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困境兒童工作格局。
二、完善保障措施,對困境兒童實施分類保障
(一)加強生活保障。對符合《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民〔2014〕56號)規定的困境兒童,根據不同情況實施分類保障。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其他情況的,分類做好保障工作。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孤兒等困境兒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複享受補助。穩步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鼓勵家庭依法收養殘疾的孤兒和棄嬰,並為其按社會散居孤兒發放生活補貼至年滿18周歲。
(二)提升醫療保障。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困境兒童醫療救助水平。對符合貧困人口條件的重病、重殘兒童,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減半,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封頂線提高到50萬元。對社會散居孤兒,納入“殘疾兒童手術康復明天計畫”對象範圍。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和特困供養救助範圍的兒童住院治療的,限額內的合規醫療費用醫療救助比例不低於政策規定範圍內個人自負費用的70%。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境兒童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完善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加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將困境兒童優先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三)強化教育保障。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實施,落實教育資助政策,為殘疾兒童提供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5年免費教育。對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入學考試,經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正式錄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學新生,可以申請不低於4000元的一次性新生入學救助,考取師範、軍校等專業免交學費以及升入山東省高校免除學費按“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不享受此項救助。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保障流動和留守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建立殘疾兒童隨班就讀(隨園保教)支持保障體系。深入推進特殊教育提升計畫,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及時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加強康復保障。進一步做好0—6歲殘疾兒童的搶救性康復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將康復訓練擴大到9周歲殘疾兒童。對已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條件的0—6歲(含6周歲)聽力殘疾、腦癱、智力殘疾、孤獨症、肢體殘疾、低視力和因接種一類疫苗引起的異常反應導致的殘疾兒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符合康復治療條件的,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將符合規定的康復、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逐步實現免費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建立殘疾兒童篩查信息共享機制和殘疾報告制度,推進衛生計生、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間信息共享,確保殘疾兒童能夠得到早篩查、早發現、早診斷、早康復。
(五)落實就業住房保障。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對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困境兒童,通過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促進企業單位吸納就業、鼓勵靈活就業和自謀職業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積極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困境兒童的危房戶,要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
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兒童成年後,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於有房產的困境兒童,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維修和保護工作,不得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益。
三、健全工作機制,規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一)構建兒童福利服務機制。整合各類優勢資源,構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聯動工作體系,構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城鄉的困境兒童保障服務網路。各級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公安、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及婦聯、殘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的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兒童關愛保護專業幹事,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暢通與縣市區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的聯繫,並依託有關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兒童關愛聯絡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強化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關愛聯絡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工作規範,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強化責任落實。
(二)強化監護責任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意見》精神,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推行適合孤兒身心發育的養育模式,建立替代養護制度,完善孤兒收養制度,規範家庭寄養,倡導社會助養。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全面開展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對問題家庭進行排查摸底和監督干預,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進行處理。對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等執行機關應當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妥善安置,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對依法收養的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三)最佳化兒童關愛機制。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建立救助保護機制,及時救助保護處於監護缺失或監護不力等危險處境的兒童。鼓勵黨政機關、企業、社會組織等開展聯繫幫扶困境兒童活動,及時幫助困境兒童排憂解難。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開辦“四點半課堂”“關愛之家”等關愛教育。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部門要依託婦女兒童家園、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各類活動陣地,開展多種形式互助活動,積極為困境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大力培育引導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捐資贈物、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引導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關愛睏境兒童,營造適合困境兒童生存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拓展困境兒童保障範圍,穩步提升困境兒童保障水平。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慈善資源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社工崗位開發等措施解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人員和經費問題,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支持及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資金保障機制。
(二)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民政部門要統籌運用好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相關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時、有效幫扶。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困境兒童教育保障政策,加強對各學校和兒童福利機構中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孤兒及困境兒童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拐賣、遺棄、虐待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棄嬰(兒)法定監護人的查找,及時出具棄嬰(兒)撿拾證明,依法辦理戶口登記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對有需要的兒童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落實困境兒童住房保障政策,解決好城鄉困境兒童的住房問題。衛生計生部門要落實困境兒童醫療康復保障制度。殘聯組織要持續加大對困境兒童的康復救助工作。
(三)加快服務保障設施建設。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及基層兒童關愛服務平台建設,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基層陣地的服務輻射作用,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提供照護、臨時監護、康復服務等。推動人口數量較大或孤殘兒童較多的縣市區建設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要加快轉型升級步伐,在確保院內孤殘兒童養、治、教、康基礎上,逐步向社會兒童輻射,充分發揮專業和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替代養護、康復救助、特殊教育、心理輔導、職業培訓、養育指導等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兒童福利機構可以向社區有需求兒童提供有償、低償或無償服務。充分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
(四)加大宣傳引導。各縣市區要通過報刊、網路、微信、政務公開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的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共同關心、關愛和呵護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濃厚氛圍。強化對優秀工作人員的激勵力度,積極推薦優秀的兒童福利工作的社會工作者參加“煙臺和諧使者”和“齊魯和諧使者”選拔,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
(五)強化督導檢查。加大督導力度,明確督查指標,強化激勵問責,建立常態化督導機制。利用山東省未成年人關愛保護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數據資源,建立電子檔案,實現困境兒童動態管理,並定期通報工作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實現互通信息、共享資料,建成並完善部門有效互動的動態監測模式。
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實際和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煙臺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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