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民〔2019〕75號:關於印發《鼓勵收養殘疾兒童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鼓勵收養殘疾兒童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煙臺市民政局
全文內容
鼓勵收養殘疾兒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6〕36號檔案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5號)檔案精神,鼓勵家庭依法收養市兒童福利機構內養育的殘疾(孤兒、棄嬰)兒童,參照機構養育的殘疾兒童相關生活、醫療等政策保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煙臺市內居民家庭收養在煙臺市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殘疾(孤兒、棄嬰)兒童。
第三條 本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收養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實行收養事項“一鏈辦理”。
第二章 保障政策
第四條 建立家庭收養殘疾兒童落戶綠色通道,對收養殘疾兒童符合落戶條件、材料齊備的,實施“一窗受理,一站辦結”。
第五條 家庭收養的殘疾兒童(0-18周歲和18周歲後仍然在校就讀的),縣級財政給予其每人每月2600元補助。市級對財政困難區市給予60%的補助。
第六條 對於家庭收養的殘疾兒童實施從學前到高中階段的15年免費教育。家庭收養的殘疾兒童享受中等及以下學校“三免一補”(免雜費、住宿費、書本費,補助生活費)和隨園保教免除保教費、一伙食費政策;給予其生活費和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於3000元。各學段均按照最高標準予以資助。
第七條 家庭收養的殘疾兒童(0-18周歲和18周歲後仍然在校就讀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金由當地財政予以支付;其醫療康復費用的自付部分,由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參照《山東省“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畫”項目實施細則》的報銷標準予以報銷,資金由市福彩公益金支持。
第八條 家庭收養的殘疾兒童,年滿18周歲後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參照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暫行辦法》,享受每人每學年1萬元的助學金,資助時限為其入學就讀期間,由市政府福彩公益金支持。
第九條 家庭收養的殘疾兒童,可到市定點醫院進行基本診療及康復治療。市定點醫院免收門診掛號費、門診診療費、急診觀察床位費、普通病房空調費、普通病房取暖費。
第十條 家庭收養的參加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經殘聯認定的本市戶籍未滿17周歲(含)的腦癱、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個人或者監護人提出醫療康復申請,經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且評估有康復指征的,其在我市的定點醫療康復機構發生的合規醫療康復費用限額標準以內的部分,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康復救助資金共同承擔;限額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到市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專業康復服務,每周期內達到規定有效月要求的,0-12周歲(含12周歲,以殘疾兒童申請時間為準,下同)的殘疾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康復訓練費(撥付康復機構),13-17周歲(含17周歲)的殘疾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康復訓練費(撥付康復機構);每月為殘疾兒童家庭補助生活、交通費用500元。
第三章 政策的實施
第十三條 家庭收養殘疾兒童的前提條件為:擬收養人必須達到家庭寄養該殘疾兒童滿一年以上,經過一年寄養融合期後,由市民政局、市兒童福利機構和有相關評估資質的專業人員組成的評估組,按照《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魯民〔2018〕106號),對其養育能力、教育能力、誠信度等進行評估,評估合格後方可進入家庭收養受理程式。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與管理
(一)補助費申請和發放:1.收養監護人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補助申請。(1)收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的,填寫並向原所在市兒童福利機構提交《家庭收養殘疾兒童補助申請登記表》(附屬檔案),其他證明材料由原所在市兒童福利機構和民政部門採集和歸檔。(2)超出收養登記日期6個月申請的,還需一併提交以下相關證明:①《收養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②家庭寄養協定原件及複印件;③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④被收養兒童持有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本市三甲醫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診斷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2.填寫資助意見。由原所在市兒童福利機構根據申請材料人提出並填寫,7日內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3.審核備案。市級民政部門應在接到有關申請材料7日內完成審核。對通過審核的,發放補助費:(1)對收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並通過審核的,從收養登記手續完成後的次月起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月進行社會化發放。(2)對超出收養登記日期6個月申請並通過審核的,從通過審核之日的次月起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月進行社會化發放。4.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補助費:(1)被收養的殘疾兒童年滿18周歲或被收養的患病兒童疾病痊癒、完全康復年度期滿的。(2)被收養的殘疾兒童死亡的。(3)因收養人和配偶死亡、失蹤、殘疾、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或被依法剝奪監護權等情形,被收養的殘疾兒童重新納入孤兒生活保障範圍的。(4)其他應當停止撥付補助費的情形。
(二)手術申報和資助:被收養的殘疾兒童因病住院手術,具有手術適應症的,收養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手術資助(第七條 醫療康復費用的自付部分)申請。市民政局根據縣級民政部門申報,參照《山東省“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畫”項目實施細則》的報銷標準予以報銷。
(三)被收養殘疾兒童擬享受本辦法的第四條(落戶)、第六條(就學)、第八條(助學)、第九條(就醫)、第十條(醫保、殘聯)、第十一條(醫保)、第十二條(康復)的待遇,可由收養監護人分別向當地公安、教育、民政、衛生與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提出申請,並由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落實。
(四)資金保障:被收養殘疾兒童的收養評估費、補助費、醫療費的自付部分、助學金等上述條款的支出,納入市縣兩級兒童福利工作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建立家庭收養殘疾兒童養育情況監督指導機制。對被收養殘疾兒童的家庭,市民政局每年走訪1—2次,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走訪2—4次,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每季度走訪1次,城鄉社區居委會每月走訪1次,同時建立檔案、納入考評。各級通過走訪了解家庭養育、教育等情況,及時向收養人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如發現有虐待被收養殘疾兒童的行為,應及時向收養人提出警告並向上級報告;對於嚴重侵害殘疾兒童的,要依法解除收養關係,並追究收養監護人和相關家庭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家庭收養殘疾兒童政策的組織實施和後續服務等工作;根據自身職責,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引導公民轉變收養觀念,激發社會愛心和熱心。對家庭收養殘疾兒童事跡突出的,採取適當形式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