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

《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是山東省民政廳、公安廳為了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做好收養評估工作、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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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信息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的通知
魯民〔2018〕106號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
現將《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18年12月14日

辦法印發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的通知
魯民〔2021〕43號
各市民政局:
  現將《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2021年5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內地居民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收養子女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以及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收養評估包括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期調查。
  第四條 收養評估對象是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五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申請人應當配合收養評估開展。
  第七條 收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預算,不得向收養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收養評估小組應當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編人員。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第三方機構應當選派2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開展評估活動。
  第九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業務範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者評估,或者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收養評估過程中,由於評估人員離崗等原因無法繼續參與評估的,應當選派其他符合條件的評估人員替補參與評估,已經開展的收養評估工作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評估人員、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與收養申請人、送養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收養能力評估
  第十二條 收養能力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以下情況: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情況、撫育計畫、鄰里關係、社區環境等。
  第十三條 收養能力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評估意見。
  (一)書面告知。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後,經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向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評估通知書》(附屬檔案1),告知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同時向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發出《開展收養評估通知書》(附屬檔案2),告知其組織開展收養評估。
  (二)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收養評估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提交《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附屬檔案3),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並做好提供相關查驗材料的準備工作。
  逾期未提交《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收養評估。
  (三)實施評估。根據收養評估需要,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可以採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信息核查等多種方式,全面了解收養申請人的情況。
  (四)評估意見。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20日內,根據收養能力評估參考指標(附屬檔案4)評分,提出收養能力評估是否合格的意見,並報民政部門。
第四章 融合期調查
  第十四條 收養能力評估合格的,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應當進行收養登記前融合,融合期不少於30日。
  送養人與收養申請人應當簽訂《融合期臨時撫育照料協定》(附屬檔案5)。收養申請人應當按照協定約定,認真履行臨時撫育照料職責。
  第十五條 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通過實地走訪、聽取收養關係當事人反饋、鄰里訪談等方式開展融合期調查。
  根據實際需要,送養人可以參與融合期調查。
  第十六條 融合期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收養申請人撫育照料被收養人情況、被收養人與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處情況、收養申請人收養意向、被收養人收養意願等。
  第十七條 融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評估人員應當根據調查情況,提出融合情況調查意見。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聽取並尊重被收養人意見。
第五章 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完成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期調查的,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和調查情況製作收養評估報告(附屬檔案6)。
  收養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等;附屬檔案部分包括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錄像等資料及各項證明材料的複印件等。評估報告應當由評估人員共同簽名,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應當加蓋第三方機構公章。
  第十九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收養能力評估合格且融合成功的,綜合評估合格,按照規定進入收養登記辦理程式;收養能力評估不合格或者融合不成功的,綜合評估不合格,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綜合評估不合格有異議的,收養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覆核一次。民政部門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
  第二十二條 收養登記辦理前,如果收養申請人個人或者家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足以對其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收養申請人應當主動告知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並提交相關材料。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變化情況重新作出綜合評估結論。
第六章 強制報告及終止情形
  第二十三條 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二)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六)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八)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存在前款規定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養評估終止:
  (一)綜合評估結論為不合格且未申請覆核的;
  (二)綜合評估結論經覆核仍為不合格的;
  (三)送養人提出終止送養的;
  (四)收養申請人放棄收養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和管理。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對受委託第三方履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可收養兒童信息發布、申請人提出收養申請、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提交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套用山東省兒童收養信息系統。
  收養申請人應當在選定意向兒童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完成規定證件和證明材料提交,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收養。民政部門應當在收養申請人證件和證明材料提交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初審。
  第二十七條 開展收養評估工作應當使用統一制式文本。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收養評估報告和有關資料與收養登記檔案同步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評估人員有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敲詐勒索、隱瞞實情、泄露信息和個人隱私等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沒有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不少於”“內”“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印發的《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的通知》(魯民〔2018〕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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