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是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加強收養登記管理,持續深入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印發的辦法。
《收養評估辦法(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評估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辦法解答,
發布通知
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收養評估辦法(試行)》已經民政部第26次部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民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並做好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的培訓,加強對收養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收養評估辦法(試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反饋民政部。
民 政 部
2020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收養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但是,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五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
第六條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收養評估小組應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編人員。
第七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業務範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者評估,或者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以下情況: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畫、鄰里關係、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
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融合的時間不少於30日。
第九條 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一)書面告知。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後,經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同時書面告知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
(二)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選派2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開展評估活動。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由收養評估小組開展評估活動。
(三)實施評估。評估人員根據評估需要,可以採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評估,全面了解收養申請人的情況。
(四)出具報告。收養評估小組和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情況製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收養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等;附屬檔案部分包括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參與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公章。民政部門自行組織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收養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
第十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二)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六)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八)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存在前款規定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二條 評估人員、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與收養申請人、送養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和管理。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對受委託第三方履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開展收養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地方收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民政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沒有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情況細化、補充收養評估內容、流程,並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發〔2015〕16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收養是依法確立擬制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評估事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加強收養登記管理,持續深入規範收養評估工作,民政部印發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辦法》強調,收養評估內容含收養申請人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畫、鄰里關係、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收養評估流程含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方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等情形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
《辦法》要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安排相應的收養評估工作經費,開展收養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情況細化、補充收養評估內容、流程,並報民政部備案。《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一、請介紹一下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政策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兒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關乎民族的延續、事業的傳承,必須高度關心重視,全社會都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關愛,讓他們都能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收養直接關係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為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更好把握收養人“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2006年以後,上海、江蘇、廣東等省市先後嘗試開展收養家庭評估工作,民政部於2012年、2014年分兩批在全國28個省份開展了收養評估試點,2015年印發了《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的通知》。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從法律上確立了收養評估制度,進一步夯實了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的職責。為全面貫徹落實《民法典》規定,更好把握收養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民政部研究印發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請問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印發《辦法》,規範收養評估工作,是民政部門貫徹落實《民法典》、更好履行法定職責的必然要求,是更好保障被收養未成年人權益的現實需要,對於更好推進我國新時期收養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民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是民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印發《辦法》,明確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評估形式、內容、流程、時限等,細化收養評估要求,壓實民政部門責任,為各級民政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依法開展收養評估提供基本遵循,指引規範各地民政部門在法律框架內開展評估工作,有利於促進地方民政部門更好做到依法開展工作和發揮自身能動性的有機統一,不斷提升民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有利於進一步形成以被收養未成年人為中心的收養觀念。印發《辦法》,嚴格依法開展收養評估工作,更好把握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一步強化“有能力才能收養”、“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收養”、“有利於被收養人才能收養”的認識,有利於引導改變當前部分家庭完全從滿足自身需要出發、忽視被收養未成年人需求的觀念,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在全社會形成以被收養未成年人為中心的收養理念。
(三)有利於進一步夯實收養評估制度、推進完善我國收養制度。《民法典》首次從法律層面對收養評估作出規定,為民政部門探索完善收養評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印發《辦法》,進一步確立收養評估應當遵循的原則,圍繞收養人有無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明確收養評估基本框架和方向,夯實民政部門收養評估方面職責,有利於各地更加聚焦探索收養評估制度,更為有效積累收養評估實踐經驗,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完善我國收養制度。
三、請問《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中國境內收養均要進行收養評估。目前,收養申請人主要包括中國內地居民,華僑,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對於不同類型的收養主體,《辦法》根據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一是中國內地居民收養,應當適用《辦法》。二是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出具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評估;未出具收養評估報告僅提供證明材料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證明材料進行評估。三是外國人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限制。故《辦法》規定,收養繼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進行評估。
四、請您介紹一下開展收養評估的原則、形式和內容分別是什麼?
答:(一)收養評估應遵循的原則:一是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這是統領收養工作的基本原則。地方民政部門和受委託第三方機構及評估人員在實踐中要將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體現到收養評估工作的方方面面。二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的原則。評估人員、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與收養申請人、送養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同時,評估人員應根據了解到的收養申請人的客觀情況,運用專業知識做出判斷。三是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原則。民政部門、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以及評估人員在收養評估過程中接觸了解到收養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只能用於收養評估及收養登記辦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外界公開,向其他人員透露。
(二)收養評估的形式:《民法典》規定,收養評估由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辦法》規定,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受委託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條件。
(三)收養評估的內容。《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的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畫、鄰里關係、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吸納部分地方經驗做法,《辦法》把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融合情況作為評估內容,納入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中一併考慮,規定融合時間不少於30日,由於《辦法》明確收養評估報告出具時間為收養人確認同意接受評估之日起60日,故實際融合期間為不少於30日,不多於60日。
五、請您簡要介紹一下開展收養評估的流程是什麼?
答:根據《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始於收養關係人提出收養登記申請後,終於收養登記完成前,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一是書面告知。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後,經初步審查,未發現直接違反收養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同時書面告知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二是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的,第三方機構選派人員;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由評估小組開展評估活動。三是實施評估。評估人員根據需要,採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評估,全面了解收養申請人的情況。四是出具報告。收養評估小組和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根據評估情況製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
六、請問收養評估報告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故《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並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小組或受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交收養評估報告後,民政部門應當對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進行審查。對收養評估報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況,民政部門也可以要求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補充。
七、請問收養評估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時報告?
答:《辦法》規定,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賭博、嫖娼等惡習,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等九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為了保護與收養申請人正在融合的未成年人,《辦法》規定,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收養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實踐性非常強的工作,隨著收養評估實踐的不斷深入,對收養評估工作的認識也將不斷深化。民政部將緊密跟蹤《辦法》實施,及時完善相關規定。此次《辦法》中之所以加上“試行”兩字,也是希望通過一段時間的實施,在適當時機對《辦法》再作調整,使其更加完善。希望收養申請人及其他收養關係當事人多一些理解,給收養評估工作更多支持配合,民政部門及評估人員將秉持最有利於收養人的原則,不斷提升收養評估工作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務保障被收養未成年人切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