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

《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是為規範收養評估工作,提升收養登記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被收養兒童合法權益,福建省出台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
  • 出台時間:2022年8月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8月,福建省出台《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開展收養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應選派2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開展評估活動。評估內容由收養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收養動機和準備、職業與經濟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撫育計畫與教育能力、居住狀況、親鄰關係、道德品行和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10大項33個子項的評分指標構成,並明確了分值權重和打分標準。收養評估得分8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下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根據規定,收養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申請人應當有強烈的收養意願,且對收養可能存在的不適應情況能有足夠的認識。收養申請人為烈士、因公犧牲人員父母或失獨家庭的,在同等評估分值下,應當給予優先。
《辦法》還明確了否決性指標。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估資格:一是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行為的;二是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三是有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行為的;四是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五是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行為的;六是有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其他對未成年人成長不利惡習行為的;七是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
《辦法》明確民政部門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管理和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督責任。收養申請人如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等情況將會被納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評估機構如有違規收費或者違反評估規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泄露當事人隱私等行為的,將解除收養評估委託協定,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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