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是海南省民政廳於2021年9月30日印發的辦法。

《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居民在海南省內收養子女。但是,收養繼子女的除外。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實施辦法》指出,收養申請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並向通過初審的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評估通知書》,告知將對收養申請人收養能力進行評估,同時告知評估內容、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等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民規〔2021〕3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現將《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反饋。
海南省民政廳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完善收養程式,規範收養評估行為,更好地保障被收養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居民在海南省內收養子女。但是,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五條 開展收養評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地方收養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民政部門預算。
第二章 評估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收養評估小組應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編人員。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圖片解讀
第七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業務範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者評估,或者具備收養能力評估項目的相關經驗;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承擔收養評估的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二)從事社會調查或者評估、婚姻家庭類事務調解工作2年以上。
第三章 評估流程及方式
第九條 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收養申請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向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評估通知書》(附屬檔案1),告知將對收養申請人收養能力進行評估,並告知評估內容、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等信息。
第十一條收養申請人自收到《收養評估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評估人員共同確定辦理收養評估手續時間,並在實施收養評估手續前準備好通知書中所列材料。
收養評估人員應當按照約定時間為收養申請人辦理收養評估手續,通知所列材料齊全的,與收養申請人簽署《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附屬檔案2)和《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託書》(附屬檔案3)。
收養申請人逾期未準備好通知所列材料或者不簽署《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和《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託書》的,視為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並作自動放棄收養申請處理。
夫妻雙方申請收養評估的,應當共同到場辦理收養評估手續。夫妻一方無法到場的,另一方可持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代為辦理,且夫妻雙方應當配合評估人員通過視頻網路途徑聯絡無法到場一方,確認其收養意願。
第十二條收養評估機構、評估小組應當自《收養評估授權委託書》、《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人確認同意進行委託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第十三條 評估人員運用面談、查閱資料和走訪等形式進行綜合評估。
(一)面談。主要通過聽取個人陳述、深度訪談等形式進行,對象為收養申請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二)查閱資料。查閱收養申請人按照《收養評估通知書》提交的材料。根據收養評估申請人的授權,核查收養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及任職情況、受教育狀況、有無故意犯罪記錄、住房、收入及家庭財產狀況、個人徵信等情況。
(三)走訪。實地查看收養申請人家庭居住環境,徵求收養申請人親屬、所在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填寫《走訪了解收養申請人生活情況的談話記錄》(附4)。
第四章 評估內容
第十四條 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年齡、受教育程度、興趣愛好以及人際溝通能力。
收養申請人須年滿三十周歲。按照海南省當前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推算,收養申請人至少可以撫養被收養人至成年。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除外。
第十五條 收養申請人應當有強烈的收養意願,且對收養可能存在的不適應情況能有足夠的認識。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護被收養人的權益,提供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和健康成長的條件。明確承諾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
第十六條 收養申請人一般應當有穩定的職業、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平均中等以上。
無穩定職業的收養申請人應說明經濟來源,如遺產繼承、股東收入等,證明其收入穩定,且參加了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收養申請人夫妻雙方應當對婚姻具有較高的滿意度,且有家庭責任感。
夫妻雙方的婚史情況應當如實告知,若有婚變,需說明發生的原因。
第十八條 收養申請人應當具有能夠履行監護職責的健康身體,在體能、智慧型和心理方面沒有不利於撫育和照顧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因素。
收養申請人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不得收養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 收養申請人一般應當受過初等以上教育,具備撫育兒童的基本常識和教育能力,對被收養人有明確的教育培養、生活照料等撫育計畫。
第二十條 收養申請人一般應當有固定的自有住房,居住地區有較為完善的教育、衛生醫療機構,公共服務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收養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品德品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在審查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行為的;
(二)有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三)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四)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行為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六)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
(七)有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身心健康的行為;
(八)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存在前款規定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章 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估人員根據《收養家庭評估指標》(附屬檔案5),對收養申請人家庭整體情況作出真實全面評估後形成綜合評估材料,由收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小組製作書面的《收養評估報告》(附屬檔案6)。
前款《收養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詳細的收養申請人情況和評估結論,附屬檔案部分包括各項證明材料的複印件、訪談筆錄、影像資料等。
第二十三條《收養評估報告》評估意見由進行評估的工作人員共同簽名。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的,由機構負責人簽署評估結論,並加蓋公章。收養評估得分80分(含)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下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第二十四條 《收養評估報告》從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收養申請人在辦理收養登記前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應及時與收養評估機構聯繫並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五條 收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小組出具《收養評估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達收養登記機關,一份送達收養申請人,另一份評估機構留存。
第六章 評估後融合
第二十六條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評估報告》後,應通知送養人與評估合格的收養申請人簽訂《融合期間委託監護協定》(附屬檔案7),將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融合的時間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七條融合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由受委託的收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小組對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融合情況進行回訪。出具《融合回訪報告》(附屬檔案8),提交收養登記機關。
第二十八條收養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小組在融合期回訪時如果發現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不能融合的,或者收養申請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被收養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收養登記機關報告,收養登記機關應終止收養程式,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被收養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收養申請人、送養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條收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在評估中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收養登記機關應加強對收養評估機構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應建立監督和考核約束機制,對評估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檢督查。
第三十一條收養評估機構有違規收費或違反評估規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泄露當事人隱私等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解除收養評估委託協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收養申請人對收養登記機關、收養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在收養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收養登記機關、福利機構所屬民政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檢舉或投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沒有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收養評估通知書
2.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
3.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託書
4.走訪了解收養申請人生活情況的談話記錄
5.收養家庭評估指標
6.收養評估報告
7.融合期間委託監護協定
8.融合回訪報告

內容解讀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印發《實施辦法》的政策背景是什麼?
答:收養工作直接關係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關乎民族的延續、事業的傳承,必須高度關心重視,全社會都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關愛,讓他們都能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為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更好把握收養人“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從法律上確立了收養評估制度,進一步夯實了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的職責。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印發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各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情況細化、補充收養評估內容、流程等”。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通知要求,加強海南省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省民政廳制定印發了《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中國境內收養均要進行收養評估。目前,收養申請人主要包括中國內地居民,華僑,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對於不同類型的收養主體,《實施辦法》根據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一是中國內地居民收養,應當適用《實施辦法》。二是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出具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評估;未出具收養評估報告僅提供證明材料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證明材料進行評估。三是外國人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限制。故《實施辦法》規定,收養繼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進行評估。
三、開展收養評估的形式和內容分別是什麼?
答:(一)收養評估的形式。《民法典》規定,收養評估由民政部門依法進行。《實施辦法》規定,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受委託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條件。
(二)收養評估的內容。《實施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的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畫、鄰里關係、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
四、開展收養評估的流程是什麼?
答: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始於收養關係人提出收養登記申請後,終於收養登記完成前,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一是書面告知。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後,經初步審查,未發現直接違反收養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同時書面告知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二是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的,第三方機構選派人員;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由評估小組開展評估活動。三是實施評估。評估人員根據需要,採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評估,全面了解收養申請人的情況。四是出具報告。收養評估小組和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根據評估情況製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
五、收養評估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時報告?
答:《實施辦法》規定,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賭博、嫖娼等惡習,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等九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為了保護與收養申請人正在融合的未成年人,《辦法》規定,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收養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實踐性非常強的工作,隨著收養評估實踐的不斷深入,對收養評估工作的認識也將不斷深化。省民政廳將緊密跟蹤《辦法》實施,及時完善相關規定。此次《實施辦法》中之所以加上“試行”兩字,也是希望通過一段時間的實施,在適當時機對《實施辦法》再作調整,使其更加完善。希望收養申請人及其他收養關係當事人多一些理解,給收養評估工作更多支持配合,民政部門及評估人員將秉持最有利於收養人的原則,不斷提升收養評估工作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務保障被收養未成年人切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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