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貴州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可以更好地全面評估收養人“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於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
  • 施行時間:2021年12月1日
辦法內容
《實施辦法》界定了收養評估的適用範圍,並明確了評估形式及要求。
收養評估分為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
收養能力評估包括收養動機、年齡、健康狀況、婚姻家庭關係、道德品行、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住房條件、子女情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畫、鄰里關係等12項指標;融合情況評估包括為被收養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和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顧的情況,預防和制止被收養人沉迷網路、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的情況,保障被收養人受教育權的情況等10項指標。
評估人員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20日內完成收養能力評估。收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融合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不計入評估周期)到民政部門辦理融合手續,簽訂融合期臨時撫育照料協定,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融合期不少於30日。
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融合情況應當徵求被收養人意見。對收養評估不合格有異議的,收養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意見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民政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並陳述理由。
民政部門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覆核,並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覆核結果。
收養申請人具有願意收養殘疾兒童或者學齡兒童、失獨家庭、曾因涉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工作獲得過國家機關表彰獎勵等三種情形之一的,可優先配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