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

《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完善收養登記程式,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收養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2日,安徽省民政廳等八部門印發《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民政廳等八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民兒童字〔2023〕48號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醫保局、婦聯、殘聯:
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民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司法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婦女聯合會
安徽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3年11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完善收養登記程式,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收養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中國內地居民在安徽省收養子女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第二章 評估機構(單位)和人員
第五條 收養評估(含融合期評估、回訪評估)由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承擔;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由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與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
第六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業務範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評估,或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符合參與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資質條件相關規定;
(六)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擔收養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是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並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
(二)具有社會工作師、婚姻家庭諮詢師、心理諮詢師、律師資格,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三)從事社會調查或者評估、婚姻家庭類事務調解工作2年以上。
第八條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參照第三方機構評估的程式和內容開展評估工作。收養評估小組應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編人員。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九條 收養申請人的收養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養動機
收養申請理由適當、動機純正、心理準備充分,對收養可能存在的不適應情況,如兒童行為問題和身體疾病問題等有足夠認識。明確承諾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兒童。
(二)道德品行
1.品行良好,符合中國公民基本道德規範,能夠承擔教育子女的責任。
2.能夠遵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和健康成長的條件。
(三)受教育程度
收養申請人的年齡、個人生活和工作經歷、受教育情況等。
(四)健康狀況
1.收養申請人身心健康,能夠履行監護職責。
2.與被收養人同住的家庭主要成員的健康狀況良好,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情況。
(五)經濟及住房條件
1.收養申請人有固定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收養申請人無固定職業的,應說明經濟來源,如繼承遺產、股東收入等,證明其收入穩定且繳納了社會保險。
2.有相對固定的居住場所,能夠為被收養人提供較好的居住成長環境。
(六)婚姻家庭關係
1.夫妻雙方對婚姻的態度及滿意程度,有家庭責任感,家庭和睦。
2.夫妻雙方婚史狀況,現有婚姻持續時間及對現有婚姻的態度。
3.收養申請人與父母、兄弟姐妹的關係和睦。
(七)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
1.主要家庭成員情況。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收養意願的態度。
(八)撫育計畫
1.具備一定的養育知識或相關養育經驗。
2.已做好相應養育安排。
(九)鄰里關係
收養申請人與同事、鄰里之間的關係融洽。
(十)社區環境
收養人常住地所在村(社區)周邊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齊全,環境良好。
第十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或民政部門收養評估小組應按照評估情況,對《安徽省收養能力評分表》(附屬檔案1)中基本指標26項、加分指標2項和否決性指標12項,進行量化評估。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一條 送養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送養人應通過安徽省收養評估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公開徵集收養申請人。送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在擬送養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將可被收養人基本情況錄入系統,並將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等相關材料送交民政部門進行審核。民政部門審核通過後方可發布信息。
第十二條 收養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申請人應當登錄安徽省收養評估系統,實名註冊,註冊成功後可瀏覽系統中可被收養人基本信息,選定意向被收養人。
民政部門根據系統內申請時間排序,依次對收養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查。如申請人數達到5人以上,民政部門對提交申請的前5個家庭,先行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合格的,在收養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組織開展評估。如前5個家庭中有主動放棄申請或初步審查不合格的,根據系統內申請順序,依次遞補,直至滿足5個收養評估對象。如3個月滿,申請人數未達到5人,將根據實際申請人數,開展收養能力評估。
第十三條 進入初步審查環節的申請人,需到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填寫《收養申請》(附屬檔案2),按要求提交相關證件及材料。民政部門經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向收養申請人發放《收養評估通知書》(附屬檔案3),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應當同時告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
第十四條 收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收養評估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填寫《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附屬檔案4)、《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附屬檔案5),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申請人逾期未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評估。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30日內,選派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的評估人員,運用面談、查閱資料和實地走訪等形式,對收養申請人進行綜合評估,全面了解評估對象的情況。
第十六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安徽省收養能力評分表》對申請收養家庭整體情況做出真實全面評估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經機構負責人批准,將《收養評估結論通知書》(附屬檔案7)送達評估對象,並將覆核受理方式、時間、地點等告知評估對象。評估對象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收養評估結論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申請覆核,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覆核申請權利。民政部門應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論告知評估對象。
覆核小組成員不得與初次收養評估成員重複。
第十七條 評估對象不申請覆核、覆核完畢或覆核期限屆滿的,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人簽署評估結論,由參與評估人員簽名、加蓋機構公章,形成正式《收養評估報告》(附屬檔案6)。報告內容包括正文和附屬檔案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等;附屬檔案部分包括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收養評估報告》一式兩份,一份提交民政部門,另一份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留存。
第十八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
第十九條 符合送養條件的生父母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由送養人與收養人到被收養人生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經初審合格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需要民政部門幫助尋找收養家庭的,在徵得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後,參照兒童福利機構送養程式開展收養家庭徵集及收養評估工作。
民政部門和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為評估對象提供必要的諮詢和幫助,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五章 融合期及回訪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在收到收養評估報告後,應當詳細閱讀和審查,根據評估機構對評估對象評分從高到低排序,選取綜合評估第一名且綜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家庭為擬收養家庭開展收養融合;收養社會散居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綜合得分不低於75分。
第二十一條 收養兒童福利機構內兒童的,由兒童福利機構與擬收養家庭協商確定融合方式,簽署《融合期間委託照護協定》(附屬檔案8),兒童福利機構應按照當地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向融合家庭支付被收養人基本生活費用;收養社會散居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由送養人與擬收養人自行商定融合方式,簽署融合期協定。融合期不少於30日,確有必要延長的,經雙方同意後可以續簽,總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二條 融合期間,評估機構依據下列內容,對收養關係當事人的融合情況進行評估:
(一)被收養人的適應情況;
(二)為被收養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情況;
(三)為被收養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顧情況;
(四)教育和引導被收養人愛國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為習慣情況;
(五)預防和制止被收養人沉迷網路、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情況;
(六)其他家庭成員對其履行監護責任的看法與支持情況;
(七)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保障被收養人受教育權的情況;
(八)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作出與被收養人權益相關決定時,尊重被收養人意見的情況;
(九)有無疏於照看、忽視、脅迫、拐賣、凌辱被收養人,以及歧視女性被收養人或者殘疾被收養人的行為;
(十)有無對被收養人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
(十一)有無其他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行為。
第二十三條 融合期間,第三方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小組應當採取實地走訪、聽取擬收養關係當事人反饋、鄰里訪談等方式,對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融合情況進行調查記錄。融合期結束後,對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融合情況進行回訪,並出具《融合期評估意見》(附屬檔案9)。根據實際需要,收養評估人員可以邀請送養人共同參與融合評估,並聽取送養人意見。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同意。融合評估良好的,按規定確定為最終收養家庭,辦理收養登記。融合評估結果或收養家庭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不利於收養的,取消其擬收養家庭資格。收養兒童福利機構內棄嬰、兒童的,依據收養申請家庭綜合評估得分位次遞補進行融合,原則上只遞補一次。
收養評估和融合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融合期間,評估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存在不履行臨時撫育照料義務或其他不利於被收養人等情形的,應當第一時間向民政部門報告,結束融合;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被收養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五條 《收養評估報告》《融合期評估意見》是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辦理登記後,民政部門要將《收養評估報告》《融合期評估意見》與收養登記相關材料同步歸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 擬評估對象故意不配合評估工作的,取消其本次評估對象資格;擬融合家庭不配合開展融合或已被確定為收養人的申請人不配合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收養申請。以上情況納入對其再次收養能力評估的參考因素。
第二十七條 兒童福利機構送養兒童通過收養回歸家庭後,民政部門應對收養家庭進行回訪,了解被收養人成長狀況。回訪時,如果發現收養人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或者收養家庭出現重大變故,不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切實加強對收養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保持收養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公平的立場,民政部門按照履職要求,對收養評估工作進行監管,對第三方評估機構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檢督查、對評估形成的材料進行覆核、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走訪。市級民政部門要對所轄縣(區)收養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地民政部門在辦理收養登記過程中,發現疑似被拐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偵查、採集DNA等工作。
第三十條 收養申請人對第三方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在收養評估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或投訴。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因弄虛作假影響收養評估工作的,或因違規操作、敲詐勒索、隱瞞實情等行為嚴重影響評估結果公平公正的,或者有泄露信息和個人隱私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收養能力評估(含融合期評估、收養家庭回訪)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解決,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民政部門預算。民政部門或評估機構不得向收養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安徽省收養子女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沒有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醫保局、省婦聯、省殘聯等部門負責解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皖民務字〔2021〕68號)同時廢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安徽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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