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是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提出的意見。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醫療保障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於2019年6月1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8日
  • 印發機關: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檢等12部門
  • 發文字號:民發〔2019〕62號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醫保局、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醫保局、團委、婦聯、殘聯: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保障對象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由各地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二、規範認定流程
(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以及死亡、失蹤等情況進行查驗。查驗一般採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以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親屬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併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定公示環節。
(三)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範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託的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三、突出保障重點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要,按照與當地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確定補貼標準,參照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辦法確定發放方式。中央財政比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測算方法,通過困難民眾救助補助經費渠道對生活困難家庭中的和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適當補助。生活困難家庭是指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者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其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補貼標準全額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兒童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養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養待遇之後根據人均救助水平進行重新計算,補差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分類落實資助參保政策。重點加大對生活困難家庭的重病、重殘兒童救助力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有效銜接,實施綜合保障,梯次減輕費用負擔。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及康復救助等相關政策。
(三)完善教育資助救助。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納入教育資助範圍,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助學金、減免學費政策。對於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多種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將義務教育階段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列為享受免住宿費的優先對象,對就讀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職學校)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根據家庭困難情況開展結對幫扶和慈善救助。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依法完成義務教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政策。
(四)督促落實監護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監護資格。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因此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送養工作指導,創建信息對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養兒童和送養人意願的前提下,鼓勵支持有收養意願的國內家庭依法收養。加大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力度,及時幫助兒童尋親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義務,並將其納入重點關愛對象,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每季度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回訪,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最佳化關愛服務機制。完善法律援助機制,加強對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殘疾兒童權益,大力推進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康復和特教服務機構等服務平台作用,提供政策諮詢、康復、特教、養護和臨時照料等關愛服務支持。加強家庭探訪,協助提供監護指導、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加強精神關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社會動員優勢,引入專業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提供心理諮詢、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專業服務,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及時研究解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抓緊制定政策措施,切實貫徹與當地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要求,加強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有效銜接,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業務流程,健全跟蹤調研和督促落實機制,確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部門協作。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資格確認、生活補貼發放、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認定過程中處境危急的兒童,應當實施臨時救助和監護照料。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宣告兒童父母失蹤、死亡及撤銷父母監護權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及時將法律文書抄送兒童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支持起訴維護合法權益,對有關部門不履行相關職責的應當提出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公安部門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尋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通過信息共享、書面函復等途徑,向民政部門或相關當事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等相關工作。共青團應當充分動員青年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指導少先隊組織,依託基層青少年服務陣地,配合提供各類關愛和志願服務。婦聯組織應當發揮村(居)婦聯主席和婦聯執委作用,提供親職教育指導、關愛幫扶及權益維護等服務。公安、司法、刑罰執行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涉案人員子女或者涉案兒童屬於或者可能屬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地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司法、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為開展查驗工作提供支持,切實讓數據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腿。
(三)加強監督管理。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對於監護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補貼發放至其監護人,並由監護人管理和使用;監護人沒有能力支配的,補貼發放至兒童實際撫養人或撫養機構,並明確其對兒童的撫養義務。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加強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紙、電台、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大力開展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其監護人準確知曉保障對象範圍、補助標準和申請程式。動員引導社會力量關心、支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幫扶救助工作,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營造良好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制定完善本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民政部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督促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附屬檔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法務部 財政部 醫療保障局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
2019年6月18日

內容解讀

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政部10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並回應社會關切。民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高曉兵表示,我國將從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制度。
服刑在押等人員子女納入保障範圍
據介紹,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不能正常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通俗地講就是“事實孤兒”。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事實孤兒”約有50萬名。
這是我國首次就加強“事實孤兒”保障工作出台專門意見。高曉兵介紹,《意見》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強化基本生活保障。明確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的生活補貼。
二是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
三是完善教育資助的救助。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納入教育資助的範圍,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的幫扶體系。
四是督促落實監護的責任。要求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次《意見》還明確將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人員的子女納入保障範圍。
“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加強對這類未成年人的幫扶救助,這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高曉兵表示,加強服刑人員未成年人子女的關懷,還能從源頭上解除服刑人員的後顧之憂,促進他們安心服刑,積極改造,早日回歸社會,家庭團聚,再次擔負起監護照料子女的法律責任。
生而不養,三類父母將被聯合懲戒
對兒童的撫養責任首先是父母的責任,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的責任。
《意見》提出要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明確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民政部門可依法追索撫養費。
高曉兵介紹,《意見》根據有關的規定,主要對三類人員實行失信懲戒。第一類惡意、故意棄養孩子的父母,這類父母是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不履行撫養和監護的責任;第二類是長期不與家庭和孩子聯繫的父母;第三類是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的資金、物資和服務的父母及其監護人。
高曉兵表示,對這三類人員實行聯合懲戒,有利於教育引導和警示失職父母依法履行責任的義務,有利於督促失聯父母及時與家庭聯繫,有利於保證各方面的資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實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上。
高曉兵強調,這些措施不是唯一的處罰措施,如果以上三類人員違反了兒童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將同時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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