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6〕3號印發《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保障對象、保障措施、辦理程式、經費保障、工作要求6部分。

保障措施是:實施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制度;開展困境兒童委託養育模式;落實困境兒童醫療康復政策;做好睏境兒童教育權益保障;健全困境兒童保護髮現預警機制;凝聚困境兒童精神關愛合力;加強困境兒童服務能力建設。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6〕3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2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成辦發〔2016〕3號
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完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成委發〔20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權益優先、分類保障、城鄉並重、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擴大兒童福利保障對象,將生存困難、監護缺失、成長障礙等生活或發展遇到困難的兒童納入保障範圍,改善困境兒童生活狀況,逐步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格局,共同推進適度普惠的兒童福利事業協調發展。
二、保障對象
具有我市戶籍、未滿18周歲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兒童,納入困境兒童分類保障範圍。
(一)一類對象: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兒童。
1.重病。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臟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3萬元(重病條件下同)。
2.重殘。殘疾等級為國家殘疾標準一級和二級(重殘條件下同)。
(二)二類對象:非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
1.父母雙方因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或長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下同)等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長期患重病等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困境兒童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保障範圍:
年滿18周歲的(18周歲前已納入保障範圍、18周歲後仍在高中、職高、中專和大學專科、本科階段就讀的,繼續享受保障政策直至畢業);依法被收養的;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刑滿釋放或強制戒毒結束的;家庭生活狀況改善有撫養能力的;兒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癒的;其他應退出的情形。
三、保障措施
(一)實施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制度。一類對象、二類對象分別參照當年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30%、70%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不計入低保補助金)。將低保邊緣家庭的困境兒童納入低收入群體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保障範圍、提高補貼標準。[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
(二)開展困境兒童委託養育模式。二類對象在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區(市)縣政府可通過簽訂委託代養協定,將困境兒童委託縣級綜合社會福利中心或有意願且符合條件的家庭代為養育,並給予一定補貼。[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各區(市)縣政府]
(三)落實困境兒童醫療康復政策。政府扶助二類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補貼;符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給予醫藥費報銷。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進一步強化殘疾兒童的搶救性康復工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殘聯,各區(市)縣政府]
(四)做好睏境兒童教育權益保障。確保適齡困境兒童正常入學,並優先將其納入教育資助體系,落實國小至大學畢業期間相關資助幫扶政策。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建設,將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困境重殘兒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非定向慈善捐贈助學資金應優先照顧困境兒童。[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市慈善總會,各區(市)縣政府]
(五)健全困境兒童保護髮現預警機制。全面開展未成年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區(市)縣可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加大對困境兒童家庭排查力度,強化家庭監護責任,發揮家庭監護主體作用,對尚未落實監護人的困境兒童,要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的要求落實監護人;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要實施監督干預,並依法處理監護人。建立困境兒童排查發現預警機制,對排查出的問題及時甄別和預警,並採取措施及時對困境兒童給予救助和幫護。進一步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堅持非訟援助與訴訟援助相結合、以非訟援助為主,支持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使困境兒童得到迅速有效的法律援助保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區(市)縣政府]
(六)凝聚困境兒童精神關愛合力。充分發揮關工委、教育、司法、婦聯、團委等部門職責,針對困境兒童的特殊困難、實際需要和成長需求,組織專業社工心理諮詢服務、志願者服務及校園結對幫扶等活動,幫助其克服成長過程中出現的生理、心理偏差,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切實做好服刑、戒毒人員子女幫扶工作,彌補其監護人或臨時監護人因親情溝通不足而留下的缺陷,改善其成長環境。大力倡導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及熱心人士參與或開展不同形式的兒童關愛活動,讓困境兒童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婦聯、團市委、市關工委,各區(市)縣政府]
(七)加強困境兒童服務能力建設。構建兒童福利服務指導體系,加強市、縣兩級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指導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開展兒童福利服務工作。依託社區綜合服務平台,建立社區困境兒童需求與服務保障對接機制,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臨時照料、康復保健、心理疏導、政策諮詢、技能培訓等服務。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服務保障工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婦聯、團市委、市殘聯,各區(市)縣政府]
四、辦理程式
(一)申請。由困境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行動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委會轉交申請。申請人除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外,還需根據申請類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 低保人員應提供低保證;
2. 重殘人員應提供被鑑定為國家殘疾標準一級、二級的殘疾證(二代);
3. 重病人員應提供申請之日前1年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治療及費用報銷等證明;
4. 父(母)死亡或失蹤的,應提供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蹤證明;
5. 父(母)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公安機關強制戒毒證明。
(二)受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明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區(市)縣民政部門覆核;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在收到核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明確覆核意見,覆核通過的,從次月起向困境兒童發放生活補貼。
受理過程中,對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申請人退回有關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困境兒童分類保障辦理程式細則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五、經費保障
(一)經費渠道。困境兒童分類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納入各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市財政給予一定補貼(成都高新區全額自行承擔)。市財政對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按發放總額的30%給予補助,對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和成都天府新區按發放總額的50%給予補助,對青白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崍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按發放總額的80%給予補助。
(二)發放方式。困境兒童生活補貼發放工作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可採取社會化發放的方式進行,確保生活補貼發放到困境兒童個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把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作為改善民生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實;市和區(市)縣民政部門要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協作意識,主動參與做好睏境兒童服務保障工作,形成分工明確、責任到位、齊抓共管、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各區(市)縣政府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強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完善兒童福利服務指導體系。
(二)抓好政策落實。各區(市)縣政府要落實保障資金,動態掌握本轄區困境兒童及家庭的基本情況,嚴把審核關,按照程式和規定辦理髮放和停發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手續,嚴禁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要強化檔案資料管理,做到困境兒童及家庭基礎信息完整、申請審核手續完善、相關證明材料齊全。市級有關部門要協助做好睏境兒童分類保障政策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困境兒童成長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讓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都享受到政府的保障措施,實現滿覆蓋、無遺漏;要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確保資金使用規範、有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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