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屬性: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逐步健全,廣大兒童合法權益...
(一)韶關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市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二)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三)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
韶關市民政局是韶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韶關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
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 “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若干措施》。措施突出兜底性、基礎性和保障性,從健全孤兒保障體系、做好孤兒安置保障工作、提升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水平、完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等4個方面,提出了16項具體舉措。全文 一...
大連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0日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 施意見.全文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滄政發〔2017〕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河北省人民...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7〕38號),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保障體系,切實維護困境兒童合法...
為建立健全我市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切實改善困境兒童生存狀況,維護兒童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規〔2017〕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全文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和服務體系,提高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水平,確保困境兒童生存、發展和安全權益,推動...
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6〕3號印發《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保障對象、保障措施、辦理程式、經費保障、工作要求6部分。 保障措施是:實施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制度;開展...
進一步改善困境兒童的生存、發展條件,解決困境兒童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提升困境兒童的基本保障水平,促進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6〕36號檔案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全文...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精神,為完善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切實解決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著重加強對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失學輟學、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等重點對象的干預幫扶,為其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深化“打拐”專項行動、深化“異鄉關愛”專項行動、深化“結對幫扶”專項行動等五大行動為載體,以落實涉及“孤兒、患重大疾病困境兒童、失(輟)學兒童、生活無著和流浪兒童、問題兒童、殘疾兒童、服刑...
關於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改社會〔2021〕1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兒童友好是指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適宜的條件、環境和服務,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建設兒童...
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推進,一些地方農村勞動力為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尋求更好發展,走出...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服務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
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牽頭建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要充分發揮兜底作用,確保不能回歸家庭的孤兒得到妥善安置,受到良好撫育。公安...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60...
34.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並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為進一步發展我省兒童福利事業,切實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