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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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屬性: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精神,完善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家、省的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屬地管理職責,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到2020年,全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家庭盡責。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兒童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於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2.分類保障,關愛並重。以實現困境兒童的權利為核心,針對困境兒童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監護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制定分類保障政策。在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加大關愛保護力度,為困境兒童提供更多的精神關愛,促使他們身心健康成長。
3.部門協作,基層履職。構築縱向聯動、橫向協作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網路,形成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權責一致、規範有序、相互協調、運行高效的協調聯動推進機制。堅持基層作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務主體,落實基層政府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
4.社會參與,專業服務。激發社會活力,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專業社工力量運用專業社工理念、方法為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和志願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二、保障範圍
困境兒童是指由於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孤兒、自身困境兒童、家庭困境兒童、安全困境兒童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
(一)孤兒。是指失去生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兒童。是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三)家庭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棄養、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等。
(四)安全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五)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三、實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一)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孤兒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內,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對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基本生活費;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建立兩項補貼逐年增長機制。對臨時困境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救助水平。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為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並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加強政策銜接,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則,統籌做好睏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完善醫療保障。採取全額補貼辦法,資助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以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等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同時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對於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有關規定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鼓勵引導慈善力量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慈善醫療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民政、財政、人社、衛計、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等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機制,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三)強化教育保障。繼續實施對全市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補助生活費的“兩免一補”政策。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對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落實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12年免費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稚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落實監護責任。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於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規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並是否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其監護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開始執行但公安機關仍未能協助落實親屬、其他成年人監護的兒童,公安機關應及時聯繫民政部門安排臨時監護。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決定機關或執行機關(或代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提供監護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公安部門應充分利用戶籍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信息,嚴厲打擊操縱、脅迫、誘騙和利用殘疾兒童或未成年人斂財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路和服務體系。逐步提高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症兒童的康復救助補貼標準。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殘疾兒童給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繼續實施“廣東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控項目”,為本市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提供補助。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對象範圍,參照福利機構內兒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實施醫療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六)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要切實做好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民政、公安、住建管理、衛計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公安機關發現流浪兒童,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兒童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住建管理部門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衛計部門做好流浪兒童的及時救治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暴力致殘強迫乞討和拐賣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兒童,要及時利用驗血採集DNA等手段儘快查明真實身份並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兒童尋親工作機制,幫助流浪兒童及時回歸家庭,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並進行妥善安置。
四、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完善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加快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路。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縣(市、區)有關部門要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及時監測、發現、處理困境兒童權益受侵害事件,採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要依託市級或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承擔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職責,指導村(居)委會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登記造冊,及時更新信息,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人社、衛計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等的聯繫,並依託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要依託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和服務視窗,及時受理、初審困境兒童及家庭有關保障政策的申請,協助做好申請批准和資金髮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人社、衛計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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