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堅持分層推進、分類保障,逐步擴大困境兒童保障範圍,根據不同困境兒童群體需求分類,保障他們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縮小他們成長發展的城鄉區域差距,提升困境兒童福利水平,使全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家庭盡責。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兒童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於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2.分類保障,關愛並重。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實施分類保障。加大關愛保護力度,為困境兒童提供更多的精神關愛,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長。
3.立足基層,部門協作。堅持基層作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務主體,落實基層政府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協調聯動推進機制,確保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到位和困境兒童服務工作做實做細。
4.社會參與,專業服務。支持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專業機構運用社會工作等專業理念和方法為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和志願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保障範圍 困境兒童是指由於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未滿十八周歲)。主要包括孤兒、自身困境兒童、家庭困境兒童、安全困境兒童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 (一)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分為社會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 (二)自身困境兒童。是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三)家庭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 1.父母雙方棄養(指申請認定時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間滿1年,下同)、重病(參照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規定,下同)或重殘(一、二級殘疾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棄養、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 (四)安全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五)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四、實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一)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對於無法認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事實孤兒保障範圍,享受我市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分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範圍。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為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並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實施原則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二是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實由縣(區)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為主,家庭寄養、收養、親屬撫養等分散養育方式共同發展的孤兒保障制度。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並按照全市城鎮居民及農村居民人均
消費性支出的增長幅度和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確保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低於全省最低保障標準。2018年我市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都為1620元/人﹒月,孤兒保障所需的資金要按時足額發放,切實把孤兒基本生活費全部用在孤兒身上。
(二)健全醫療保障制度。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以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等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同時各縣(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
(三)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全面落實我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補助生活費的"兩免一補"政策。按照省資助政策,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對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
(四)全面落實監護責任。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安置監護。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
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並是否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其監護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開始執行,但公安機關仍未能協助落實親屬、其他成年人監護的兒童,公安機關應及時聯繫民政部門安排臨時監護。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監護提供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落實流浪兒童臨時救助制度。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公安機關發現流浪兒童,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兒童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城管執法部門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暴力致殘強迫乞討和拐賣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兒童,要及時利用驗血採集DNA等手段儘快查明真實身份並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兒童尋親工作機制,幫助流浪兒童及時回歸家庭,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並進行妥善安置。 (六)加強基層兒童福利硬體、軟體設施建設。一是設立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各地根據實際在鄉鎮(街道)設立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從事兒童福利保障服務的工作人員,負責對本轄區內所有孤兒和困境兒童的信息進行收集、建檔、匯總、上報,指導村、社區兒童福利督導員開展兒童福利服務工作。二是設立兒童福利督導員。在村、社區設立專職或兼職兒童福利督導員,在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指導下,具體開展兒童福利服務工作,主要負責本轄區孤兒和困境兒童的家庭入戶調查,身份信息收集、檔案建立及統計上報,定期巡防、政策宣傳,督促、協助兒童福利各項保障制度落到實處,解決落實兒童福利工作"最後一公里"的問題。三是落實經費保障。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運作經費、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以及各村、社區督導員的工作經費由所屬鄉鎮(街道)根據各自實際自行安排,縣(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七)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服務工作。鼓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兒童福利工作。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志願者的業務培訓,將社會公益組織志願者納入社會兒童督導員隊伍,協助政府兒童福利督導員合理幫助困境家庭或困境兒童。
五、職責分工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履行單位職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推進我市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工作,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調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實具體工作。要切實做好孤兒和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和管理工作,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設。要積極鼓勵社會慈善組織為孤兒和困境兒童提供資金和服務。
市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報社、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圍。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兒童福利機構、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等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的教育保障工作,落實扶貧助學制度,將在校孤兒納入各項補助和資助範圍,加強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及孤兒和困境兒童心理關懷。
市司法局負責協助監獄服刑人員做好未成年子女監護委託協定的簽訂工作,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孤兒提供法律援助。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孤兒和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及時將孤兒、低保家庭兒童、重殘、重病兒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城鄉居民大病保障範圍。並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成年後的就業扶持、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險等工作,督促落實相關政策。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的醫療、康復工作。落實患愛滋病或者受愛滋病病毒感染的兒童在治療過程中的各項優惠政策,督促醫療機構採用多種形式減免孤兒和困境兒童醫療費用。
市公安局負責棄嬰(兒童)法定監護人的查找工作,及時出具棄嬰(兒童)撿拾報案證明,做好孤兒身份確認和依法辦理戶口登記工作,先查明棄嬰(兒童)的戶籍,再依法送返戶籍所在地民政救助部門,嚴厲打擊拐賣孤兒、遺棄兒童、虐待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解救、護送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機構接收救助保護。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護送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機構接收救助保護。 團市委負責統籌志願者服務工作,加強對社會公益組織志願者的業務培訓,將社會公益組織志願者納入社會兒童督導員隊伍,協助政府兒童福利督導員合理幫助困境家庭兒童或困境兒童。
市婦聯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的保障工作,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積極動員社會熱心人士捐資助學,關心幫助孤兒和困境兒童的成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市殘聯負責殘疾兒童、重度殘疾兒童的認定,提供康復救助服務,保障殘疾兒童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作聯動。各縣(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實做好我市困境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隊伍建設。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責任落實,工作到位。要積極開展人員素質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和保障工作服務水平。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廣泛宣傳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引導社會依法收養、依法行善,奉獻愛心,關愛孤兒和困境兒童,為他們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使他們在同一藍天下健康幸福成長。
(四)加強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為困境兒童在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或臨時監護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經費保障。
印發的通知
惠府〔2018〕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惠州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政策解讀
2018年6月2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惠州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該《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規定了保障範圍和內容,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為我市下一步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綱領性檔案。為方便公眾進一步全面深入地了解《實施方案》,現就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出台《實施方案》的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我國
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發展環境不斷最佳化,在家庭、政府和社會關愛下健康成長。同時,也有一些兒童因家庭經濟貧困、自身殘疾、缺乏有效監護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一些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亟需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編密織牢兜底保障網。為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確保困境兒童生存、發展、安全權益得到有效保障,2016年6月13日,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意見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薄弱環節,主要從加強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兩大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安排和系統性的頂層制度設計。2016年12月6日,我省以省政府的名義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通過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健全醫療保障、完善教育保障、強化監護責任、加強兒童福利硬體和軟體建設、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二、起草《實施方案》的過程
該《實施方案》由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負責起草,初稿完成後向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關單位徵求修改意見,經反覆修改完善後,由市民政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審閱形成送審稿,最後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後印發。
三、《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該《實施方案》共分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為指導思想。提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
第二部分為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一是工作目標。堅持分層推進、分類保障,逐步擴大困境兒童保障範圍,根據不同困境兒童群體需求分類,保障他們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縮小他們成長發展的城鄉區域差距,提升困境兒童福利水平,使全市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二是基本原則。提出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分類保障,關愛並重;立足基層,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專業服務的原則。
第三部分為保障範圍。明確了困境兒童的定義,困境兒童分類,確定保障範圍,將困境兒童分為孤兒、自身困境、家庭困境、安全困境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
第四部分為分類保障。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狀況和需求,從完善和健全基本生活保障、醫療、教育及強化監護責任、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加強基層兒童福利硬體軟體設施建設和社會參與等七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保障措施。
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將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分別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範圍。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為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並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實施原則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明確了2018年我市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都為1620元/人﹒月,孤兒保障所需的資金要按時足額發放,切實把孤兒基本生活費全部用在孤兒身上。
在醫療保障方面,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以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等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同時各縣(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
在教育保障方面,全面落實我市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補助生活費的"兩免一補"政策。按照省資助政策,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對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
在落實監護責任方面,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安置監護。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並是否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其監護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開始執行,但公安機關仍未能協助落實親屬、其他成年人監護的兒童,公安機關應及時聯繫民政部門安排臨時監護。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監護提供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在流浪兒童臨時救助方面,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
在基層兒童福利硬體、軟體設施建設方面,各地根據實際在鄉鎮(街道)設立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村(居)配備兒童福利督導員和兒童主兒童福利督導員,落實經費保障,解決落實兒童福利工作"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在社會參與方面,鼓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兒童福利工作,協助政府兒童福利督導員合理幫助困境家庭或困境兒童。
第五部分為各部門職責分工。主要明確了由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工作,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調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實具體工作。其他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
第六部分為工作要求。主要就加強部門間協作聯動、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宣傳引導和加強經費保障四個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