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大連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0日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檔案編號:大政發〔2019〕25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57號)精神,最佳化困境兒童生存發展環境,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原則,突出重點,聚焦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陷入困境的兒童,注重補齊短板,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力爭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明顯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範圍
  本意見所指困境兒童為:具有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孤兒;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受愛滋病病毒影響或身患重病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以及在我市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棄嬰。
  三、保障內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1.將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攜帶愛滋病病毒和患有愛滋病的兒童以及監護人缺失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按孤兒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可繼續按標準領取基本生活費。
  2.對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3.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
  4.對有殘疾的兒童,依據家庭困難狀況和殘疾等級程度分別享受生活補貼與護理補貼。
  5.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綜合發揮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保障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各區市縣、先導區要做好其他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殘聯)
  (二)基本醫療保障。
  1.進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工作。對於納入孤兒保障範圍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2.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要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
  3.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
  4.對患急危重症困境兒童的醫療救治,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後結算,按規定通過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費用。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市殘聯)
  (三)強化教育保障。
  1.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全面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
  2.建立針對殘疾兒童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
  3.對於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將其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4.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5.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殘聯)
  (四)落實監護責任。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2.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民政部門也可採取親屬撫養、機構托養和家庭寄養方式妥善安置。
  3.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民政部門也可採取親屬撫養、機構托養和家庭寄養方式臨時撫養,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4.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
  5.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
  6.被依法收養兒童,要建立健全收養能力評估制度,確保被收養兒童得到妥善安置、獲得良好的撫養教育。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檢察院、市法院、團市委、市婦聯、市關工委、市群團組織綜合服務中心)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工作。
  1.對0-16周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殘疾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2.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畫”對象範圍。
  3.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
  4.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
  四、工作機制
  對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侵害造成兒童陷入困境的,政府相關部門要及時介入,保護兒童安全。
  (一)發現報告機制。中國小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村)委會、社會服務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傷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上述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
  (二)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接到涉及侵害行為的報案、舉報後,要立即出警處置,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對因監護侵害導致兒童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要聯繫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委會進行妥善安置,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兒童有表達能力的,要就護送地點徵求其本人意見。凡無法找到其他監護人、親屬或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委會都無臨時照料意願或條件的,公安機關要聯繫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困境兒童妥善安置於臨時監護、照料機構。對上述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
  (三)評估幫扶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街道(鄉鎮),對困境兒童的家庭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等專業服務。
  (四)監護干預機制。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在公安機關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後,監護人仍存在對兒童實施不法侵害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對監護人將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兒童生活無著的,或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的,其近親屬、村(居)委會、屬地民政部門、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聯等有關人員或單位要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五)護送轉接機制。對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責任、且本市無其他可委託監護的非本市戶籍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可藉助流浪乞討人員護送轉接機制,將其護送至戶籍地民政部門,由當地民政部門提供相關保障。
  五、工作體系
  切實發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作用和協同工作機制,全面構築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體系。
  (一)構建市、區市縣(先導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工作網路。
  1.建立大連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市級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市民政局要指導和委託市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市福利機構切實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實市級困境兒童臨時監護、照料責任,完善工作網路,加強對各區市縣(先導區)的工作指導。
  2.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要建立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定兒童督導員,及時將兒童信息錄入“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管理系統”,指導村(居)委會兒童主任開展摸底排查,並對兒童信息進行初步審核和評估,同時建立兒童信息檔案,做到一人一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暢通與縣級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繫,並依託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4.村(居)委會要設立由村(居)委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委會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委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推動各有關方面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生健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和指導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群團組織綜合服務機構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依託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等,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殘聯組織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睏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六、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工作考核,壓實主體責任,強化激勵問責,制定督查考核辦法,明確督查指標,建立常態化、經常化的督查考核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加強各級各部門困境兒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動態監測。
  (二)強化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作用,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支持民政部門設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中心,負責牽頭開展轄區內未成年人保護具體工作。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各地區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撐。
  (三)強化專業隊伍建設。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主任或兒童督導員工作規範,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服務困境兒童的能力。大力培養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兒童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落實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內特教教師和醫護人員相關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教育、衛生系列職稱評審,並在評審時給予適當傾斜。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隊伍建設,做好職業資格鑑定工作。
  (四)強化宣傳引導。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表揚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政策解讀

大連市政府出台《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困境兒童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監護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制定了分類保障政策,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
  一、什麼是困境兒童
  《意見》明確界定:具有我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孤兒;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受愛滋病病毒影響或身患重病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以及在我市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棄嬰。
  二、針對性措施解除不同困境
  處於不同困境的孩子有不同的需求。《意見》指出,將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和攜帶愛滋病病毒及患有愛滋病的兒童以及監護人缺失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按孤兒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有殘疾的兒童依據家庭困難狀況和殘疾等級程度分別享受生活補貼與護理補貼。
  三、提高重病重殘兒童醫療報銷比例
  《意見》提出,對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要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對納入孤兒保障範圍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對患急危重症困境兒童的醫療救治,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後結算,按規定通過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費用。
  四、困難殘疾學生享12年免費教育
  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繼續實施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建立針對殘疾兒童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五、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受處罰
  《意見》提出,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於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規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意見》強調,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六、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侵害的困境兒童將被重點保障
  《意見》提出,對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侵害造成兒童陷入困境的,要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發現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和護送轉接機制及時介入,保護兒童安全。強制報告機制明確了強制報告主體、報告要求,詳細列明了強制報告情形,確定公安機關為受理主體,並鼓勵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報告。應急處置機制明確了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應急處置的職責和處置措施。評估幫扶機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對處於困境兒童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提供針對性幫扶。監護干預機制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虐待或遺棄困境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治安處罰或立案偵查,要求有關單位和組織依法申請撤銷拒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監護人監護資格。
  七、建立市縣鄉村四級“保障網”
  針對基層困境兒童工作力量薄弱、部門協作機制有待加強等問題,《意見》提出構建市、區市縣(先導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工作網路。切實發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作用和協同工作機制,全面構築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體系。建立大連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市級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定兒童督導員,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摸底排查及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
  《意見》明確,各地要建立工作考核、定期督查、及時通報等制度,健全聯動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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