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山西省發布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
  • 外文名:山西省
  • 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和服務體系,提高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水平,確保困境兒童生存、發展和安全權益,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現就加強我省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民政部工作要求,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推動在全省基本建立以家庭養育為基礎、機構服務為骨幹、社會照顧為依託,城鄉一體化、組織網路化、服務專業化、保障制度化的困境兒童福利體系,有效保障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
二、保障範圍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三、保障內容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分類施策,將困境兒童納入孤兒保障、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教育資助等相關保障體系,實現精準幫扶,形成困境兒童政策保障合力。
(一)基本生活保障。將孤兒(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精神或智障等殘疾、一方死亡另一方因愛滋病感染失去勞動能力或者5年以上在押服刑、離家出走3年以上等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按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將沒有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且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對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補助水平;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暫時無法得到其他生活救助保障時,應當及時給予臨時救助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條件的困境兒童,足額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基本醫療保障。對低保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貧困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在本市統籌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按規定給予支付,其個人自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把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納入醫療救助範圍。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範圍,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康復項目。通過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設施,擴大醫療保障資金來源,更好地滿足困境兒童醫療保障需求。
(三)基礎教育保障。對困境兒童實行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完善殘疾兒童教育保障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建立起以隨班就讀為主體、以特教學校(班)為骨幹的縣域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網路。支持普通幼稚園創造條件接收殘疾兒童,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稚園(學前教育部)。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提高3~5周歲殘疾兒童入班(園)率。全省基本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90%以上。結合人口流動趨勢和城鄉發展規劃,及時調整完善教育布局,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落實“流入地為主、公辦學校為主”政策,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並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權利。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對公辦學校,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進行補助,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對民辦學校,按照享受免學雜費政策學生人數和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免學雜費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於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學費標準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四)依法落實監護責任。對孤兒(父母雙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等事實上無人監護、撫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要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撫養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公安等部門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委託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依法收養的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最佳化困境兒童福利服務。擴大“明天計畫”救治範圍,將我省城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0~18歲孤兒的非手術類救治和體檢、康復醫療納入“明天計畫”資助範圍。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明天計畫”資助對象範圍,實施醫療康復。實施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促進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建立,逐步實現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免費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規劃建設省、市、縣三級殘疾人康復專業機構。支持開辦0~3周歲殘疾兒童早期干預、早期康復訓練機構,滿足各類殘疾兒童康復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可對1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和少年提供康復救助。各市、縣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養育、教育、醫療、康復等工作的基礎上,應當為社會上有需求的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山西省腦癱康復訓練基地在做好福利機構內兒童康復訓練的同時,應向社會上有需求的腦癱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四、建立保障工作體系
各級政府應積極履行保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責,充分整合資源,建立權責清晰、銜接有序、緊密配合、協同推進的困境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路。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快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完善政府領導、民政部門與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縣級民政部門為聯席會議具體牽頭單位,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困境兒童保護工作措施和年度工作計畫,推動各部門協作聯動,細化職責任務分工,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完善困境兒童保護體系,健全救助保護機制,指導、監督縣域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落實。要依託各部門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的強制報告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評估幫扶機制、監護干預機制,共同做好睏境兒童救助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要建立一人一檔、翔實完備、動態更新的困境兒童信息庫,全面掌握困境兒童情況,為精準幫扶困境兒童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強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以及婦兒工委、殘聯組織的聯繫,落實孤兒保障政策,代理兒童權益的相關事務,開展與兒童福利相關的活動,並依託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平台,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制定部門轉接辦理程式,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辦理時限,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時有效幫扶。村(居)民委員會要通過自薦、民眾舉薦、公開招聘等形式,擇優選拔一批熱愛兒童事業、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社工專業人才等,擔(兼)任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的宣傳和日常工作,負責對本地兒童及其家庭基本狀況進行排查、定期走訪,全面掌握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情況,重點對發現的困境兒童陷入“救急難”或兒童自身殘疾等情形給予指導、幫扶。尤其對因家庭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依託村(居)公共活動場所建立“兒童之家”,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兒童保護運行機制,積極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鼓勵各村(社區)探索依託農村(城市)日間照料中心設立“兒童之家”,有條件的可新建“兒童之家”,以“兒童之家”為平台開展本地困境兒童相關的福利活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以及婦兒工委、殘聯組織開展與困境兒童有關的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醫療救治、監護、身心健康、就學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睏境兒童各項保障工作。
五、落實部門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協調職責,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機制,加強對兒童福利工作的指導,將困境兒童保障各項任務和責任分解落實到部門,加快形成統一協調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困境兒童保障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資金預算,通過公共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多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好孤兒和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教育部門要將困境兒童優先納入教育資助體系,落實精準政策,實施孤、殘、貧困兒童就學資助計畫,助學金向困境兒童傾斜,優先保障。實施特殊教育提升計畫,落實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政策,努力使困境兒童得到有效幫扶,保障其受教育權利。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農村困境兒童健康關愛工作。優先為每位貧困兒童建立一份動態管理的電子健康檔案,建立貧困兒童健康卡,有針對性地制訂醫療救治方案,利用現有醫療資源,對農村貧困兒童進行分類救治。加強兒童疾病防治,提高醫療保障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技能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和培養,做好職業技能鑑定和職稱評定等工作,不斷提升兒童福利人才的素質和能力,促進兒童福利人才隊伍專業化。
公安和法務部門要健全監督保護制度。全面開展困境兒童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加大對問題家庭的排查力度,強化家庭監護責任,發揮家庭監護主體作用;對尚未落實監護人的困境兒童依法依規落實監護人;對法定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甚至侵害困境兒童權益的實施監督干預,並根據相關規定對監護人採取有關措施。對侵害困境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查處。對確無監護能力的,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婦聯、共青團、工會等要依靠組織優勢,動員和組織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對困境兒童進行結對幫扶,為困境兒童提供助學、助養、助困、助醫等生活救助。發揮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等作用,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輔導、興趣培養、社會實踐等關愛服務。殘聯組織在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的基礎上,推動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建立康復服務標準,依託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做好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制定康復人才培養計畫,創新康復人才培養模式,加快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軍人、老教師、老模範、老黨員的“五老”作用,有序組織“五老”中堅力量,建立“一對一”或“一對多”的關愛模式,多形式地開展針對性活動。
婦聯、共青團、工會等要依靠組織優勢,動員和組織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對困境兒童進行結對幫扶,為困境兒童提供助學、助養、助困、助醫等生活救助。發揮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等作用,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輔導、興趣培養、社會實踐等關愛服務。殘聯組織在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的基礎上,推動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建立康復服務標準,依託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做好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制定康復人才培養計畫,創新康復人才培養模式,加快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軍人、老教師、老模範、老黨員的“五老”作用,有序組織“五老”中堅力量,建立“一對一”或“一對多”的關愛模式,多形式地開展針對性活動。
六、引導社會積極參與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困境兒童服務工作。
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治療、心理慰藉等兒童福利類社會組織和社工機構,運用專業社會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為困境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撫慰、關係調適、資源連結、社會融入等方面的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增強生活信心。支持專業社工介入家庭、學校、社區進行指導,構建困境兒童家庭監護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困境兒童特教服務機構,在運營、服務和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困境兒童服務目錄、形式和方法,將困境兒童社會工作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推動困境兒童社會工作服務發展。大力發展慈善救助,實現困境兒童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關部門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社會各界愛心捐助和志願服務的有效對接。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對困境兒童開展慈善救助。
七、加強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制定考核辦法。加強督導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對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失誤、發生惡性事件的單位和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二)強化資金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慈善資源參與,推進資金籌措渠道多元化。
(三)強化服務載體。各地要為兒童服務搭建平台,把建立“兒童之家”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堅持齊抓共管、多部門聯動,形成關愛兒童的強大合力。通過先試點後推廣的方法,以點帶面,全面推進,逐步實現城鄉“兒童之家”全覆蓋和規範化管理。(四)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廣泛開展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護政策的宣傳,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的意識,將兒童遭受困境、陷入危險的風險降到最低。積極宣傳熱心參與救助困境兒童的先進典型和關愛兒童主題活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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