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 地點:山西省
- 性質: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3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和服務,是保民生、托底線、救急難、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對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實現黨和政府的執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科學制定、及時公布和動態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與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制定區域內相對統一的保障標準。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辦理程式。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辦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晉政發〔2013〕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健全完善低保申請、審核、審批程式,制定和細化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公示、資金髮放、動態管理等流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確保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三)規範供養條件。各地要準確把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完善審核審批程式,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及時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要及時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並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提供供養服務,做到應保盡保、按標施保。特困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要及時按照相關程式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四)明確供養內容。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當前,各地要繼續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在《辦法》明確的供養內容基礎上,按照《山西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的要求制定供養標準、發放供養資金、提供供養服務等。 (五)加快供養機構建設。各地要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府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快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的新建、維修、改造。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能力和供養機構的床位利用率,不斷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同時,要大力推進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法人登記工作,力爭2015年底前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機構法人登記率達到100%。 三、進一步規範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六)明確災害救助責任。各級減災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主要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認真制定並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嚴格按照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明確救助職責,落實分級應對,實現救助責任無縫對接,確保自然災害救助屬地管理、分級應對原則落到實處。 (七)落實災害救助項目。各地要根據自然災害的災情及受災民眾的需求,及時、認真、規範開展各項災害救助項目。應急救助要確保受災民眾,特別是緊急轉移安置的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房屋(帳篷)居住、有病能得到及時救治;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要及時發放到遇難人員家屬手中,補助家屬基本生活,撫慰家屬受傷心靈;過渡性生活救助要確保臨時轉移安置的受災民眾在過渡期內的基本生活;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項目要幫助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儘快重建或維修基本住房;旱災臨時生活救助要重點解決因旱災造成的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困難,特別是因缺水造成的人畜臨時飲水困難;冬春生活救助要重點保障好當年受災民眾在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間的基本生活,解決好受災民眾在口糧、飲水、衣被、取暖以及醫療等各方面的困難。 (八)提高災害救助能力。各級政府及民政部門要通過落實應急預案、健全災害救助制度、建立災害信息員隊伍、增加救災備災資金投入、強化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改善救災工作條件等措施,不斷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確保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能力與災害分級應對的需求相一致,與圓滿履行自然災害救助的職責相一致,與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的救災工作目標相一致。 四、切實加強醫療救助工作 (九)完善醫療救助政策。各地要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明確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嚴格規範管理,最佳化辦理流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實現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住院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於60%。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相關制度的銜接,100%資助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整合醫療保障資源,提高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和救助效果。 (十)探索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逐步擴大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範圍,加大各級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水平,讓更多的救助對象及時得到救治。 五、不斷深化教育救助工作 (十一)明確教育救助對象。各地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十二)多種形式進行救助。各地要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不同方式進行教育救助。學前教育階段,對在讀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兒童給予生活補助。義務教育階段,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農村寄宿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並對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教科書費,對21個集中連片貧困縣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給予營養補助。普通高中階段,設立國家助學金,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校生進行資助。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校生給予助學金資助。高等教育階段,建立健全國家助學金制度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設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六、全面落實住房救助政策 (十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充分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進度。 (十四)健全住房保障準入和退出機制。各市、縣要結合實際確定住房困難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城鎮和農村住房保障制度,健全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的保障對象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制度,完善準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城鎮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轉借、閒置,已享受城鎮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商品住房的,必須辦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續。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保障性住房年度覆核和日常監管制度,採取經濟、行政、司法等綜合手段,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家庭嚴格落實退出工作機制。 (十五)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和承租人收入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的按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予以處理。要加強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區的物業管理,優先安排困難家庭人員從事物業管理和社區服務。 七、切實加大就業救助工作力度 (十六)積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失業登記和就業服務等工作。對低保對象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且未就業的勞動者,各級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免費為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並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將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諮詢等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對有職業培訓需求的,推薦其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 (十七)認真做好就業困難群體的認定和援助工作。對享受低保且失業登記一年以上的人員以及零就業低保家庭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按程式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並納入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重點援助範圍,建立專門台賬,通過重點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幫助實現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各地要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十八)制定完善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業人員,重點推動落實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政策扶持;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幫助落實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以及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首次創業的,可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繼續享受一個季度的低保待遇;對勞動者自主創業失敗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八、全面加強急難救助工作 (十九)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明確救助對象範圍,合理制定救助標準並建立救助標準科學調整機制,規範審核審批程式。健全資金管理辦法,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力度,城鄉低保資金有結餘的地方,應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準確把握臨時救助“救急難”的工作特點,加強臨時救助制度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本著便民簡易的原則,明確不同救助金額和情形的審批機關和程式,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二十)紮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各地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設備,加強對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臨時性救助工作。公安部門要依法履行引導、護送工作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查詢求助人員身份。城市管理等部門要積極協助民政、公安部門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依法履行告知或引導等職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突發疾病人員的救治工作。 九、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 (二十一)研究制定並落實好各項優惠政策。各地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各項優惠政策,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慈善或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社會救助,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會救助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二十二)積極發揮社會工作專業機構和人才的作用。各地要根據社會救助工作需要,推進社會救助類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崗位設定工作,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專業服務;要通過設立基金、提供場所、項目合作、專業扶持等多種形式,支持發展區域性社會工作協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及社會工作公益基金等,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社會工作服務;要創造條件,鼓勵社會工作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社會工作的專業理念和方法,對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十、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二十三)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強化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等制度,加強部門配合和制度銜接,不斷提高社會救助體系的整體效益。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的作用,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發現突發性困難對象,要及時給予必要的幫助,並協助他們依法申請社會救助,或告知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相關情況,使這些困難民眾能夠及時得到救助。 (二十四)抓緊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在鄉(鎮)、街道,通過現有辦事大廳、綜合服務視窗,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暢通申請受理渠道,不斷最佳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對於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轉辦事項,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責,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二十五)積極推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各設區的市要按照《辦法》和晉政發〔2013〕37號、《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要求,研究制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辦法,加快建立市、縣兩級聯動或者市級統一的“跨部門、多層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對平台,不斷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 (二十六)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工作保障機制。各地要健全機構、配齊人員,確保事有人辦、責有人負。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社會救助投入水平。加快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步伐,實現社會救助網路化管理,提升服務管理水平。同時,要完善相關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創新社會救助供給模式。 (二十七)加快健全社會救助考評和監督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檢查制度。2014年,省政府把社會救助工作的部分內容納入了對各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各市也要結合實際,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並按照有關規定,將社會救助工作作為基本民生保障考核指標納入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健全社會救助考核評價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