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索引號:012150SX00100/2016-00478

主題分類:兒童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標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文號:晉政發〔2016〕33號

發文時間:2016年07月13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服務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
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聯動、家庭盡責、社會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不斷完善法規規章和制度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各方面積極作用,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政策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二、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督促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增強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引導父母在家庭發展中優先考慮兒童利益。重視對農村留守兒童家長和其他監護人的培訓,加強對家庭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縣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切實履行統籌協調、經費保障和督促檢查等責任,全面組織落實好本行政區域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相關工作,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所有農村留守兒童。縣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留守兒童情況排查、台賬建立、發現報告、救助保護等職責。通過開展全面摸底排查,熟悉、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長外出務工情況,建立翔實完備、動態更新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確保不漏一戶、不錯一人;通過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通過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及時發現問題,分類進行救助保護。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信息和動態,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繫提供便利,加強其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
(三)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發揮優勢,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工作的重要內容;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國小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並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督促指導中國小校、幼稚園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國小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範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中國小校、幼稚園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動態管理,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定期聯繫制度和結對幫扶制度,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託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措施勸返復學;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外出務工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積極建立教師關愛服務團隊和志願服務團隊,在寒暑假期間定期走訪農村留守兒童,積極開展關愛服務,有效預防農村留守兒童意外傷害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
(四)發揮相關部門職能作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內容多、涉及面廣,各地在充分發揮公安、民政、教育部門職能作用的同時,還應積極發揮綜治、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稅務、法制、扶貧開發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各部門應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考核、評估、獎勵、問責辦法,形成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本部門、本系統工作總體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實,在農村留守兒童家庭監護監督指導、摸底排查、教育關愛、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跟蹤回訪等關鍵環節和工作任務中積極承擔責任、發揮作用。各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強資源統籌、信息溝通、工作協調和優勢互補,形成各司其職、分工協作、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整合政策資源,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要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託監護人的親職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殘聯要依託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
(六)推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民政等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發動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志願者、愛心人士等多方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為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和家庭監護指導。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和有關單位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於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屬於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屬於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於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在落實好上述工作機制的同時,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及時、有效救助保護。
四、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陣地和隊伍建設
(一)加強關愛保護陣地建設。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策支持和經費投入力度。加強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兒童福利機構、社區兒童服務場所、兒童之家、寄宿制學校等關愛保護陣地建設,改善關愛保護設施條件,滿足農村留守兒童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和臨時監護等需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納入議事日程,加大財政資金及福彩公益金資助力度,形成機構建設的整體規劃。沒有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縣級民政部門,應整合現有社會福利機構資源,明確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實體機構或報請市級民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職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農村學生營養改善、學校標準化建設等工程項目,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實施學前教育行動計畫,支持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
(二)加強關愛保護隊伍建設。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由民政部門牽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場地和設備,撥付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到有組織機構、有工作經費、有專職人員、有制度措施。對救助管理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從事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輔導、心理矯治、醫療康復等救助保護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教育補貼政策,並參照相關規定執行。教育行政部門要選派好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的班主任和生活教師;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畫,全面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推進城鄉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也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增強工作力量,開展專業培訓,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一)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公安機關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符合落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家屬落戶城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工家庭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農民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指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要為農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
(二)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地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就業,從源頭上減少兒童留守現象。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2號)精神,圍繞我省產業轉型升級,鼓勵支持具備一定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農民工根據需求創業興業。加快發展地方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借力“網際網路+”發展農村電商經濟,開闢返鄉創業新空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政策,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有意願就業創業的,要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業項目信息。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加大返鄉創業資金扶持力度,降低返鄉創業門檻。其他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方式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務。
六、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省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牽頭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相關責任。要加快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和各方職責,特別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經費保障和資金投入力度,支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陣地建設、隊伍建設、政府購買服務等。同時,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三)強化激勵問責。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成效納入有關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有關部門要定期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措施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進行整改;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
(四)廣泛宣傳引導。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傳統媒體和簡訊、微信、微博、網路等新興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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