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義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近年來,各地、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促進廣大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家庭監護缺乏監督指導、關愛服務體系不完善、救助保護機制不健全等薄弱環節。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亟待加強。
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心。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關係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對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省約有120萬農村留守兒童,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多,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地、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我省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更好關愛保護。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兒童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進一步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和農村工作力度,加快扶貧攻堅進度,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內容,落實縣、鄉兩級政府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各方面積極作用,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
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宣傳教育活動深入持久,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努力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數量明顯減少。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家庭監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基礎,兒童監護主體責任在家庭,父母必須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父母雙方外出務工前應將務工地點、聯繫方式和委託監護等基本信息主動告知村(居)民委員會和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增強與農村留守兒童教師或委託監護人的聯繫。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的未成年子女常聯繫、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各項成長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重視假期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學習。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的法制、家庭責任教育和監護指導,強化家長作為第一監護人的主體責任意識,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顧和有效管護,用工企業、單位要提醒、督促務工人員履行家庭監護責任。父母、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強化縣、鄉兩級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制。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重視親職教育指導,通過家長學校、農村親職教育網路、農村廣電平台等渠道,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家長、親屬和其他監護人的監護培訓。要建立翔實、完備、準確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持,隱瞞、謊報、誤報檔案信息的要嚴肅追責。要採取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農村留守兒童家庭進行核查;切實抓好適齡兒童入學工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列入新農村建設的工作內容,做好關愛幫扶等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掌握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情況,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受委託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要專人進行監護走訪,指導幫助監護人妥善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發現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關愛保護。要為農村留守兒童與外出務工父母聯絡溝通提供便利條件。縣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各地基層組織應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方式方法,探索學生假期管理辦法,細緻入微地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
(三)強化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實控輟保學及勸返復學責任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各地教育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提高義務教育鞏固率,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到2017年,實現符合寄宿規定的農村留守兒童學生國小80%在校寄宿、國中100%在校寄宿。全面並常態化開展兒童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並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到2017年,每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心理健康輔導教師;到2020年,全省寄宿制中國小都擁有標準的心理健康輔導室。逐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率先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實施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讓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國中畢業生都能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加強民辦學校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和教育工作,加大職業技能提升計畫和貧困戶教育培訓工程實施力度,鼓勵職業院校和技工學校招收貧困家庭子女,確保貧困家庭勞動力至少掌握一門致富技能。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的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機關加大校園安全管理,完善學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積極開展農村校園安全專項整治和法治宣傳,認真做好農村留守兒童自我保護、防範不法侵害、預防意外傷害的輔導教育,嚴厲打擊涉校涉生違法犯罪活動,營造安定的教書育人環境。
中國小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建立和完善學校與家長、委託監護人定期溝通制度,多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學生,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切實讓學生走進學校、學校走近家庭。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採取措施勸返復學。全面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在校期間教師定人聯繫幫輔制度,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充分發揮農村寄宿制學校、兒童之家、學校和少年宮等場所,共青團、少先隊、鄰里、同學等組織和人員的作用,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學生課外管理。在衛生計生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學校、青少年精神衛生教育,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應延伸駐校衛生服務。
(四)強化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日間照料、親情陪伴、心理疏導、法律援助、課業輔導、假期營地活動等關愛服務。實現少先隊組織全覆蓋,配齊配強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要依託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託監護人的親職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幫扶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系列關愛與服務工作。
(五)強化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各地要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親職教育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和關愛行動。基層黨組織要發動幹部、黨員帶頭參與關愛幫扶農村留守兒童的志願工作,動員和鼓勵各種社會力量結對扶助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加快扶植建立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困境兒童志願服務隊伍和社會工作隊伍,到2017年,力爭達到每個村(社區)有1名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志願者;到2020年,力爭每個村(社區)有1名社會工作人員。高校要組織學生利用假期深入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較多的農村地區開展志願服務、支教、社會實踐等活動。積極探索兒童專業社工服務機構與寄宿制學校合作模式,豐富寄宿在校農村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在農村或部分社區組織發動婦女、具有勞動能力的中老年人形成互助體系,通過培訓提高其照顧和護理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廣泛開展愛心家長、愛心媽媽、“手拉手”、愛心鄰居結對子等活動,探索與社會工作機構聯合,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情感關懷、心理撫慰等專業化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各州、市要開通、用好“12355”青少年服務台,整合充實農村留守兒童求助、投訴舉報受理、訴求轉介等服務職能,強化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和強制報告主體的報告責任,妥善化解不利因素。
(二)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各地要制定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形成統一指揮、信息暢通、流程清晰、職責明確、轉接有序、快速回響、處置有效的反應和處置機制,強化信息化、精細化、規範化管理調度,對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侵害兒童行為第一時間發現、快速處置、實時公布信息、不留盲區。涉及農村留守兒童的案(事)件,公安機關要第一時間處置應對,報警求助要第一時間接警受理,風險隱患要第一時間通報有關部門,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於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公安機關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屬於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公安機關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公安機關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屬於失蹤的,公安機關要啟動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迅速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於上述兩種情形,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網信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留守兒童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指導網站和網路媒體引導社會公眾理性看待農村留守兒童現象,客觀審慎報導農村留守兒童事件,加強侵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事(案)件的網路輿情監測及網上內容管理。
(三)建立健全評估幫扶機制。各地要採取嚴密措施綜合干預農村留守兒童意外傷害,加強監護人預防和控制兒童傷害的安全宣傳,增強農村留守兒童自我防範意識。有關部門要特別加強重點時段、重點環節、重點隱患點的排查,建立安全責任制和隱患報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農村留守兒童溺水、跌傷、交通事故、燙傷、墜落、中毒等傷害因素,督促用工單位準確掌握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的隨遷或留守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定期對行政區域內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分類動態管理,特殊對象跟蹤監管,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健康檢查、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做到特殊農村留守兒童發現、報告、轉接、救助保護工作無縫對接。各地、有關部門要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鄉低保、慈善關愛、兒童福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各項分類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制度,不斷加強社會保險體系建設。
(四)落實監護干預機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委託其他監護人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處理,簽訂委託監護協定等法律手續。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由農村留守兒童的其他監護人或親屬、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對於監護侵害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未成年人監護侵害行為的依法處置、受害未成年人臨時安置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案件審理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履職盡責,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加強預防農村留守兒童違法犯罪工作。
五、進一步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一)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進農民工融入城鎮,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全面落實居住證制度,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農民工本人及家屬辦理落戶。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和均等化,為外出和流入的務工人員提供公共服務,支持和幫助外出務工人員攜帶未成年子女舉家進城定居。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採取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保障、社會福利、養老保險等方面提供幫助。倡導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為農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對已經申領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未成年子女,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入學應與當地戶籍學生一同實行劃片免試就近入學和對口直升,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學習生活。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混合編班統一管理,提高農民工子女入讀公辦學校的比例。通過財稅、專項補助等優惠政策助力民間辦學、有條件的用工企業辦學,吸納農民工隨遷子女上學,有效解決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上學、隨遷生活等後顧之憂。
(二)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發展特色鎮,輻射帶動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村各種公共服務資源投放規模和利用效率,使農村留守兒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務。準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成員就業、創收情況,為引導和鼓勵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家庭勞動力返鄉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將農民工返鄉就業政策、崗位信息宣傳作為關愛幫扶措施的重要內容,結合企業用工需求和個人意願,有針對性地為農村留守兒童家庭勞動力提供就業指導、崗位推薦、勞動預備制和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維權、農村實用技術提升、保險等信息和服務。加快發展地方優勢特色產業,大力扶持農民工創業,制定和落實財政、金融等激勵政策,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
六、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有關部門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作為領導幹部綜治維穩實績、婦女兒童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考評的重要內容,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同志要具體部署,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機制,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推進,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市、區要建立和落實包保責任制,縣(處)級幹部包鄉鎮、部門幹部包村、鄉鎮幹部包組。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有關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有關責任。
(二)細化實施方案。2016年8月底,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認真學習借鑑省內外經驗和做法,進一步完善政策規定和保障措施,細化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確保關愛保護措施因地制宜、切實可行。要強化關愛服務和救助保護的有效銜接,區分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生活照料等情況和類型,明確重點對象,因人施策、按需幫扶,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關愛。要著眼長遠,加快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
(三)強化精細管理。要加快構建全省上下銜接、條塊互動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監管平台。2016年底,基本形成省、州市、縣、鄉、村五級聯動監管網路,實現農村留守兒童精準定位到村、精準識別到戶、精準建檔到人。2016年7月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行政區域內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準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規模、分布區域、家庭組成、監護照料、教育就學等基本信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每個季度向縣級民政部門報送農村留守兒童更新信息。縣級民政、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基本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確保民政部門社會事務管理、教育部門中國小學籍管理、公安機關戶籍管理有關信息精準銜接。
(四)加強保障能力。各地要統籌考慮人口規模和城鎮化趨勢,下大力氣改善農村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快推進標準化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辦好學校食堂,加快每個鄉(鎮)至少建立1所公辦中心幼稚園、有條件的村(社區)建立公辦幼稚園進度,滿足不同年齡段的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各縣、市、區每年選擇不低於5%的城鄉社區建設運行“兒童之家”,加快推進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兒童福利機構場所設施建設,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需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託管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要加強各領域各層次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業務培訓,為農村留守兒童服務陣地提供崗位設定、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支持。
(五)強化激勵問責。各地要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重視不夠、措施不實、落實不力,尤其是風險隱患防控不紮實、突發事件處置不力、失職瀆職、關愛幫扶流於形式的,要嚴肅問責、嚴肅處理。對騙取、挪用、擠占、侵吞涉及農村留守兒童資金物資構成違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
(六)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法律講座、家長學校、道德講堂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大農村法制、禁毒、防艾等方面宣傳工作力度,增強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改善有益於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農村社會文化環境。大力挖掘農村留守兒童積極向上、健康快樂、自強自立、自尊自信的優秀事跡和關愛工作典型事例,及時總結關愛救助保護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發出好聲音,凝聚正能量,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對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反面案例要及時曝光。構建輿論引導機制,積極利用網際網路等平台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加強輿情預警,掌握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