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政策發布地:台州市
- 保護人群:農村留守兒童
為切實加強我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市政府於8月20日下發了《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台政辦發﹝2016﹞68號)(以下簡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意見》起草的依據
1、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有明確的意見。2016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2016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50號)。
2、熊建平副省長在2016年7月8日召開的“全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明確提出,各市要在8月底前出台配套政策。
二、《意見》起草的過程
1、開展調研,在充分掌握我市農村留守兒童學習生活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起草了《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初稿)。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我局圍繞農村留守兒童保障、救助、關愛、保護等問題下基層展開了調研,並多次召開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座談會,分析查找我市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原因和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形成本《意見》。
2、充分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今年2月份起,我局多次通過座談、電話等多種方式,徵求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意見;2016年7月22日—7月27日,我局書面徵求了九個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徵求意見稿)。8月2日,又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徵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36家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共收到2條意見和建議,採納了一條,另一條經與意見單位溝通予以放棄,形成本《意見》送審稿。
三、《意見》的主要任務
《意見》的主要任務分兩大部分:
(一)加快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一是高度重視,強化政府主導作用。要求各級政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內容,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齊抓共管、各司其職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強監管,落實家庭主體責任。要求留守兒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三是明確責任,加強部門通力協作。要求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網路。四是整合力量,充分發揮群團優勢。要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保護服務。五是加強宣傳,全面發動社會參與。積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農村文化禮堂,聘請大學生村官、返鄉大學生、志願者和公益愛心人士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宣傳。
(二)全面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一是深化完善基層兒童福利督導服務網路。加強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兒童福利督導工作站(點)建設,進一步完善基層兒童福利督導服務體系,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最後一公里”的問題。二是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加快建立發現報告機制,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第一時間出警調查,依法處置不履行監護責任或家庭暴力等情況。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完善幫扶轉介機制,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幫扶活動。三是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及時排查農村留守兒童逃學曠課、輟學失學、存在監護缺失或不良行為等風險隱患,提醒其監護人履行教育養育責任。四是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相關信息採集、錄入及更新,實現一人一檔和動態管理。民政、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五是切實加強農村兒童留守現象源頭治理。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
四、《意見》的責任分工
(二)全面落實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一是深化完善基層兒童福利督導服務網路。加強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兒童福利督導工作站(點)建設,進一步完善基層兒童福利督導服務體系,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最後一公里”的問題。二是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加快建立發現報告機制,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第一時間出警調查,依法處置不履行監護責任或家庭暴力等情況。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完善幫扶轉介機制,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幫扶活動。三是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及時排查農村留守兒童逃學曠課、輟學失學、存在監護缺失或不良行為等風險隱患,提醒其監護人履行教育養育責任。四是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相關信息採集、錄入及更新,實現一人一檔和動態管理。民政、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五是切實加強農村兒童留守現象源頭治理。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
四、《意見》的責任分工
民政部門要履行監督指導責任,牽頭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任務;加強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切實強化對符合條件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
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園)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國小校、幼稚園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的自救自護、應急避險能力和法律意識;全面建立結對幫扶制度,發動校(園)教職員工與每個農村留守兒童結對,建立班主任與結對幫扶教職員工溝通反饋機制,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與外出務工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等服務;加強寒暑假期間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建立假日期間定期走訪制度;重點加大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按適當比例配備生活及心理輔導老師。
公安機關要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置侵害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嚴厲打擊拐賣農村留守兒童和組織、脅迫、誘騙、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乞討以及教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等行為,進一步加大打擊性侵害農村留守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力度,切實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
財政部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關愛保護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發展項目範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村(社區)“兒童之家”、家長學校等服務設施建設。
法務部門要加強市縣鄉村四級法律服務工作網路建設,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司法保護服務。
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大查處違法招用農村留守兒童做童工行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