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是我國城鄉發展不均衡、公共服務不均等、社會保障不完善等問題的深刻反映。近年來,我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有效促進了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家庭監護缺乏監督指導、關愛服務體系不完善、救助保護機制不健全等方面,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機制化建設亟待加強。
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到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關係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更好關愛保護。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以及市委四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市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不斷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首先考慮兒童利益;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各方面積極作用,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健全完善家庭、政府、學校履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促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全面落實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救助保護措施,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得到有力保障,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家庭監護責任全面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不斷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照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規定,切實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多聯繫、多見面,加強與學校老師和其他監護人的溝通交流,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落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準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及家庭基本信息,建立本村(居)農村留守兒童家庭信息檔案;要強化村規民約,依法制定監護人責任清單;指導外出父母與受委託監護人簽訂委託監護協定,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並加強對委託監護情況的監督;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繫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持;通過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落實控輟保學責任,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校(幼稚園)農村留守兒童普查登記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定期核實更新,並在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標識;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實施學生營養改善計畫,不斷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營養水平;總結和探索有效的農村留守兒童培養照顧模式,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和指導中國小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並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國小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範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通過最佳化校點布局等措施最大限度解決農村留守兒童上學、放學交通問題。
中國小校、幼稚園是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主陣地,要完善學校領導、班主任、任課教師與農村留守兒童的結對幫扶制度;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託監護人的溝通交流,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思想動態及在校學習、生活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採取措施勸返復學;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聯繫和交流。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
(四)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突出課後、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等重點時段,依託各類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陣地,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日間照料、課後輔導、自護教育、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工會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共青團要組織廣大團員、少先隊員和青年志願者,依託城鄉社區市民學校實施“四點半課堂”“七彩假期”“流動少年宮”等項目,開展“手拉手”“歡樂星期六”等活動;通過“青少年維權線上”“12355”青少年服務平台,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干預和個案幫扶。婦聯要組織愛心父母、志願者團隊等,開展“結對幫扶”“恆愛行動”“春蕾圓夢行動”等關愛活動;依託“親職教育流動學校”“重慶親職教育網”等載體開展親職教育服務,提升留守兒童父母和監護人親職教育水平;通過“12338”婦女兒童維權熱線和法律服務團隊,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家長提供心理諮詢和維權服務;通過牽頭與其他群團組織聯手打造“愛心童享築夢行動”,實現需求與服務有效對接。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
(五)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民政等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督促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屬於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並對父母進行訓誡;屬於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繫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託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繫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託監護人。屬於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於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鑑定傷情,為進一步採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要會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排除風險隱患,做到發現、報告、轉介、干預、幫扶工作有效銜接,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生活困難農村留守兒童、殘疾農村留守兒童、農村留守女童等重點對象,要隨時跟蹤掌握情況,及時實施救助保護。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於監護人將十六周歲以下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五、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一)積極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要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對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倡導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不得收取擇校費、贊助費或變相收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五大功能區域產業布局要求,大力發展地方經濟,落實市政府關於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發展區域特色產業,完善產業鏈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制定和落實財政、金融等優惠扶持政策,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提供便利條件。加強農村勞動力的創業就業技能培訓,大力開展“春風行動”等對接活動,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對有意願創業就業的,要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業項目信息。通過吸引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儘量減少農村留守兒童。
六、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由民政、綜治、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衛生計生、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參加的重慶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相應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明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目標和職責,確保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要加快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規,進一步明確權利義務和各方職責,特別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滿足農村留守兒童臨時照料的需要;加強農村幼稚園、寄宿制學校建設和薄弱學校改造,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服務功能,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入園需求;利用科技館、博物館、鄉鎮(街道)和村(居)便民服務中心等現有設施,開闢兒童活動場所,完善關愛服務功能。各級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開展。各級政府各部門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充實工作力量,明確落實村(居)民委員會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
(三)強化激勵問責。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重視不夠、措施不力、任務不落實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責任,特別是對底數不清、風險隱患排查不紮實、突發事件處置不及時、關愛保護工作流於形式的,要嚴肅處理。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
(四)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主動藉助新興媒體,廣泛運用各類陣地,宣傳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理念、方法和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