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加強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我市社會救助總體水平,根據民政部等6部委《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135號)、省民政廳等6部門《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遼民發〔2014〕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沈政辦發〔2015〕6號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統領,按照“保基本、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工作方針,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救助為配套,與特殊困難群體救助相銜接,臨時救助和慈善救助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完善社會救助網路,努力讓困難民眾不為饑寒所迫、不為災害所急、不為大病所困、不為住房所難、不為失業所憂,不斷提高和改善困難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開創社會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會救助工作要堅持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依法施救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原則。
二、加強和改進基本生活救助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據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等基本條件,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實施低保救助。嚴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請、街道(鄉鎮)核查、社區(村)評議公示、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查批准等工作程式,做好低保對象認定、審批、財產收入核對、動態管理、工作監管和制度銜接等各項工作。
1.繼續完善最低保障自然增長機制。適時提高保障標準,重點加大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城鄉保障差距。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瀋陽調查隊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進一步加大分類救助力度。對於“三無”人員、高齡老人、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殘疾人、學生、優撫對象、重病人員等低保對象,在常規低保救助基礎上,按比例分類上浮救助額度。其中,1個低保家庭中有2個及以上殘疾人,救助額度上浮30%。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殘聯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適度擴大低保救助範圍。困難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供養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殘人員(一級、二級),可單獨申請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統一計算收入。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殘聯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4.實施低保家庭成員居民養老保險費代繳制度。對於低保戶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的80%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對於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的48%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民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5.全面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對新申請低保的家庭成員和現有城鄉低保家庭,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進行核對,提高城鄉低保管理科學化水平。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房產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稅局、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二)特困人員供養。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遼寧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做好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人員和孤兒的供養救助工作。
1.按照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財政狀況等指標,適時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鎮“三無”人員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上浮60%享受分類救助。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按照每月14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社會分散供養的孤兒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加強福利院、敬老院建設,保障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做好特困人員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銜接工作。各社會福利機構負責由其集中供養的城鎮“三無”人員、孤兒的疾病治療。社會分散供養的城鎮“三無”人員、孤兒按照城市低保醫療救助方式執行。對符合條件的特困供養人員優先落實住房救助。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計委、房產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貫徹落實《瀋陽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細則》,五保供養資金按月發放。加強五保供養工作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五保供養對象檔案,做到專人管理,一人一檔,實現五保供養對象管理信息化。建立五保供養對象動態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三)受災人員救助。建立市、區縣(市)政府兩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瀋陽市防災減災管理辦法》和《瀋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進一步完善救災準備、應急救助、災後救助、災後重建相銜接的自然災害救助制度,確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臨時住所、有病及時診治。完善救災資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確保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市、區縣(市)、街道(鄉鎮)三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完善救災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農村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五保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可按規定申請政府補助。
1.摸清受災困難民眾的底數。災情發生後,民政部門要及時組織力量深入基層,逐村逐戶開展災情調查,了解受災民眾的生活情況,摸清冬春需政府救助災民的數量及困難程度,建立《臨時救助人口台帳》和《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帳》,做到情況明、類別清、對象準。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對於因災造成吃飯、穿衣、取暖、就醫、就學等生活困難且無自救能力的困難民眾,特別是居住在農村的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重災戶,根據受災情況,要積極向上級申請救災資金,及時實施災民救助及冬春生活救助。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衛計委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嚴格審批程式。對於災民救助名單和救助款物數量,要嚴格實行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張榜公示及區縣(市)民政局審批、備案和逐級匯總上報等程式。
由市民政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4.加強救災款物管理。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及時發放救災款物。可直接下撥救災款,或由受災地區民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統一置備糧食、衣被等物資,直接發放到災民手中。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三、完善各類專項救助
(一)醫療救助。對於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對象、農村困難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及市、區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醫療救助,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1.做好睏難居民醫保、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險減免救助,保證困難居民參保參合率100%。實現醫療救助與居民醫保、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險的政策銜接。醫療救助全面實行“零起付”、“即時結算、即時救助”工作機制,不設封頂限制,不設定點醫院限制。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計委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逐步提高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報銷比例。城鄉低保對象在居民醫保、新農合統籌報銷及大病醫療保險報銷的基礎上,對政策內個人自付部分的70%給予救助,邊緣對象按照42%給予救助。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計委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制定我市農村困難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由各地區負責組織實施對農村低保家庭中參加新農合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開展救治救助工作,同時要建立轄區衛計、民政部門農村困難家庭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與新農合、醫療救助政策相銜接。對農村困難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實行定點救治和定額救治,住院治療實行定額補償,區縣(市)級定點精神專科醫療機構每床每日補償90元(新農合70元、醫療救助20元),市級定點精神專科醫療機構每床每日補償110元(新農合90元、醫療救助20元)。住院救治的農村低保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個人不再承擔費用。
由市衛計委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二)教育救助。完善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高中教育階段(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就學資助政策體系。
1.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困難家庭學生“兩免一補”政策,做好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落實管理工作,做好當年考入大學困難學生救助工作及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和免學費工作,研究學前教育救助辦法,保證困難家庭學生救助率100%,逐步加大投入,提高教育救助標準。
由市教育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兒童,在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所在地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資助。
由市教育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對於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或福利機構出具證明,就近安排入學或安排到省孤兒學校;對於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給予資助;對於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孤兒,繼續享受相應政策;對於孤殘兒童,要安排到普通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由市教育局、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殘聯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三)住房救助。加大資金投入和用地供應,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及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過實物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方式實施救助,確保困難家庭住房救助率100%。
1.住房困難認定標準和救助標準按照我市現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及財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由市房產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我市住房補助的重點對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低保邊緣對象、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對於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和貧困殘疾人家庭改造房屋屬於整體危險(D級)的,政府補貼戶均不低於1.1萬元,對於農村低保邊緣對象和其他貧困戶,政府補貼不低於1萬元;其他屬於局部危險的(C級)的,政府補貼不低於0.5萬元。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調整。
由市房產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在住房救助認定、審批和管理中引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認定管理方面發揮作用。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公安局、房產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4.對低保戶、低保邊緣戶採暖救助政策由城市向農村延伸,落實“三縣一市”集中供暖採暖救助政策,逐步實現城鄉困難居民採暖救助全覆蓋。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房產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四)就業救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處於失業狀態人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給予就業創業救助。
1.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27號)精神,對於學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或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給予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並在離校前全部發放到位。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對於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獲得穩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條件的人員,實行“低保漸退制度”,繼續給予6至12個月的低保救助。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四、加強特殊困難群體救助
(一)優撫對象及涉軍困難群體救助。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遼政發〔1998〕49號)精神,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同步調整。加大對優撫對象困難家庭扶持救助力度,重點救助年齡偏大、身患重病、沒有住房,或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因素造成貧困的優撫對象。將企業軍轉幹部等特困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疇,及時解決生活、醫療和就業等方面的困難。
由市民政局、信訪局牽頭,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二)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落實《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遼衛〔201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1.對於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或死亡家庭,在生活、養老、生育服務、精神慰藉等方面按規定給予扶助。
由市衛計委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殘聯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建立特別扶助金髮放制度。自2014年起,對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由市衛計委牽頭,市財政局、殘聯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對於符合低保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金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衛計委、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三)殘疾人保障。做好城鄉殘疾人生活保障工作,對貧困殘疾人實施生活費補貼制度,對重度殘疾人實施護理費補貼制度,對低收入重度殘疾人實施專項救助制度,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限定年齡段的重度殘疾人實施專項補助。
1.根據《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以及低保邊緣家庭中本人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給予生活費補貼。
由市殘聯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根據《瀋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對城鄉一級重度殘疾人給予護理費補貼。
由市殘聯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對低收入家庭中一級智力、精神、肢體和綜合類殘疾人給予專項救助,救助標準與城鄉低保標準保持一致。
由市殘聯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4.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限定年齡段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給予生活補助。對於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選擇任意檔次參保繳費,地方政府均為其代繳全部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由市殘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五、建立臨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一)臨時救助。全面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逐步擴大臨時救助範圍和水平,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建立穩定的臨時救助資金渠道和臨時應急救助快速回響機制,將臨時救助作為社會救助的重要補充。
1.對於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2.市、區縣(市)兩級財政部門安排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各區、縣(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困難民眾實際需要制定。
由市民政局、財政局牽頭,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3.各地區建立申請受理、主動發現、需求信息對接平台,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與慈善救助銜接。創新救助模式,開展“前置救助”,將臨時救助職能向街道(鄉鎮)拓展,變事後救助為事前、事中救助,提高臨時救助效能。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4.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建立“救急難”快速回響機制,將救助對象擴展到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流動人口、非低保對象等全體有“急難”的民眾,及時解決困難民眾面臨的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的“急難”問題。
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5.對於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且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供養,生活無著的城市流浪乞討度日人員,給予臨時救助。對於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清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通過救助保護機構救助、福利機構代養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於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後,安置到市兒童福利院。
由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公安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二)疾病應急救助。建立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設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研究制定疾病應急救助的標準和急救規範,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居民醫保、新農合、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的銜接。
由市衛計委牽頭,市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各區、縣(市)政府配合。
六、加強組織保障
(一)建立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街道(鄉鎮)要協助職能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受理、認定、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社區(村)要協助做好睏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慈善公益組織和團體要積極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
(二)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機制。區縣(市)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要建立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大廳視窗,或依託政府綜合政務服務大廳(社區服務中心),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社會救助工作平台,統一受理和轉辦救助申請,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協同辦理機制,制定轉辦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限,落實部門責任,實現快速分辦處置,及時妥善處理民眾救助申請。
(三)完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市、區縣(市)兩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建設,通過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落實工作人員,設定辦公場所,配備辦公設施,落實工作經費。繼續探索和完善分類別、跨部門、多層次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業務培訓,細化核對內容,規範核對程式,為科學施救提供依據。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定期將相關救助基本信息反饋民政部門,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為開展救助工作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支持。
(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依託慈善公益組織、民辦非企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發動引導單位、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項目幫扶、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慈善公益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救助工作。完善市、區縣(市)、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慈善組織網路,加強公益宣傳,廣泛開展慈善救助,使貧困群體的受助面不斷擴大。
(五)強化基層救助工作隊伍建設。逐步改變城鄉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流動性大、專業性弱、待遇低、工作難度高的局面,採取政府購買服務、聘用人員的方式,配備低保專職工作人員,其中鄉鎮政府配備不少於2人、街道辦事處配備不少於4人;社區要按照低保人口數量和實際工作量配備1-2人;村委會要確定相對固定人員負責低保工作。同時,要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和技能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政策水平。
(六)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市、區縣(市)政府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要公開救助條件、標準、程式以及受助對象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落實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社會救助陽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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