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衛計委《瀋陽市疾病應急救助辦法》的通知意在為深入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建立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規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衛計委《瀋陽市疾病應急救助辦法》的通知
- 適用地區:瀋陽市
具體事項,職責分工,組織實施,違規處理,
具體事項
第一條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一)瀋陽市設立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指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於身份不明或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的專項基金。
(二)瀋陽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資金規模原則上按照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
(三)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於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二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和支付
(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為救助對象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機構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患者緊急救治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經辦管理機構)申請補助。各醫療機構提出救助費用申請時,須填報瀋陽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及醫療費用申報表,並附患者住院票據、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
(三)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填寫瀋陽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及醫療費用審批表,在公安、醫保、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核查欠費者身份、有無負擔能力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渠道支付。
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支付費用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四)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墊資負擔。
(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後,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
醫療機構應當將追回資金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六)醫療機構應當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實行轉賬管理。
第三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市經辦管理機構設在市衛計委,市衛計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二)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市財政局、衛計委報市政府批准,並於每季度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市財政局,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市財政局。
(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單獨計息,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四)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繫人等信息。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餘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六)由市衛計委、財政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參加的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
職責分工
(一)市衛計委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
(二)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市民政局要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患者是否屬於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流浪乞討人員的身份鑑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的身份。
(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進行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醫療機構應當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救助。
(七)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預決算編制、社會資金籌集、救助資金核查與撥付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籌集資金;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
組織實施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
市衛計委要繼續深化公立醫院改革,保障基本醫療服務需求,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要把握好政府引導與發展社會醫療慈善、基金管理與利用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的關係,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有關部門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逐步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違規處理
(一)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並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更換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1.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並進行支付的;
2.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3.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4.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