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萬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索引號:000000000/2017-000007
- 發布機構:萬源市政府
- 文號:萬府發[2017]7號
- 主題分類:政府檔案
- 發文日期:2017-03-22 16:57:16
《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萬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發布的意見。
《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萬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7日發布的意見。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逐步健全,廣大兒童合法權益...
負責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萬源市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 負責協調落實本市各項孤兒保障政策,指導鄉鎮、社區開展兒童福利服務工作。所獲榮譽 2021年4月22日,被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省脫貧攻 堅先進集體”稱號。
1.政府主導,家庭盡責。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兒童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於困境...
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要求,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 “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6〕3號印發《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保障對象、保障措施、辦理程式、經費保障、工作要求6部分。 保障措施是:實施困境兒童生活補貼制度;開展...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山西省發布的政府檔案。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滄政發〔2017〕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河北省人民...
發展條件,解決困境兒童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提升困境兒童的基本保障水平,促進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6〕36號檔案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全面落實孤兒保障工作措施、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而下發的意見。
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10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全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辦法全文 文昌市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加強我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有效保障困境兒童的生存、...
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牽頭建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要充分發揮兜底作用,確保不能回歸家庭的孤兒得到妥善安置,受到良好撫育。公安...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為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1] ...
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3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川建保發〔2013〕78號)和《關於印發〈“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保發〔2013〕106號)等檔案精神,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
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完善聯動機制,認真組織開展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農村留守兒童情況排查、救助保護等職責,加強家庭監護...
發〔2014〕55號的檔案,關於全面落實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點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加大醫療救助力度等各項制度,重慶市人民政府頒發了關於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城鄉建設、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國土房管、衛生、人口計生、宣傳、殘聯、文明辦、綜治辦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精神,為完善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關於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改社會〔2021〕1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兒童友好是指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適宜的條件、環境和服務,切實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建設兒童...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60...
為進一步發展我省兒童福利事業,切實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提出如下意見:...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服務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