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辦法

經宜賓市政府同意,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26日印發宜賓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2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困境兒童健康快樂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境兒童,是指戶籍在本市且年齡不滿18周歲,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發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
本辦法所稱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是指根據困境兒童自身、家庭情況,對其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分類施策,精準幫扶。
第三條 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應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分類保障、全民關愛、標本兼治,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公開透明與隱私保護相結合,主動幫扶與自願申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
教育體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衛生健康、醫保、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
第五條困境兒童分為以下幾類:
(一)孤棄兒童,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棄嬰、棄兒、父母雙方死亡或失蹤的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度殘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度殘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其他情形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重殘重病兒童,是指因自身重度殘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發生困難的兒童。主要包括:一、二級殘疾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或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攜帶愛滋病病毒和患有愛滋病的兒童;符合大病保險範疇相關規定,達到各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患病兒童。
(四)困難家庭兒童,是指因家庭經濟困難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發生困難的兒童,主要包括特困供養兒童、低保家庭兒童、低保邊緣家庭兒童等。
(五)其他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而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情形,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難等陷入困境的兒童。
各縣(區)可在上述困境劃分類型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要,拓寬困境兒童保障對象範圍。
第二章 確認與評估
第六條孤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病重殘兒童(以下簡稱三類困境兒童)需按照相關程式進行確認。
(一)申請。兒童本人、監護人或者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應當提交兒童、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死亡、失蹤、重病重殘、服刑等相關材料。
(二)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三類困境兒童本人及其家庭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可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方式進行。需要函證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應當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內容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函復。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核實比對的,應當採取“鄰里證明+村(居)委會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方式獲取佐證材料,可以要求其監護人、近親屬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區)民政部門確認。情況較為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確認。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意見。符合相關保障條件的,從當月起納入保障範圍、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與兒童監護人簽訂監護協定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為保護兒童隱私,三類困境兒童核查、認定不設定公示環節。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三類困境兒童動態覆核,縣(區)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組織抽查。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每月對三類困境兒童進行探視巡訪,了解兒童生活保障、醫療康復、教育就學、監護保護等方面情況,幫助解決具體困難。
三類困境兒童有關情形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監護人或者受委託的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八條 三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凡有以下情形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一)困境兒童本人死亡、依法被收養、遷出戶籍地的,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失蹤父母出現的,或者父母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期滿3個月的,父母殘疾等級經當地殘聯複評不再符合確認條件的,以及重病經基本醫療保險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已經治癒不再符合確認條件的。
(三)重殘兒童殘疾等級經當地殘聯複評不再符合確認條件的,重病兒童經基本醫療保險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已經治癒不再符合確認條件的。
(四)其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
第九條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定期與動態相結合方式,對轄區困境兒童基本信息進行摸排,綜合評估是否符合相關保障條件,按照“一人一檔”分類建立困境兒童檔案及信息台賬,並及時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更新數據。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條集中養育或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全國孤兒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如遇全省標準高於全國平均標準,則按照全省標準執行),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與本市農村分散供養未成年特困人員救助標準實現同步等額增長。
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8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明確重殘重病兒童生活補貼標準。對納入低保的,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80%補差發放生活補貼;對符合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且未納入低保的,按“單人戶”政策納入低保範圍,並按低保標準的100%發放生活補貼。
城鄉低保邊緣家庭的非重殘重病兒童,按照低保標準的50%發放生活補貼。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流浪兒童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對因遭遇突發性事件等導致暫時監護缺失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提供臨時監護和救助。
第十三條 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類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且為非全日制在校學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基本生活補貼,不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具備勞動能力、完全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按照相關救助政策規定予以妥善保障。享受基本生活補貼的三類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就讀碩士、博士研究生除外),其基本生活補貼延續至畢業為止。
第十四條建立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成年孤兒社會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實現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給予一次性安置補貼,由兒童福利機構或送養縣(區)民政部門按照36000元/人的標準分批次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購置家具、電器、廚具等居家生活必需品補助24000元,房屋租金補助12000元。
設定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成年孤兒社會安置過渡期,其時限為1年(從解除供養關係協定生效後次月起算),由兒童福利機構或送養縣(區)民政部門按照當年機構養育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符合多種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困境兒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原則給予保障待遇。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障
第十六條 屬於特困人員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低保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定額資助;低保邊緣家庭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全額補貼。
第十七條持續實施“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畫”項目,資助未成年孤兒及成年在讀孤兒。具體資助包括:
(一)診療費用。1年內在定點醫院的診療費用中累計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復費用。在定點醫院內接受專業醫療康復訓練費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過3萬元。特殊情況下,需到非定點醫院進行語言訓練、心理康復的,按規定送省“明天計畫”辦公室審定後,資助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3萬元。
(三)特殊藥品費用。因患心臟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結節硬化症服用雷帕黴素(雷帕鳴口服溶液)和依維莫司的藥品費用自付部分。
(四)體檢費用。不超過每人每次800元,每兩年一次。
(五)住院服務費。市內住院每人每天300元,市外住院每人每天400元的住院服務費,每次住院最高補助不超過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過2次。
(六)部分輔具器具配置費用。在定點機構配置康復輔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蝸、助聽器費用的自付部分,單價低於3萬元的一般康復輔具按照比例控制申報,單價高於3萬元的特殊康復輔具不納入比例控制範圍。
第十八條將孤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家庭兒童、重殘重病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特殊困難民眾醫療專項幫扶制度予以幫扶。
第五章 教育保障
第十九條 將享受基本生活補貼的困境兒童全部納入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相應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學費減免、入學生活補助、助學金等政策,切實保障困境兒童享受教育權。具體內容包括:
(一)減免學前教育保教費每生每學年1000元(民辦幼稚園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稚園標準執行)。
(二)補助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生活費。寄宿生按照國小每生每學年1000元、國中及特教每生每學年1250元的標準補助,非寄宿生按照國小每生每學年500元、國中及特教每生每學年625元的標準補助。
(三)普通高中學生按每生每學年平均2000元的標準給予助學金。
(四)減免普通高中學生學費(民辦學校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執行)。
(五)減免中等職業教育學生學費(應免盡免),公辦學校據實免除,民辦學校參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執行。資助對象:除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以外的全日制正式學籍中職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
(六)中等職業教育學生按每生每學年平均2000元的標準給予助學金。
第二十條持續實施“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按照每生每學年10000元的標準,資助已被認定為孤兒身份、年滿18周歲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已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份、年滿18周歲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參照孤兒助學政策執行,其資金在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決。
實施“棟樑工程”公益助學項目,按照每人4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標準資助困難家庭大學新生。
第二十一條 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加強困境兒童思想教育和精神關愛,建立教師與困境兒童結對制度。
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可以安排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困境殘疾兒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不能獨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提供送教上門。
支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或教學點,其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工作納入當地教師職務(職稱)評聘規劃。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第六章 住房和就業保障
第二十二條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納入住房保障範圍,通過優先配租保障性住房、發放公租房租賃補貼等辦法,解決其居住困難。
第二十三條將有就業能力的成年孤兒納入就業和失業登記,發放《就業創業證》,實施實名動態管理,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享受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等政策;加大就業扶持政策力度,鼓勵和幫助成年孤兒通過靈活多樣的方式就業,對難以通過市場就業的成年孤兒,將其納入專項就業援助,實施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
第七章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
第二十四條 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工作,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對有康復意願,並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的0~14周歲殘疾兒童,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二十五條 康復救助內容包括:
(一)為視力、聽力語言、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提供基本康復訓練。
(二)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者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三)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配發基本型人工耳蝸,提供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後基本康復訓練。
第二十六條 救助標準為: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的,不超過每人每年3萬元。開展康復訓練的,不超過每人每年2萬元。給予輔助器具適配的,基本輔助器具適配不超過0.5萬元/人、人工耳蝸不超過每人6萬元、助聽器不超過每人1萬元、普及型假肢安裝每具不超過每人1萬元。輔助器具適配後,兩年內不得再救助同一類型輔助器具。
有條件的縣(區)可結合本地財力狀況,在前款康復救助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康復機構選擇一般應遵循就近就便原則,確需跨地區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經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同意後轉介至其他地區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第二十七條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申報認定康復定點機構,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應當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第八章 監護責任的落實
第二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困境兒童的監護職責,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兒童。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並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兒童所在學校(幼稚園)和實際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或者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兒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無法查明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政部門長期監護的兒童可以通過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對父母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期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託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無人照料的兒童、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需緊急帶離的兒童、來歷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情形的兒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對臨時監護的兒童,優先考慮親屬寄養;不具備條件或者不適合的,可以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臨時監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臨時監護期滿後仍無法查明或者確定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
第三十一條 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者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門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者民政部門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條 教育體育、衛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兒童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舉報。
第九章 關愛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序推進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工作銜接和數據共享,為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提供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1名專(兼)職兒童督導員,採取“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模式,面向本轄區兒童提供服務;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具有兒童娛樂、學習等功能的兒童之家,並至少擇優選聘1名兒童主任,面向轄區兒童及家庭開展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要全面建立有規範服務場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協助民政部門推進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等工作。
完善現有兒童福利機構養育、治療、特教、康復、社工等服務功能,提升兒童養育服務能力,逐步推進全市孤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特殊困難家庭殘疾兒童集中代養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合理利用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童伴之家、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等活動場所,協同做好睏境兒童及其家庭關愛、幫扶和維權等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
加大政府購買困境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力度,重點購買熱線運行、監護評估、精準幫扶、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教育引導、家庭探訪等服務。
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者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
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
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
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提供幫助。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政府要對認真履責、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獎勵。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落實;對認識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的,嚴肅問責;對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指相關情形為:
(一)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三)失聯,是指父母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的。
(四)服刑在押,是指根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被依法押送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
(五)強制隔離戒毒,是指被公安部門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強制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
(六)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什麼是困境兒童
《宜賓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稱困境兒童,是指戶籍在本市且年齡不滿18周歲,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發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困境兒童分為以下五類:
(一)孤棄兒童,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棄嬰、棄兒、父母雙方死亡或失蹤的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度殘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度殘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其他情形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重殘重病兒童,是指因自身重度殘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發生困難的兒童。主要包括:一、二級殘疾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或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攜帶愛滋病病毒和患有愛滋病的兒童;符合大病保險範疇相關規定,達到各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患病兒童。
(四)困難家庭兒童,是指因家庭經濟困難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發生困難的兒童,主要包括特困供養兒童、低保家庭兒童、低保邊緣家庭兒童等。
(五)其他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監護不當而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情形,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難等陷入困境的兒童。
二、如何申請確認
孤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病重殘兒童(以下簡稱三類困境兒童)需按照相關程式進行確認。
(一)申請。兒童本人、監護人或者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應當提交兒童、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死亡、失蹤、重病重殘、服刑等相關材料。
(二)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三類困境兒童本人及其家庭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可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方式進行。需要函證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應當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內容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函復。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核實比對的,應當採取“鄰里證明+村(居)委會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方式獲取佐證材料,可以要求其監護人、近親屬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縣(區)民政部門確認。情況較為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期限,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確認。縣(區)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意見。符合相關保障條件的,從當月起納入保障範圍、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與兒童監護人簽訂監護協定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為保護兒童隱私,三類困境兒童核查、認定不設定公示環節。
三、有哪些保障內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集中養育或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上一年全國孤兒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如遇全省標準高於全國平均標準,則按照全省標準執行),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與本市農村分散供養未成年特困人員救助標準實現同步等額增長。
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8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標準。
對納入低保的,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80%補差發放生活補貼;對符合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且未納入低保的,按“單人戶”政策納入低保範圍,並按低保標準的100%發放生活補貼。城鄉低保邊緣家庭的非重殘重病兒童,按照低保標準的50%發放生活補貼。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流浪兒童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對因遭遇突發性事件等導致暫時監護缺失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提供臨時監護和救助。
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類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且為非全日制在校學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基本生活補貼,不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具備勞動能力、完全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按照相關救助政策規定予以妥善保障。享受基本生活補貼的三類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就讀碩士、博士研究生除外),其基本生活補貼延續至畢業為止。
建立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成年孤兒社會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實現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給予一次性安置補貼,由兒童福利機構或送養縣(區)民政部門按照36000元/人的標準分批次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設定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成年孤兒社會安置過渡期,其時限為1年(從解除供養關係協定生效後次月起算),由兒童福利機構或送養縣(區)民政部門按照當年機構養育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補貼。
符合多種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困境兒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原則給予保障待遇。
(二)基本醫療保障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特困供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低保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定額資助;低保邊緣家庭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全額補貼。持續實施“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畫”項目,資助未成年孤兒及成年在讀孤兒。
(三)教育保障
將享受基本生活補貼的困境兒童全部納入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相應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學費減免、入學生活補助、助學金等政策,切實保障困境兒童享受教育權。持續實施“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按照每生每學年10000元的標準,資助已被認定為孤兒身份、年滿18周歲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已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身份、年滿18周歲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實施“棟樑工程”公益助學項目,按照每人4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標準資助困難家庭大學新生。
(四)住房和就業保障
將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納入住房保障範圍,通過優先配租保障性住房、發放公租房租賃補貼等辦法,解決其居住困難。將有就業能力的成年孤兒納入就業和失業登記,加大就業扶持政策力度。
(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
對有康復意願,並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的0~14周歲殘疾兒童,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的,不超過每人每年3萬元。開展康復訓練的,不超過每人每年2萬元。給予輔助器具適配的,基本輔助器具適配不超過0.5萬元/人、人工耳蝸不超過每人6萬元、助聽器不超過每人1萬元、普及型假肢安裝每具不超過每人1萬元。輔助器具適配後,兩年內不得再救助同一類型輔助器具。
四、如何落實監護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困境兒童的監護職責,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兒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法查明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父母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期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託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無人照料的兒童、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需緊急帶離的兒童、來歷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情形的兒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對臨時監護的兒童,優先考慮親屬寄養;不具備條件或者不適合的,可以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臨時監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臨時監護期滿後仍無法查明或者確定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
五、對關愛服務體系建設作了哪些規定
市、縣(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序推進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工作銜接和數據共享,為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提供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1名專(兼)職兒童督導員,採取“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模式,面向本轄區兒童提供服務;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具有兒童娛樂、學習等功能的兒童之家,並至少擇優選聘1名兒童主任,面向轄區兒童及家庭開展活動、提供服務。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合理利用現有活動場所,協同做好睏境兒童及其家庭關愛、幫扶和維權等服務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加大政府購買困境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力度。
引導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者服務組織為困境兒童提供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相關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提供幫助。
市、縣(區)政府要對認真履責、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適當給予獎勵。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落實;對認識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的,嚴肅問責;對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六、《辦法》自何時起施行?
自2022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解讀單位及聯繫方式
解讀單位:宜賓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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