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若干措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若干措施》。措施突出兜底性、基礎性和保障性,從健全孤兒保障體系、做好孤兒安置保障工作、提升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水平、完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等4個方面,提出了16項具體舉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若干措施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 健全孤兒保障體系
  (一)精準認定保障對象。集中供養孤兒的認定,由兒童福利機構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分散供養孤兒的認定,由監護人或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基本生活保障。省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每年4月底前公布,公布1個月內,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本地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孤兒年滿18周歲後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孤兒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政策執行。集中供養孤兒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不受當年參保繳費時間限制,孤兒入院後因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應治盡治”“先救治再結算”的原則,做好孤兒醫療救治工作。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兒童福利機構應通過設立內設醫療機構或採取與定點公立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兒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兒童福利機構要與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協商開闢“綠色通道”,急、危、重症患兒要及時送醫救治。(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高康復服務水平。有條件的地區要擴大殘疾孤兒康復救助年齡範圍,對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提供補助,逐步提高殘疾孤兒康復救助標準。按規定將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殘聯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共同指定醫療機構為有需要的殘疾孤兒上門評殘。殘聯要為有需要的殘疾孤兒上門辦理殘疾人證。符合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要積極申請納入定點康復機構,暫不具備條件的,要通過購買服務為機構內殘疾孤兒提供康復服務。(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殘聯、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教育保障政策。完善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適齡孤兒及時入學和不失學,保障就近入學。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對在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就讀的孤兒,減免保教費或給予生活費補助,具體資助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符合資助條件的孤兒給予生活費補助;對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符合資助條件的孤兒給予國家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對在普通高校就讀的符合資助條件的孤兒給予國家助學金、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或大學新生資助。全面落實殘疾孤兒12年免費教育,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殘疾孤兒15年免費教育。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多種方式,提高殘疾孤兒義務教育普及水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依法落實監護責任。孤兒監護人和兒童福利機構要依法依規為孤兒申報戶口登記。公安機關在收到入戶申請後,及時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兒童福利機構對集中供養孤兒不得跨地級市托養、不得托養到民辦機構。縣級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團體,要加強對分散供養孤兒的監護指導,落實至少每月實地走訪一次,並做好生活保障、家庭監護、就學、就醫、資金髮放等探訪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置。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虐待、遺棄被監護人等違法犯罪行為。(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團省委、省婦聯、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做好孤兒安置保障工作
  (七)依法開展收養登記。按照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原則,鼓勵和支持依法收養活動,促進孤兒回歸家庭。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廣泛宣傳孤兒、棄嬰收養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禁遺棄、買賣孤兒,嚴禁私自收留孤兒、棄嬰,引導公眾發現棄嬰及時報案。嚴厲打擊利用孤兒牟利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公安廳、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穩妥組織家庭寄養。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兒童福利機構分別按照規定負責家庭寄養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兒童福利機構要優先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寄養評估。寄養期滿或者孤兒年滿18周歲,解除家庭寄養關係,由兒童福利機構接回進行分類安置。開展跨縣級或地級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家庭寄養,要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不得跨省開展家庭寄養。(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活動。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應由收留主體先向宗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宗教主管部門核查並出具具備收留主體資質的證明材料後,再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評估審查並同意後,按規定簽訂代養協定。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公安、教育、醫保等有關部門為宗教界收留的孤兒、棄嬰查找監護人,辦理戶籍登記,落實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醫療保障。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已與民政部門合辦或簽訂代養協定的,縣級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服務,強化撫育責任,派駐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每月巡查回訪不少於一次。(省教育廳、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妥善做好集中供養孤兒成年後安置。民政部門要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對年滿18周歲的集中供養孤兒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評估,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實施社會安置的,要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臨時救助範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提供相關勞動技能培訓和免費就業培訓,根據實際情況推薦就業崗位。符合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過渡期滿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民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落實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民政部門按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醫保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水平
  (十一)加強機構規劃建設。各地要將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相關建設標準執行。穩步推進區域性集中養育,各地要因地制宜最佳化兒童福利機構區域布局,推動將孤兒數量少、機構設施差、專業力量弱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集中在地市級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縣級兒童福利機構要向關愛服務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職能轉型。(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工作隊伍建設。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範》要求,為兒童福利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從事準入類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落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職稱評定有關政策,將內設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衛生系列職稱評聘體系,將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師系列職稱制度體系,享受相應待遇。推動建立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鈎機制。支持和鼓勵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經常性的職業道德教育。(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機構規範管理。兒童福利機構要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服務管理體系,細化養育、醫療、康復、教育等服務內容和程式,提高規範化、標準化水平。要完善孤兒、棄嬰接收程式,通過及時發布尋親公告、協調屬地公安機關採集DNA入庫比對等措施加強尋親工作。要嚴格規範孤兒死亡管理,按規定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依法妥善做好遺體處理、戶口註銷等工作。要按照財務管理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和捐贈財產,強化審計和社會監督。(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審計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民政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督導檢查,對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對有效經驗做法予以推廣,切實維護和保障孤兒合法權益。省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和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按職能分工落實孤兒保障相關工作,加強協同配合,為做好孤兒保障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健全孤兒保障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抓好組織協調、檢查排查、銜接落實等工作,提高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水平和專業服務能力。(省各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強資金保障。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不斷提高孤兒保障水平,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各地要加大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提高使用績效。(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動員社會力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開展兒童福利領域公益慈善和志願服務項目,鼓勵通過設立慈善信託、在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設立專項基金等方式,加強孤兒關愛保障和幫扶救助。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區資源,鼓勵各地孵化和培育為兒童服務的社會組織。深化志願服務組織培育平台建設,鼓勵專業人員和志願者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為孤兒開展學業輔導、自護教育、心理疏導、親情關愛、權益維護等服務。(省民政廳、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政策解讀

一、《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麼
  孤兒是最弱勢的未成年人和困難群體,包括集中供養和散居孤兒。孤兒保障涵蓋孤兒基本生活、教育、醫療、康復、監護等保障,涉及集中養育、家庭寄養、國內收養、涉外收養等業務,關聯棄嬰處置、宗教界收留、孤兒成年後安置等問題,涉及職能部門廣,有關政策檔案多。近年來,孤兒保障工作的服務內容和形式不斷拓展,而部分地區兒童福利基礎設施比較落後、服務保障能力比較弱,孤兒保障領域還存在風險隱患。
  新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孤兒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適應新時代對孤兒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努力解決出現的新問題和風險隱患,完善孤兒保障體系,特制定出台《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若干措施》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孤兒保障的工作重點,突出兜底性、基礎性和保障性,從健全孤兒保障體系、做好孤兒安置保障工作、提升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水平、完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4個方面,提出了16條具體舉措,主要包括:精準認定保障對象、強化基本生活保障、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提高康復服務水平、落實教育保障政策、依法落實監護責任、依法開展收養登記、穩妥組織家庭寄養、嚴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活動、妥善做好集中供養孤兒成年後安置、加強機構規劃建設、加強工作隊伍建設、加強機構規範管理、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資金保障、動員社會力量等。
三、《若干措施》創新舉措有哪些
  一是找出風險點,出台措施補短板。針對孤兒醫療救治,首次明確集中供養孤兒參加醫療保險不受當年參保繳費時間限制,兒童福利機構要與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協商開闢“綠色通道”為急、危、重症患兒及時送醫救治;針對學前教育保教費高,首次規定可對在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就讀的孤兒減免保教費或給予生活費補助;針對集中供養孤兒成年後安置難,首次規定孤兒社會安置要設立過渡期,明確成年後安置保障政策;針對家庭寄養和收養登記存在風險隱患,首次明確兒童福利機構要優先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寄養評估,明確民政部門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二是著眼高標準,提升服務強監管。為解決重殘孤兒評殘難,明確殘聯為有需要的殘疾孤兒上門評殘和辦理殘疾人證;為加強孤兒的監護指導,明確縣級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團體,要組織相關人員至少每月實地走訪一次;對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明確縣級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服務,強化撫育責任,派駐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每月巡查回訪不少於一次。
  三是適應新形勢,最佳化布侷促轉型。首次明確穩步推進區域性集中養育,推動將孤兒數量少、機構設施差、專業力量弱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集中到地市級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縣級兒童福利機構要向關愛服務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職能轉型,進一步打牢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專業機構陣地基礎。
  四、在推動《若干措施》貫徹落實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民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督導檢查;省級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和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按職能分工落實孤兒保障相關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健全孤兒保障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抓好組織協調、檢查排查、銜接落實等工作。
  二是加強資金保障。要求各地完善政府投入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要加大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提高使用績效。
  三是動員社會力量。深化志願服務組織培育平台建設,鼓勵各地孵化和培育為兒童服務的社會組織,開展兒童福利領域公益慈善和志願服務項目,鼓勵通過設立慈善信託、在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設立專項基金等方式,加強孤兒關愛保障和幫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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