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是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 屬性:方案
背景介紹,內容,

背景介紹

為改革完善我省社會救助制度,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有力鞏固精準脫貧成果,更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建立健全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高效、便捷、精準的社會救助服務模式,不斷增強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島一體化。一體謀劃推進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逐步統一全省基本生活救助標準,促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實現全省社會救助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均等化。
——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立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實現社會救助可持續發展。積極回應民眾關切,社會救助溫暖、可及,讓更多困難民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堅持服務自由貿易港建設。適應我省戶籍制度改革和城鎮化發展需要,建立基於居住證的社會救助制度。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加大對來瓊務工創業遇困人員的臨時救助力度。推動社會救助政策覆蓋我省常住人口,為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堅強支撐。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健全低保、特困、低保邊緣家庭梯度社會救助格局,社會救助全省一體發展取得顯著成效,社會救助精準度明顯提升,服務更加高效、便捷,立足自由貿易港建設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和服務模式。到2035年,實現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民眾。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1.全面推行社會救助制度審核確認改革。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施行低保、特困、臨時救助、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審核確認許可權按程式下放,形成鄉鎮(街道)審核確認、市縣民政局監管的辦理模式,大力提升社會救助效率。由省民政廳統一制定低保、特困、臨時救助、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化辦理流程,實現省域範圍內“同一服務標準”、“同一時限要求”,形成無差別、均等化社會救助服務模式。完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市縣民政局每月對新審核確認的社會救助對象檔案進行全面審查,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對當年新增社會救助對象進行抽查;對低保近親屬備案和民眾投訴舉報信訪事項100%入戶調查。對入戶調查發現需變更確認決定的,市縣民政局應及時予以調整變更。強化動態管理,由市縣民政局統一組織轄區內在冊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對象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
2.形成低保、特困、低保邊緣家庭梯度救助格局。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縮小市縣、城鄉差距,適時實現低保標準全省統一、城鄉一體化。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在核查家庭收入時,按照城鄉低保標準50%比例扣減就業成本。健全特困人員科學精準認定體系,規範特困人員自理能力評估,全面簽訂特困人員委託照料服務協定,規範委託照料服務行為,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事項。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為特困人員購買住院護理保險,確保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銜接,完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根據實際需要因戶施策給予低保邊緣家庭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救助,為農村低收入人口提供更有針對性的幫扶。
(二)健全專項救助制度
1.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醫療救助制度。推動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慈善捐助等有效銜接,形成重點救助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分類救助的格局。落實重點救助對象資助參保繳費政策,切實保障困難民眾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完善“一站式”結算,實現全省“一站式服務、一視窗辦理、一單制結算”。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簡化疾病應急救助資金使用程式,提高疾病應急救助資金使用效率。建立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的醫療救助制度,有效統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公共衛生服務政策,及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金預付方案,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後收費。
2.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將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享受國家優撫撫恤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子女、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享受教育資助。對不方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但有學習能力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送教上門的方式給予教育救助。有條件的學校要積極創設勤工助學崗位。
3.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農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邊緣易致貧戶等對象優先實施危房改造,確保應改盡改。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人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自身困境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孤老(病、殘)人員、重點優撫對象等住房困難家庭,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
4.健全就業救助制度。最佳化就業服務,推進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創業證》申領全省通辦。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相關規定享受獎勵補貼、社保補貼、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加大創業擔保貸款實施力度,加強返鄉創業重點人群的培訓。就業困難人員首次創辦商事主體且所創商事主體自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按規定給予該商事主體一次性創業補貼。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零就業家庭成員。
5.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制定相關制度機制,視情調整最佳化省級救助應急回響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式和措施,編制《海南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和調整方式。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6.加強法律援助。構建省、地級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縱向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形成城鎮半小時、農村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困難民眾、正在接受臨時救助的人員、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社會福利機構中政府供養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人員免於經濟困難審查。開展“綠島法援”、年終歲末幫助農民工維權等專項行動,開展殘疾人、農民工法律援助品牌建設。
(三)建立適應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社會救助制度
1.建立基於居住證的社會救助制度。本省戶籍居民可在省域範圍內自主選擇在戶籍地或憑居住證在居住地申辦低保、特困救助供養、醫療、教育、住房、臨時救助、司法援助,以及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我省農村轉移人口,可憑居住證在城鎮居住地申請城市低保,其農村承包土地收益、集體收益等計入家庭收入。
2.推行誠信救助。將虛報、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人口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或扶養費和其他收入等騙取社會救助金或服務的列為社會救助失信行為。將社會救助失信對象列入黑名單並依法進行懲戒。加強低收入人口金融資產、房產等關鍵信息核對,全省各大銀行應與省民政廳簽訂信息共享協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省域內低收入人口銀行金融資產聯網查詢全覆蓋。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和民政部核對平台完成無縫對接,實現流動人口跨省域信息核對。
3.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對因交通事故、溺水死亡、突發重大疾病等遭遇特殊困難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情形,以及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寒冷高溫等極端天氣可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說明情況。緊急情況下暫時無法核實的信息,可憑申請人誠信承諾“容缺救助”。在瓊務工創業的外省戶籍人員,遇到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可在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申辦臨時救助。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壓實救助管理機構、托養機構和合作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加強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積極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4.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將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訪視照料、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以及社會融入等服務納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所需經費從已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市縣從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列支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總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支出總額的5%。2023年前,實現全省鄉鎮(街道)社工站全覆蓋,建立駐站社工隊伍,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專業化、精細化社會工作服務,購買該服務所需經費可在當年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總額度內列支。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加強社區志願服務隊伍和志願服務組織建設,積極開展扶貧濟困志願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對市縣困難民眾救助工作開展績效評價,確保社會救助制度和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二)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和保障條件,調整充實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確保審核確認工作由專人負責。鼓勵社會力量協助鄉鎮(街道)開展對象排查、家計調查等事務性工作。夯實村(社區)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責任,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民眾列為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容。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所需人員補貼、工作經費等資金由市縣財政給予保障。有條件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社會救助盡職免責機制。制定社會救助盡職免責事項清單,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對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已按照程式履職盡責,因社會救助家庭成員有意隱瞞事實情況、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客觀原因造成漏保錯保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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