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是海南省民政廳於2021年11月23日印發的辦法。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是海南省首個專門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全流程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範性檔案,進一步完善了社會救助體系,主要有五項亮點和突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
瓊民規〔2021〕4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洋浦社會發展局:
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及國家“放管服”改革相關規定,省民政廳制定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推動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一體化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務效能,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及國家“放管服”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全域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經濟狀況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走訪等工作。
第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憑居住證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居住地辦理居住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使用居所、務工、婚姻、用水、用電等情況綜合認定居住情況。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患有當地醫療部門認定的大病和慢性病特殊病種的人員;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符合規定條件的,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未婚重度殘疾人,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以及患有當地醫療部門認定的大病和慢性病特殊病種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依法登記的宗教場所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會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委託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主動告知相關政策、協助其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授權民政部門核查家庭經濟狀況並積極配合調查。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村(居)民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單獨登記備案。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審核確認所需的基本程式和預計時限。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民政部門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複提交。
第九條 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情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需多地入戶核查的,信息核對、入戶調查總時限放寬至20個工作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異地入戶核查工作,接到異地核查請求後,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收入、財產狀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進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採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入戶調查。重大突發事件解除後,需入戶核實家庭情況,完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取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及家庭共同成員授權後,及時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依法依規查詢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等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視情通過鄰里訪問、向相關部門信函索取有關佐證材料等方式調查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三條 經入戶調查和信息核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核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複查。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對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家庭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覆核。覆核結束2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也可以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狀況,採取分檔方式計算。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單獨申請的,按照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低保金。
不予同意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工作。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10日前直接發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保障卡賬戶。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定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長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網站上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
公示中應當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姓名、家庭人數、保障金額等,不得公開無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人員,應作出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有條件的視情提供照護服務。
第十九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管,每月15日前對上月新審核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檔案進行全面審查;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對當年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抽查;統一組織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近親屬備案和民眾投訴舉報信訪事項應100%入戶調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監管過程中發現需變更確認決定的,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變更。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適當延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核查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作出減發最低生活金決定的,應當通過書面、簡訊或電話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並說明理由。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第二十三條 家庭經濟狀況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退保,書面告知家庭成員並說明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於退保的下月起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財產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給予6個月漸退期。
第二十四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在一個月內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處置。對拒不配合動態管理工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連續停發三個月的,可以做退保處理。三個月內主動配合民政部門核查、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補發停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電話,受理諮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對接到的實名舉報,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於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戶籍人口。因婚姻、贍養、撫養、扶養關係在海南生活未落戶的外省戶籍人口,可隨共同生活的海南戶籍家庭成員一同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長期在外地生活的海南戶籍人口,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與當前居住地一致,應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與居住地也不一致,可向戶籍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 海口市各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放權後的監管等工作。三亞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由各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實施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11月23日,海南省民政廳出台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該辦法是海南省首個專門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全流程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範性檔案,進一步完善了社會救助體系,主要有五項亮點和突破。
一是推動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化、規範化。從推動全省社會救助一體化出發,對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監督管理各環節“定標準、定責任、定期限”,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化辦理流程,實現省域範圍內“同一服務標準”、“同一時限要求”,形成無差別、均等化救助服務模式。
二是重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新流程。明確海南省全域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市縣民政局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鄉鎮(街道)實施將“個人申請—鄉鎮審核—民政局確認”簡化為“個人申請—鄉鎮審核確認—民政局事後監管”;將“鄉鎮(街道)、民政局”兩榜公示簡化為“鄉鎮(街道)”一榜公示,形成了鄉鎮(街道)審核確認、市縣民政局監管的新模式。。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理時限從正常情況下30個工作日縮短至22個工作日。
三是突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戶籍壁壘。明確海南省戶籍居民可自主選擇在戶籍地或在居住地申辦最低生活保障。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充分考慮困難民眾特殊情形,明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居住地辦理居住證,鄉鎮(街道)可根據使用居所、務工、婚姻、用水、用電等情況綜合認定居住情況,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增加了突發重大事件特殊規定。如遇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入戶調查。重大突發事件解除後,再入戶核實家庭情況,完善相關材料。此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動態管理的核查期限可適當延長。
五是減少了民眾辦事環節。精簡證明材料,可以通過政府平台查詢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申請對象提供紙質性材料。減少民眾跑動次數,明確經辦人員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告知申請人審核確認所需的基本程式和預計時限;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避免民眾來回跑。
各市縣將於2022年3月底前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放權工作。為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放得下、管得好,放權後最低生活保障精準度不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服務更優質,將著重提升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社會救助經辦能力,鼓勵社會力量協助鄉鎮(街道)開展對象排查、家計調查等事務性工作;全面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進一步夯實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