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是海南省民政廳、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瓊民規〔2023〕2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各市縣國家調查隊,相關市縣統計局:
現將《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
2023年6月28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促進低保工作公平、正義,推動低保擴圍增效,有效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海南省社會救助規定》(省政府令第259號)、《民政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和在冊低保對象經濟狀況覆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主要指標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剛性支出。
家庭消費作為評估認定的輔助指標,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費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狀況超標。
第四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碩士研究生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五)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無論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須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否則應計算贍養費;
(六)有多子女贍養、且有子女具備贍養能力的老年人,與困難子女家庭共同生活的,困難子女家庭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1年(含)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現役義務兵;
(三)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四)與家庭失去聯繫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員,失聯情況可結合申請家庭誠信承諾和鄰里訪問情況認定;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五條 家庭收入是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在申請(覆核)之日起前12個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性淨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有勞動契約或能證明有明確收入的按實際收入核算;無法查實的,穩定就業或長期在外務工人員,工資參照務工地行業收入評估標準認定,一般不低於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季節性短期務工人員以實際務工月數進行折算。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不願就業或從事勞動的,其收入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殘疾人,以及有懷孕、哺乳(1周歲以下)、2周歲以下除主要監護人外無其他人看護的嬰幼兒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監護人(1名)按實際收入確定,確屬在家監護不就業的可不計算勞動收入。
(二)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能按實際產量和市場價格,扣除必要成本後計算;不能準確核定的,參照當地行業收入評估標準計算;因自然災害或者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酌情降低標準。無法提供基礎數據進行核定的,家庭主要勞動力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財產淨收入指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包括利息淨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淨收入、出租房屋淨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按協定(契約)計算,個人不提供相關契約或者契約確定的收益明顯低於市場收益的,按照當地相同條件的市場價格確定。
(四)轉移性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離退休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經常性捐贈和賠償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第六條 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優撫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各級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和生活補助費等;
(四)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我省精簡退職職工享受的補貼;
(五)政府發放的災害生活救助、醫療、臨時、住房等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六)因病、因災、因學以及住房困難而獲得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社會捐款,全部根據捐款用途開支後,剩餘的捐款除外;
(七)殘疾人各類福利補貼和慈善捐助;
(八)長壽老人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60周歲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種植、養殖的勞動所得(存在僱傭勞動或者規模經營的除外)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50%的部分;
(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十)殘疾人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的部分;
(十一)因公(工)負傷職工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費、殘疾人器具輔助費;
(十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
(十三)生態補貼、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十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七條 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應當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用。有協定、生效裁判文書的,按照協定、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生效裁判文書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費=(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月低保邊緣家庭標準)*50%/不與該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該家庭贍養(撫養、扶養)人數。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屬於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現役義務兵、連續1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均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
第九條 法定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低保申請人應當通過調解或訴訟等途徑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依法調解或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因法定義務人離家出走等特殊原因未能盡贍養(撫養、扶養)義務,或法定義務人與被贍養(撫養、扶養)存在特殊矛盾、經調解或訴訟仍不履行義務的,低保申請人就贍養(撫養、扶養)進行書面說明並誠信承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民主評議,確定贍養(撫養、扶養)情況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後,符合低保條件的可按照程式納入保障。
第十條 法定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具備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其供養人不納入低保範圍:
(一)具有家庭人均貨幣財產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
(二)家庭擁有2輛及以上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汽車,或擁有1輛價值超過15萬以上的生活用中高檔汽車。車輛價值按照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車輛價值=新車購置價-新車購置價*車輛已經使用的月數*月折舊係數0.7%,新車購置價依據有效票據據實認定,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票據的,按照購買時車輛市場價計算且最高折舊金額不得超過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有經商辦企業等生活寬裕情形的。
第十一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債權、有價證券、房產、車輛、船舶、機械和其他財產等。
第十二條 家庭財產認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現金、存款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賬戶金額認定;
(二)股票類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或淨值認定;
(三)住房按照不動產證、所有權證、使用證等登記人認定(房產無不動產登記證的可按照住房協定、購房協定認定),農村住房可按照宅基地證、報建材料等登記人認定;
(四)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等)按照登記人認定;
(五)其他非生活必須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照現值認定;
(六)唯一住房拆遷補償款本金(直到購買或新建住房為止),為醫治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傷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出售轉讓唯一住房所得,意外人身傷害一次性賠償金除生活補助以外的部分,因公(工)負傷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公(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計入家庭財產的範圍。
第十三條 家庭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低保範圍:
(一)家庭人均擁有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消費型保險除外)等貨幣財產總值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標準的2.5倍,可參考 12 個月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
(二)擁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家庭人均擁有建築面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年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的除外;
(三)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正常使用的生活用機動車輛(普通二輪、正三輪和側三輪機車、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
(四)家庭成員名下有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類住房的,但有居改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五)家庭人均在各類企業中認繳累計出資額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標準的2.5倍;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財產。
第十四條 以下支出為家庭剛性支出,在計算申請及已獲得低保家庭收入和贍養(撫養、扶養)費時,按以下標準核減:
(一)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醫療救助支付、醫療兜底以及社會捐贈支付後,個人自負費用列入家庭剛性支出核減家庭年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車禍(由責任方給予賠償的)、吸毒、自殘、醫療美容、打架鬥毆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家庭剛性支出範圍。
(二)護理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屬於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員,僱傭他人照料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列入剛性支出範圍。護理費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列入剛性支出進行核減的,不能同時適用第五條第一款1名勞動力不就業可不計算家庭收入。
(三)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就讀於幼稚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在開學時繳納的學費、住宿費、保育費列入家庭剛性支出核減家庭年收入。就讀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一年學費超過15000元的,按15000元計算;低於15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學費計算。就讀公辦幼稚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實際繳納費用計算;就讀民辦學校的,參照當地公辦學校收費計算。已享受過教育救助補貼的困難學生,在計算家庭剛性支出時要根據教育補貼類別相應扣減教育補貼金額。
(四)殘疾康復費用。因殘疾所需的醫療康復、康復訓練、輔助、輔助器適配等費用扣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補貼政策後的自負費用,依據有效票據據實認定,最高扣減金額不得超過年城市低保標準。
(五)租賃住房費用支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每月每戶租賃住房費用超過月城市低保標準的,按月城市低保標準認定,低於月城市低保標準的,據實認定;已享受過住房補貼的低保家庭,在計算家庭剛性支出時要根據住房補貼相應扣減住房補貼金額。
(六)就業成本支出。申請及已獲得低保人員就業的,按當地月城鄉低保標準50%扣減就業成本。
(七)因災農業成本支出。以種植養殖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因自然災害、價格劇烈波動造成的收益損失,依據農業等部門出具相關損失證明據實認定,最高扣減金額不得超過年城市低保標準。
第十五條 家庭存在以下消費行為的不納入低保範圍:
(一)申請低保前一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有購買、新建(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遷、唯一住房征地拆遷後新建或購買除外)、擴建(擴建後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標準除外)、豪華裝修住房。
(二)家庭成員義務教育階段自費就讀民辦學校,自費出國、出境(港澳台地區)留學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明顯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消費行為。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
(一)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單身重度殘疾人、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當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
(二)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單身重病患者(參照醫療部門大病、罕見病和年自負醫療費用超過當地同期城市月低保標準6倍的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沒有第十條規定情形;
(三)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參照醫療部門大病、罕見病和年自負醫療費用超過當地同期城市月低保標準6倍的慢性病特殊病患者)。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解讀
一、《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出台的背景?
低保家庭評估認定是低保工作的重要環節,事關低保對象的精準認定,是確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2019年12月,民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25),要求各地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細化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財產及輔助指標的認定方式、程式和標準。為規範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海南省民政廳、國家統計局海南調查總隊聯合印發《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
二、主要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主要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海南省社會救助規定》(省政府令第259號)和《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25)等規定。
三、《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主要包括了哪些內容?
辦法不分章節,共16條。主要建立完善的低保家庭評估認定指標體系,明確海南省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剛性支出3個指標。同時,明確家庭消費作為評估認定的輔助指標,如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費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狀況超標。低保家庭評估指標體系更加健全完善,低保認定工作更加規範、精準和便利。
四、與原有的政策相比,《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主要亮點有哪些?
一是注重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著力最佳化政策供給,適當對低保家庭的收入進行了豁免、放寬了對財產的限制,拓展了剛性支出核減範圍。比如,在家庭收入方面,首次提出60周歲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己自足種植、養殖的勞動所得不計入收入範圍,殘疾人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部分不計入收入範圍。在家庭財產方面,為醫治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傷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而出售轉讓唯一住房所得不計入財產範圍等。低保兜底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低保在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方面的作用發揮得更加充分。
二是明確剛性支出核算範圍和標準。將因病、因學的支出列為家庭剛性支出,並明確核算標準。家庭成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的個人自負費用,家庭成員屬於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員,僱傭他人照料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家庭成員就讀於幼稚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高等學校繳納的學費均按照相關標準核減收入。
三是明確低保家庭贍養費計算標準。針對基層遇到的贍養費難計算,少數義務人不履行贍養義務、將父母惡意“甩鍋”給政府的問題,明確提出低保家庭贍養費計算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