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海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海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是為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按照民政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海南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海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認定條件,第三章 認定程式,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附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按照民政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因地制宜,高效協同、便民利民,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海南省實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亞市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受理和審核確認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申請受理和審核確認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狀況參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相關規定;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認定的醫療、護理、教育、殘疾康復、住房租賃、就業成本、因災或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後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有條件的市縣可放寬到2.5倍);
2.家庭年自負醫療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40%;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或未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第六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界定範圍和核算方法,參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修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剛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必需性基本支出總額,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或城鎮從業人員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等報銷後,個人自負費用列入家庭剛性支出範圍,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二)護理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屬於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員,僱傭他人照料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列入家庭剛性支出範圍。護理費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就讀於國內幼稚園和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下學歷教育階段個人實際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列入家庭剛性支出範圍。就讀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一年學費超過15000元的,按15000元計算;低於15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學費計算。就讀公辦幼稚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實際繳納費用計算;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參照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費用標準計算,同類公辦學校不收費的相關費用不列入家庭剛性支出範圍。
(四)殘疾康復費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用於醫療康復、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在扣除政府補助、商業保險賠付部分後,個人自負費用列入家庭剛性支出範圍,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最高扣減金額不得超過年城市低保標準。
(五)租賃住房費用支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每月每戶租賃住房費用超過月城市低保標準的,按月城市低保標準認定;低於月城市低保標準的,據實認定。享受住房補貼的家庭在計算家庭剛性支出時要根據住房補貼相應扣減住房補貼金額。
(六)就業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就業的,按當地月城鄉低保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
(七)因災農業成本支出。以種植養殖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因自然災害、價格劇烈波動造成的收益損失,相關損失證明由村委會出具、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最高扣減金額不得超過年城市低保標準。
(八)因意外事件等產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交通事故、火災、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商業保險賠付、救助幫扶資金後、為恢復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對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剛性支出條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合併扣減。
第八條 家庭存在以下消費行為的不納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範圍:
(一)申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前一年內或享受救助期間,有購買、新建(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遷、唯一住房征地拆遷後新建或購買除外)、擴建(擴建後人均建築面積不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標準除外)、豪華裝修住房。
(二)自費出國、出境(港澳台地區)留學的。
(三)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明顯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消費行為。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式進行資格認定,審核確認程式參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對象,經審核確認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超出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十一條 受理申請或調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一)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財產的;
(二)拒絕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經濟狀況核查的;
(三)家庭成員有勞動就業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四)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經辦機構對不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應不予批准,並向申請對象書面說明理由。申請對象對審核確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自獲得確認之日起生效。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年對在冊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開展複查,仍符合認定條件的,保留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資格;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託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範圍,為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對新認定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檔案進行全面審查,並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進行抽查。對民眾投訴、舉報、信訪的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進行全部抽查覆核。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諮詢、監督、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承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予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明確低收入人口範圍,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細化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程式等,由民政部門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和省政府、民政部有關要求,省民政廳制定了《海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進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不斷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
二、政策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
3.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21〕52號)
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24〕9號)
三、政策概念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剛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必需性基本支出總額,主要包括醫療費用支出、護理費用支出、教育費用支出、殘疾康復費用支出、租賃住房費用支出、就業成本支出、因災農業成本支出、因意外事件等產生的生活必需支出。對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同時符合條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合併扣減。
四、認定範圍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狀況參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相關規定;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認定的醫療、護理、教育、殘疾康復、住房租賃、就業成本、因災或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後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2倍(有條件的市縣可放寬到2.5倍);
2.家庭年自負醫療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40%;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或未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五、主要內容
《認定辦法》共分為5章19條。
(一)第一章,總則。
明確《認定辦法》的目的、原則、職責分工等規定。
(二)第二章,認定條件。
明確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的界定範圍和核算方法,參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第三章,認定程式。
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程式進行資格認定。
規定申請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對象,經審核確認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超出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四)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自獲得確認之日起生效。
規定按年對在冊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開展複查,仍符合認定條件的,保留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資格;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五)第五章,附則。
明確《認定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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